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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2015 - 06/3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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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六四天安门事件的反思与教训(七)
    

89六四天安门事件的反思与教训(七)


钟国强



10. 我们应该得到的最大教训是什么?


  89六四25周年过去了。认真反思这一事件的发生过程及其原因,我们应该得到的最大的教训是什么呢?


  本人认为:我们应该得到的最大教训应该是,无论任何人,无论是政府、学生还是市民,都应该遵纪守法!只有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够解决好一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就六四事件本身来说,学生方面一开始的游行示威就是违法的!北京市于19861227日就已经颁布了经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这就是北京市的地方法律。按照这个规定,凡是在北京市举行游行示威“必须提前5天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等。而当时学生们的游行示威却没有办理任何的申请手续,这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人民大会堂、中南海、钓鱼台国宾馆和首都机场的周围不许可游行、示威”。学生不仅在“人民大会堂周围”游行示威,而且还占据了天安门广场;不仅如此,还冲击“中南海”(新华门),这毫无疑问是更为严重的违法!


  “游行、示威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在4.26社论发表之前,学生们的游行示威显然已经扰乱了上述的秩序,因此还是明显违法的!


  戒严令颁布之后,学生和市民们的做法更是严重违法的了。一方面,违反了《暂行规定》中的“游行、示威不准携带和使用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戒严是政府依据宪法的规定来进行的,学生和市民们进行公然的对抗,是更为严重的违法。此外,本人还对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少可以列出如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爆炸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烧毁公共汽车);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对于这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学生、市民和自由派知识分子的一方,自己知道吗?事后对此有过反思吗?


  让我们不妨来设想一下:如果学生、市民和自由知识分子们具有足够的法律意识,那么在游行示威的起初就会有某种程度的“理亏”的感觉。即便是将这一运动继续进行下去,到519政府戒严之后,一定能够感觉到事态的极端严重性,此时就有可能“收手”,从而避免后面出现的悲剧。


  让我们再来看看政府的一方。


  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4.26社论的发表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它是导致整个事件迅速恶化的转折点。我们再来看看这个社论,虽然对事件的定性是有道理的,或者说是大体不差的,但为什么非要定性为“是一场有计划的阴谋,是一次动乱,其实质是要从根本上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呢?为什么不从法律的角度入手,指出这是严重违法的呢?政府这样来定性,学生当然不服。他们认为这不是“阴谋”,不是“动乱”!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入手,其说服性就会增大很多。


  再看看社论的具体表述,说它是完全沿用了文革时期的“阶级斗争”语气也是不为过的。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在政府层面上也非常缺乏法治的观念!或者说是十分缺乏依法治国的理念!


  再说,戒严令颁布之后,本该严肃执法的时候却没有严肃执法,而是采取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策略。要知道,在需要严肃执法的时候不去这样做,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本质上就是另一种形式的“违法”,同时也是一种对犯罪的纵容,是一种“严重渎职”的行为!其结果,客观上纵容了事件向进一步恶化的方向发展。


  我们再看看这一事件过去25年后的今天的社会:


  今天的中国社会,各种矛盾不断,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征地纠纷问题、拆迁纠纷问题、医患纠纷问题、借贷纠纷问题、此起彼伏的维权问题、触目惊心的环境破坏问题、人与人之间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信用危机问题,等等。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我们可以说,所有这些问题的最根本的根源之一就是大家都不按照法律办事,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基本的尊重和敬畏。


  于是,对于民众来说,签署的合约可以不算数;给出的承诺可以反悔;奶粉中可以加入三聚氰胺;咸鸭蛋中渗入了苏丹红。看看网上列出的“中国有毒食品大全”,简直让人触目惊心!在中国,还有什么食品是没有毒的?还有什么食品是可以放心安全地食用的?


  仅就食品安全问题来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等可是刑事大罪呀,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规定的清清楚楚,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人对此毫无顾忌、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以身犯险呢?其原因就是在中国,违法的代价不大,不足以对他们构成强大的威胁!


