公安部通缉令
1999年7月29日,中国公安部曾发布通缉令(公缉【1999】0102号),公开通缉法轮功头目李洪志。
通缉令称,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 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 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 请各地公安机关和各边防检查站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
公安部发言人1999年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经公安机关侦查,现已查明,李洪志组织、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截至1999年7月28日,据全国30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因练法轮功致死的743人。同时,该组织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策划、组织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96条、第300条的规定,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现人民检察院已对李洪志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李洪志。同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查通报,缉拿李洪志。
有分析人士指出,中国政府发出通缉令公开通缉李洪志后,将令李洪志的活动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少与中国同属国际刑警组织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今后将有充分理由拒绝李洪志入境,甚至引渡李洪志回中国。
也就是说,从1999年7月29日开始,李洪志一直处于被通缉状态,随时都有可能被中国警方抓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