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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藏教案——劉正清律師為袁明的辯護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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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5)珠中法刑二初字第45號案辯
護 詞 辯護前提醒諸位:此案是有國際影響的大案,關注度很高;我們在見證歷史,中國第一例通過司法認定某宗教為邪教即將誕生……,我相信今天的視頻不僅會忠實地記載這一激動人心的歷史時刻!而且還會成為未來重新審視此案的證據!我堅信:在不久的將來有人會重新審視此案打開今天的視頻,面對着視頻,我敢在我兒孫面前拍着胸脯自豪地說:“我挺直了我的脊梁!頂住了壓力!堅守了一個法律人的道德底線!我問心無愧!”審判長、審判員:我依法接受袁明的委託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本辯護人認為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以珠檢公訴刑訴[ 2015]58號《起訴書》指控袁明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詐騙二項罪名不成立,理由是:一、關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1、該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犯,即行為人明知是邪教組織而利用其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雖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在本案中袁明既非“華藏宗門”信徒,也不知道“華藏宗門”是邪教組織;更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主觀意圖。2、袁明不知“華藏宗門”是邪教組織的證據有:(1)袁明只是吳澤衡的親戚而已,其雖信仰佛教,但對吳澤衡的“華藏宗門”和他的歷史並不了解,袁明是在吳澤衡出獄之前就嫁給了吳海全。吳澤衡出獄之後袁明才認識吳澤衡,吳澤衡的很多弟子她也只是作為家人認識而已,有些場合的聚會也只是因家人的身份去參與,袁明沒法號也沒拜師,在宗門裡面沒法號戒品是不能參與宗門事務及組織的,更無人信服。——如此,袁明憑什麼利用邪教組織?(2)袁明經營毗盧性海佛具店也未特別宣揚過華藏心法,在佛具店的法物流通處擺放的也不只是吳澤衡的書籍,還有各宗派各高僧大德的書籍,如淨空法師、星雲大師、海濤法師的書籍,寺廟或其他任何一家佛具店也都是如此!(3)在此之前政府無任何一個部門將吳澤衡創建的“華藏宗門”定性為邪教組織,且不說該部門是否有資格或有權給某一宗教團體定性。(4)在此之前無任何一個部門或機構告知袁明:吳澤衡創建的“華藏宗門”是邪教組織。(5)袁明經營的毗盧性海佛具店(是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多年,與其他經營宗教用品的商店並無差別,有關部門並未告之袁明經營該店是從事邪教活動,特別是:2012年4月初八日被珠海市公安機關沒收80個“戒壇方”時也沒有告知袁明是因從事邪教活動而收繳這80個“戒壇方”。(特別說明:在抓走袁明的當晚,其他人是在吳澤衡的住處抓走的,而袁明是在其住處熟睡中被帶走的。)3、該罪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但到目前為止控方仍未明示袁明究竟是侵害(破壞)了哪一部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綜上所述,袁明既無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也無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能力和行為,也無侵害對象。因此,控方指袁明的此項罪名不能成立。二、關於詐騙罪所謂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結構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信以為真)→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從構成該罪主客觀要件來分析袁明在本案中不構成詐騙罪: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該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信以為真)之後作出財產處分。它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從而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到目前為止,本案中無一人認為自己是因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而購物品(含字畫、戒壇方),也無一人認為自己的財產受到了損害。退一萬步講,就算是《起訴書》所稱的被害人是因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行為,其“錯誤認識”也不是基於袁明的行為,而是基於他們對師父吳澤衡崇拜和認可。——在本案中《起訴書》沒有提到侵犯對象有國家、集體,故不作論述,其提到的個人為:張貴宏、於毅、趙越、張慶中。但本案中無一人認為自己是受害人。另外,《起訴書》所稱的字畫究竟值多少錢,既無權威的鑑定機構鑑定,也不象其他物品一樣可以量化(同樣品牌的商品有可比性)。他們買吳澤衡的字畫就如有些人買名人用過的物品或字畫一樣,他們所看中的是這個名人,而非商品量化到能值多少錢。另,吳澤衡的事字畫只是寄放在佛具店,袁明無權私自處理,只是吳澤衡的弟子看中後要索購經吳澤衡同意才售賣的。至於《起訴書》提到“袁明謊稱該佛具店的佛具均經過‘加持’、‘開光’,……”,就算是袁明說過此話,也不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因為該佛具店的佛具確實是經過“加持”、“開光”(如孟越、張貴宏等人的筆錄),至於“加持”、“開光”能否起到人們所期望的目標那另當別論。況且,所謂“加持”、“開光”,也只是人的心理意念而已,是一種精神感受,是看不見摸不着的,不可量化。就象人們到廟裡燒香拜佛捐錢給廟裡祈求平安一樣,不能說捐錢給了廟裡,廟裡的主持就是詐騙!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戒壇方是國家專利產品,銷售國家認可的專利產品並無違法之處。——見專利資料綜上所述,袁明在本案中無非法占有《起訴書》所稱的被害人財物的故意,事實上袁明也沒有占有這些所謂受害人的財物;客觀上無詐騙的行為。《起訴書》指控袁明犯該罪是不能成立的!以上法律意見,望貴院慎重考慮!最後本辯護人要說的是:我們作為法律人(含合議庭成員及公訴人)能經辦此案,是揚名立萬可遇不可求之萬幸!面對強權和某些利益集團借“維穩”“保政權”之名,誇大敵情、虛報戰功、邀功請賞、騙取維穩經費而肆無忌憚地破壞法律之際,若本案經辦法官能秉承法律人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勇氣,堅守《刑訴法》第5條“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判處本案五被告人無罪,雖然你們可能會因此賦閒,但一個萬人稱頌的偉大法官從此誕生!此必將成為世界人權史上的一段佳話而美名遠播!當陰霾散去,中華民族迎來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你們功不可沒!人們銘記於心!你們也將名垂青史!曾記否?二戰後國際法庭在審判納粹反人類罪行時就具體個人所犯的罪行曾確立的原則是:“不得依據政府或上級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責任。”!政府或上級命令尚且不能免責,何況你違反現行的國內法!當陰霾散去,那麼未來“依法治國”就絕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到時依當時有效的法律來釐清責任就是順理成章之事了!更何況我們中國是一個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國家!——古有曹操借糧官之頭穩定軍心,近有“五人幫”文革亂法,幫主高高掛起,嘍囉“四人幫”入獄、螻蟻“三種人”被清理!歷史經驗殷殷可鑑!不可不察!作為芸芸眾生為稻粱謀的你我,誠如司馬遷所言“夫人情莫不貪生惡死,念父母,顧妻子。”此乃人性使然!縱使你們抵擋不住邪惡,那麼以現行法律作擋箭牌虛與委蛇消極應付,既不會有殺身之禍,也不會影響你們的稻粱謀!雖人各有志但人性相通,此殷殷之言,拳拳之心!不知諸位理解否?
為此,本律師再次重申:本律師絕不為避一時之禍而苟且替任何違法者背書買單!有人說法律人是天然的政治家,雖然你我也許都不是政治家這塊料,但要有政治家的遠見卓識——不要被人賣了還要替別人數錢!在這19個日日夜夜裡,我放棄了好幾個案子,我看好本案(當然我看好本案並不意謂着我就是看好了吳澤衡或“華藏宗門”),本案有升值的潛能,這也算是我的政治投資吧!遺憾的是:我不是吳澤衡的辯護律師!
袁明的辯護律師:劉正清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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