  再看看我们的周围,有多少人谈到法律的时候,都是针对的他人;轮到自己应该依法办事的时候,就闭口不谈法律了。这样的事例还少吗?这种“法律对人不对己”的心态确实是多数人对待法律的心态!这说明,我们国家的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多么地淡薄呀!!!


  我们来看看政府这个层面。


  如果说,25年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是那么健全,那么,25年后的今天可以说中国的法律基本上是应有尽有了。法律体系在文字上是基本完善了,但是在执行的层面上呢?我们看到的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机关屡屡地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


  “上梁不正下梁歪”。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你都不去严格地执法,还如何要求普通的民众来遵纪守法?


  普通民众的不守法或者是违法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践踏!政府的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则是对根据法律秩序更为严重的践踏!它所造成的危害要比前者大得多!这是因为,作为政府部门,她的每一个行为都对普通的民众有着示范的作用。政府部门不严格地执法,就必然会导致普通民众的更为严重的违法或不守法!


  因此,作为普通的民众,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律才是维护我们每一个人利益的唯一的有力武器;只有每个人都遵纪守法才能够使我们自己的利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建立起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守法意识,保证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


  作为中国政府及政府的各级官员,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立一个人人遵纪守法的法治社会才是一个国家最好的治理之道!如果能够做到了人人遵纪守法,这个社会岂不是更加容易管理?岂不是更加稳定与和谐?还需要每年花费超越军费的资金来“维稳”吗?当然,要让民众都遵纪守法,我们政府就应该首先遵守法律!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真正树立起“依法治国”的理念,从而在全国形成一个依法治国的完整体制。


  为了说明上面的问题,我们不妨来看一个具体的例子。我们就拿最为敏感的“游行、示威”这个问题来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关于“游行、示威”,宪法必须要这样规定,因为我们是“人民共和国”。没有具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就谈不上是“人民共和国”了。


  宪法是规定了,但是具体怎么执行呢?长期以来,政府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执行条例。我们注意到: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在1954920日颁布的。直到19861227日北京市才颁布了《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前后相差了32年之久。这说明了什么?说明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实际上政府是不希望游行示威出现的。政府把游行示威视作“洪水猛兽”,担心会造成社会的动乱,影响社会秩序,进而威胁到自己的政权。


  好了,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北京市颁布的这个《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律。这个法律法规大家可以很方便地从网络上查到,因此,这里就不再累赘给出了。


  首先看它的篇幅。这个地方性法律连标题在内只有804个字。这哪里像一份严肃的法律法规呀?!


  好的,字数不重要,关键是它的内容。那我们就来看看它的具体内容。在本人看来,如果要是真正来执行这个法律的话,那北京市政府的麻烦可就大了去了。这是因为,它的漏洞太多了!


  这个法律在本人看来,制定它的人根本就没有打算去执行它,否则,就不会这么马虎、这么草率地出台这样的一份法律文件了。在整个法律文件中,制定者真正要给出的只有一句话,那就是“第三条 举行游行、示威的组织应当在五日前到游行、示威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并注明组织者的姓名、职业、住址”。其他的条款本来就没有打算去执行,于是就随便列出几条做个样子罢了。为什么这样说呢?第三条的条款规定了你要游行示威就必须要先申请;但你申请我可以不批准呀!我不批准,你就没有办法来进行,因此,其他的条款还不都是摆设?!既然是摆设,那就随便列出几条得了,不需要花费心思来完善的。


  事实上,后来的发展也的确说明了这一点。请问:北京市的这一地方法规出台之后,总共批准过几次合法的游行示威?


  北京市是我们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说她是“中国第一城市”恐怕也是不为过的。然而,作为如此重要的“中国第一城市”,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方面竟然是如此的草率!这充分说明了北京市政府在“依法治国”的理念方面非常严重的缺乏!


