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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悖论
   

 杀人偿命, 天经地义.

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 谁杀了人, ()就得被杀, 是公理, 无须证明. 既然如此, 我从未怀疑过死刑的合理性. 直到不久以前, 才突然觉得这条公理把我带进了一条死胡同, 怎么也绕不出来.

一个人杀了人, 被别人处死. 那么执行死刑的人, 也就杀了人, 按同一逻辑, 也就应该被处死. 为了处死他, 又有人必须杀人, 同时该被处死…不可避免的, 全世界人民就在遵循这条公理的过程中飞速走向灭亡. 然而这个悲惨的结局并没有发生. 说明这并不是一条天经地义的公理.

如果是一条定理, 不论从逻辑上, 还是法理上, 我却证明不了它的成立. 在此请高人指点迷津.

先从逻辑上讲. 假设杀人的具体过程可以忽略不计, 也就是说对死刑执行者不予追究, 只对杀人动机审判, 看动机杀人者是不是应该被杀. 杀人的动机有千百万种, 但可以一言蔽之, 即杀人者认为被杀者该死. 恶棍杀良民只是因为他认为良民该死. 法官判恶棍死刑也是因为他认为恶棍该死. 恶棍和法官遵循的是同一逻辑. 思路是一样的. 只是他们的价值取向可能有所不同.

说到价值取向大概就算法理的范畴了. 首先说明我对法理这两个字特别没把握. 在此姑妄用之吧. 以价值取向来认定被杀的该死, 恶棍和法官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都是按自己脑中建立的法理判人死刑. 区别是, 法官的法理世人认同, 恶棍的法理世人不认同. 但是不认同就该死吗? 这个世界不认同比认同多. 那世人岂不又都走到绝路上去了? 恶棍作案时, 说不定就觉得自己是良民, 而被杀的才是恶棍. 或者更糟糕的, 法官本人就是一个恶棍. 怎么能证明判官保证比被判的杀得对呢? 個中道理我说不清楚. 但有一点我很明白, 就是死刑面前人人平等. 按照同一机制, 每个人都不能保证某一天自己不会被判死. 这个推导结果令人不寒而栗.

这事我越想越觉得靠不住. 为了给大伙儿留条后路, 我觉得法律制定者最好还是废除死刑. 这里声明, 废除死刑不等于不惩办恶行. 更何况, 本蛙认为死对人类真的不是最大的惩罚(不在本篇讨论之列), 要不什么叫死有余辜? 或生不如死呢?

华盛顿邮报”曾经登过一则报道. 讲的是美国司法在”人道化死刑”的过程中, 拟雇用有正式行医执照的麻醉师执行死刑. 没想到重金之下居然一个勇夫都招不到. 医生们说他们干这行可不是为了杀人, 而是为了救人的. 无奈只好退而求其次, 训练狱卒充当麻醉郐子手. 这个例子展示了某一群人的生死观. 对本蛙很有启发.

圣经十戒中第六戒说“不可杀人” (出埃及记20:13).

判杀人的人死刑=判自己. 这个公式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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