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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本体的逻辑证明(A)
   范例本体的逻辑证明

在范例哲学中,我们知道,范例的本体最终的逻辑点是“绝对”,或称“绝对的
绝对”。

这个“绝对的范畴”是怎么来的呢?是仅仅猜测出来的,还是碰运气蒙出来的?或
是“山寨”那个高人的呢(我们中国人经常这样怀疑人)?它有什么推导和逻辑上的
根据吗?在判断“维度”时,我强调过“数学和逻辑”维度的重要。而且认为它们
都贯穿与范例的微观世界和宏观世界。数学的推导可以预见自然界的发现,已经是
不争的事实了。最近“波色子(上帝粒子)”的发现,就证明了数学推导的力量。

数学的推导用在“哲学范畴”的发现上,一样有巨大的威力。哲学家常犯的错误之
一,就是在理论上假设太多不必要的范畴,所以哲学史上有“奥坎的剃刀”的警告。
在范例范畴的发现过程中,数学和逻辑的预测作用,在我看来也是很明显的。例如,
范例哲学的这一断言是哪里来的:“宏观世界是物质存在为基础,运动是物质的运
动”;而“微观世界是运动为基础,运动的结果是物质”?很明显,但我们追究最
基本的存在物,我们只有“物质”和“运动”存在了,其他都已经被思考过滤剥下
了。那么我们知道,在宏观世界,就我们习惯的周围环境,是“物质在运动”。那
么当我们想象到脱离这个物质世界时,还能有什么存在呢?很自然,只能是宏观世
界的两个元素“物质和运动”调过来,既一定是“运动是基础,运动产生物质”。
另一个例子,当我们发现世界的基本范畴是“相对”和“绝对”,这两个基本范畴
后,如何使用数学和逻辑地推导出其他范畴呢?我们知道,根据数学的“全排列和
组合”,对两个因素来说,根据取值的数量和派序的方法,只能有“四种可能”。
所以,这就是范例本体的“四种关系”的来源,既,“绝对,相对,绝对的相对和
相对的绝对”。具体在下面。

让我们首先假设“相对”的事物为“A”。因为我们周围的事物多半都是如此,我们
对外界的自然反应,很容易看到了这些事物的相对性。如中国人所说的,大小,长
短,阴阳,男女,老幼,福祸等等。相对的事物也可以看成“有限”的事物。所以
“相对 = 有限”。

然后再让我们假设“绝对”的事物为“B”。因为我们注意到周围的事物,除了相对
的性质之外,也有一些具有“绝对”的性质。绝对性质就是不变的性质。比如董仲
舒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这里,我们可以将他说的“天”
解释为物质的存在。也就是说他认为,“只要物质存在,规律就存在。”。绝对事
物,类似相对事物的归类,也可以看“无限”的事物。

现在我们有了“有限/相对”的事物,又有了“无限/绝对”的事物。那么,这两种
事物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说它们是“并存”关系。用符号表示就是:“A & B”。所
以我们这个世界,既范例哲学的所谓“宏观世界”存在着“A”和“B”。如果再准
确一些,用福雷格的符号意思就是:存在着这么一个世界。对这个世界存在来说,
A 存在并且B也存在。

在A与B的关系中,我们是先发现了A,然后才发现B的。也就是说,我们的思维中,
从逻辑秩序上,首先是A的存在,然后才是B的存在。当然这不意味着它们是因果关
系。“相对”,首先出现了,然后“绝对”又出现了。A和B的关系就是“A & B”,
这也就是范例本体的“相对的绝对”。按照范例的套路,思维等于本体,所以思维
产生的“高级范例”就是宏观世界“一切物质”的来源。这样,我们就有了“微观
世界”的高级范例产生“宏观世界”物质的过程,既从一切物质都是从“相对的绝
对”开始。

用谓词逻辑简单的推导如下:

I 定义:
1 相对 = 有限 = A;
2 绝对 = 无限 = B

II 公理:


1 世界存在

2 性质存在

3 关系存在



III 公设:


1 相对性质存在

2 绝对性质存在

3 A = 1/2 or 1/4 or 1/8....


4 B = 1/2 + 1/4 + 1/8....

IV 定理:
1) (A & B) ->  (B & A)
2) ((A & B) ->  (B & A)) -> (A & A)
3) (((A & B) ->  (B & A)) -> (A & A)) ->(B & B)

证毕。

用文字说明:

(1)相对的关系,如“1/2 或 1/4 或 1/8” 等,都存在。绝对的关系,如“1/2+1/4+1/
8....”,也存在。虽然“绝对关系”存在,既“无限的关系”,如分数的系列,但
它们不可能超出一个“相对”的量,比如“1”。所以这种绝对关系,属于“绝对的
相对”性质。也就是说,它只存在思维中,属于“高级范例”。而在宏观世界,没
有可以体现这种关系的物质。这也是对芝诺“运动悖论”的回答。

对我们的宏观世界来说,至少存在一种事物称为“物质”。如果物质存在,那么物
质的性质,相对,就存在(省略掉全称符号和存在符号)。并且,如果物质存在,则
物质的性质,绝对,也存在。相对和绝对性质的共同存在,只能表达为二种逻辑形
式,既“相对的绝对”和“绝对的相对”,(注:前者来自‘微观世界’),后者存
在与宏观世界)。如果“相对的绝对”存在,那也一定存在“绝对的相对”。因为逻
辑上只有这两种可能。

(2)不论上面那种可能,我们都可以推导出“相对的相对”存在。因为任何关系都不
外乎“对外和对内”二种可能。当相对的性质用于自身时,就是“相对的相对”。


(3)最后是,从上面两种关系的可能,我们还可以推导出最后一种逻辑结果,就“绝
对的绝对”关系的存在。因为“绝对”的关系,也同“相对”的关系一样,它只有
两种逻辑可能,或者对内,或者对外。对外就是我们已经在前边有的“绝对的相对”,
它属于宏观世界的关系。而“绝对的绝对”,是“绝对修饰自身”的关系。范例本
体将这种关系,绝对的绝对,解释为是“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的基础(注:这个解
释不在推导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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