  如果他们具有“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这样的一份法律法规应该是怎样制定的呢?本人认为,该法规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      严格限定允许游行示威的目的范围。对于违反宪法的游行示威,如: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宣扬多党执政等,就不能被允许。具体的内容要详细列出来,以增加法规的可执行性。

2.      凡是符合条件的申请,必须予以批准(包括批准的时限,即,在几日内予以批准)。这一条款很重要,它体现了政府实施这一法规的诚意。如果不是这样,允许民众申请,但总是不予批准,那就是在糊弄老百姓。如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那就是政府部门在违法。

3.      所申请的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时间期限及申请者的个人信息。这是批准与否的依据,也是申请者在获批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所必须要保证的条件。

4.      申请人(或人们)的资格审查。如,凡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有过违法犯罪记录者、因破产而被限制参加政治活动者、曾经申请并获准过举行游行示威但在其所组织的游行示威过程中没有完整履行其责任和义务者、其他法律规定的被限制参加政治活动的人员等,都不能具有申请资格。

5.      申请人(或人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申请者必须保证所进行的游行示威完全符合申请时所提交的条件(目的、人数、时间期限等)。期间如有任何导致不符合原定条件的变化的出现(如,参加的人数超出了申请人数、期间出现了与原定目的不符合的标语口号、超出了活动范围、到达截止时间而没有结束等)都将由警方强行终止。同时要明确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申请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6.      规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范围。游行示威是每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但任何人不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也不得为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可以在城市中规定一定的范围或区域,作为游行示威的活动范围。这一方面可以借鉴英国和新加坡的做法。英国的海德公园和新加坡的芳林公园就是专门为人们举行各种政治集会和其他群众活动的场所。英国的海德公园就有著名的“演讲者之角”(Speakers' Corner)之称。当然,这个区域的选取也很重要。要选在市内、交通相对比较便利、人们不难到达的地方,但可以不在市中心或重要的基础设施和交通要道附近。如果把这个地方设在遥远的郊外、或者是交通很不方便、人们很难到达的地方,那就也是在糊弄老百姓。

7.      对游行示威活动中限制的行为的规定。如:不准携带和使用任何的武器、凶器、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涂写刻画、张贴标语、破坏园林、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警方当然要到场。这有两个作用:一、在游行示威的人员不违法的时候,为他们提供保护和进行监督;二、一旦发现有人违法,立即采取措施,甚至可以马上予以逮捕。


  政府当然也可以并应该安排公务人员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观察和记录。对于游行示威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政府应该予以及时的处理和答复,或者及时地改进政府的工作,使之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或指责,政府当然也有自己的权利来对其予以解释或反驳,坚持自己正确的东西。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允许游行示威的价值和她的积极意义。


  这样做为社会上的民意开设了一个疏解的通道,无疑可以及时化解民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政府也可以籍此改善自己的工作和提高其服务水平,这样的社会岂能不会更加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不妨来设想一下,如果北京市政府早就这样做了,还会出现89六四那样的悲剧吗?


  为了更进一步地说明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将会给我们的政府和国家带来多么大的好处,在这里我想再引入一个小插曲。


  大家知道,刘晓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中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912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然而,2010年,刘晓波获得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颁发的诺贝尔和平奖。


  其实,刘晓波还是很聪明的。他于20091223日在狱中发表了一篇文章:“我没有敌人——我的最后陈述”,称其“没有敌人,也没有仇恨”,感受到检察官、监狱管教的尊重,称赞所在监狱的环境与管理,。。。。。。并认为中共“和谐社会”理念是一种进步。


  明眼人都知道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的用意。如果说,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是完全独立的、而且没有任何的政治倾向,那就像认为狗从不吃荤那样是绝对不可能的。他们将当年的诺贝尔和平奖颁发给刘晓波其实就是为了羞辱中国政府,以此来彰显中国政府完全不讲法律,把一个一直在追求和平的人当作“政治犯”投进监狱,从而更进一步说明在中国,公民是没有任何的人权可以得到保障的。


  由于刘晓波正在中国坐牢,无法参加颁奖礼,于是,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就在颁奖礼上专门放了一张椅子,上面放上刘晓波的照片;同时请挪威著名女演员丽芙·乌曼宣读刘晓波的“我没有敌人”的文章,把羞辱中国政府的做法做到了淋漓尽致。而中国政府面对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的这种做法,除了传统的“抗议”之外再也没有拿得出任何其他的办法和措施。


  如果当时的党的总书记和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其周围的智囊团确实具有坚定的“依法治国”理念的话,稍加变通就可以获得完全不同的结果。我们不妨看一下这种做法:


  胡锦涛不妨主动到监狱去看望刘晓波并和他谈话。谈话的内容为:


1.      我注意到了你写的“我没有敌人”的文章,也理解你希望我们的国家发展得更好的良好愿望。但你在境外发表的一些文章,以及在《零八宪章》中提出的“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等的事实也确实是属于“造谣和诽谤中国政府”、“试图煽动颠覆政府”,这就触犯了中国的法律。法律看重的是事实,而不是某个人的愿望。因此,执法机关对你的判决时没有问题的。我也了解了整个司法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对你的判决没有任何的不合法之处。【评述:这是要明确地表明: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政府做的一切都是按照“依法治国”来进行的;而且,刘晓波对这种说法也会认可的,他会接受自己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这样的说法。】

2.      你可能已经知道了,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把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颁发给了你。我相信你也非常清楚,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中国政府难堪。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既然把这个奖颁发给了你,你就要去把奖金给拿回来。虽然你还在坐牢,但你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也还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基于此,我同样也会保护你的一切个人权利和利益。把奖金拿回来之后,首先把你自己和你家人的生活安排好,然后有可能的话还可以帮助一些社会上困难的、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评述:一方面扇了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的耳光,另一方面又体现出了中国政府对其任何一位公民的人权的重视。此外,还进一步彰显了中国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老百姓】

3.      因此,我现在动用我作为政府首脑的特别赦免权,给你一周的假期,让你去挪威领奖;而且让你的夫人陪同你一起去。但你要给我一个承诺:保证领完奖之后回来,继续坐牢,好好地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出狱,为社会、为我们的国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当然,如果刘晓波的经济困难,胡锦涛还可以为他们夫妇俩个购买往返的机票)【评述:说明这种特别处理方法的合法性】


  此时的刘晓波一定会接受这一方案,出国去领奖。


  刘晓波夫妇出国之后,会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是不遵守诺言,出去之后就不再回来了。如果这样做,刘晓波从此之后就会彻底完蛋!这是因为,一个政治人物的诚信就是他的政治生命。一旦失信,将从此成为行尸走肉,只能是流亡在国外自生自灭了。刘晓波是个聪明人,他肯定不会这么做。那么,就只有第二条路可以走了,那就是按时回国并继续坐牢。


  对胡锦涛和中国政府来说,无论刘晓波如何做,都是只赢不输的大赢家。


  对于上述的谈话过程当然要邀请电视台全程录像,然后向全世界公布。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到,一旦这样的新闻公布于世,将会在全世界产生什么样的震荡?!它绝对要比引爆一颗核弹所产生的震荡还要大得多!同时会让所有的人都大掉眼镜,甚至晕的找不到北。这是因为,他们谁也不会想到中国政府居然会这样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来看看各方会是什么样的反应:


  首先是刘晓波在颁奖礼上的演讲。刘晓波的演讲一定会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中国政府的适度指责,但这个指责的强度会降低很多;第二方面就是承认和认可中国政府的做的正确的东西,如,中国政府对他的判决的确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这也会为他决定领奖之后继续回国坐牢提供必要的理由并证明政治正确)等,为中国政府说好话。第一个方面他之所以会这样做是要坚持自己的过去是对的,他不会、也不应该因为政府为他提供这样的条件就来彻底否定自己的过去,否则就会被人认为是“软骨头”;第二个方面,如果他不这样做,就会被世人认定为恩将仇报、不仁不义。因此,他的演讲一定不会超出这个范围。再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中国政府这样待他,他没有理由不从内心深处不对政府感恩戴德的。基于此,他又有什么理由来继续和中国政府作对呢?因此,刘晓波的演讲将为中国政府加分,而且还会是个不小的分数。要知道,对于改善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由刘晓波这样的人物和角色说一句话可比政府自己说一百句、一千句话都要管用得多!


  其次是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的反应。本来,他们是要通过这件事情来羞辱中国政府,让中国政府难堪,但没有想到中国政府以四两拨千斤,竟把事件扭转的这么漂亮!这会让他们哭笑不得,完全是一种“赔了夫人又折兵”、“打别人耳光却打在了自己的脸上”的感觉。还有一个说法叫什么?“偷鸡不成蚀把米”,对!就是这种感觉。


  再看看国外的“逢中必反”的敌对势力和一直在抹黑中国的所谓的“民运精英”们的反应。这帮人可是会不失一切时机地对中国政府进行抹黑和攻击的。而中国的法制和人权则是他们用来抹黑和攻击中国政府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武器。然而,一旦胡锦涛和中国政府采用了这一“四两拨千斤”的战术,他们今后要是再想以中国的法制问题来抹黑和攻击中国政府的时候就要好好地掂量掂量,这样的说法还会有分量吗?至于人权问题,中国政府对于一个正在坐牢的“罪犯”的人权都能够予以充分的保护,更何况是对普通的老百姓?!这将会使他们从此彻底失去攻击中国政府的这两个重要的武器。


  我们不妨继续设想一下这件事情的后续发展。刘晓波回国之后继续坐牢,一定会不再与共产党做对,逐步释放出与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配合的一面。既然他已经改变了自己,已经“改造好了”,当然可以让他提前出狱。出狱之后他会做什么呢?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当年的诺贝尔和平奖的奖金是140万美金。如果我是刘晓波,我会拿出一部分奖金(如,100万美金)来做公益事业。如果刘晓波这样做的话,胡锦涛就又有文章可以做了:政府以11的比例为刘晓波投资,成立一个以刘晓波名字命名的公益基金,如,“刘晓波教育扶贫基金”,来支持刘晓波从事公益事业。政府的这一行为还会带动社会上的其他人士也来为这个基金注资。这样,刘晓波的基金就会有充足的资金,让他去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家庭中的孩子们。也许,刘晓波会将此作为他后半生的一项事业来做,因为,一方面,他帮助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贫苦孩子们,这让他有一种成就感;另一方面,从事这项事业也会最终体现出他自己的人生价值。


  此外,政府对刘晓波一事的这一处理方式也必将会影响到国内的一大批自由派知识分子,从而达到“分化一个,软化一大片”的效果。


  记得就在2010年,中国政府为了改善其在美国人中的形象,不惜投入巨额的资金租用了美国纽约广场上的大型广告屏幕,制作短篇不停地播放。钱是花了不少,但最终的效果如何?天知道!


  而把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事情的处理稍加变通,就使得中国政府在不费一刀一枪、不花费一文银子的情况下极大地提高了自己的国际形象。这种“软实力”的提升可是用几个集团军的军力都无法达到的。


  实际上,这种处理方法也并没有特别的高深之处。如果胡锦涛和他的智囊团真正树立起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就不难做出这样的选择。由此可见,真正地实现“依法治国”将会给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带来多么大的好处!


  笔者曾经和几个朋友一起讨论过这个问题。大家得出的共同结论是:如果胡锦涛和他的智囊团能够有这样的理念,在他执政的十年间他能够为中国和中国的老百姓做出多少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呀!


(第七部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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