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 谁杀了人, 他(她)就得被杀, 是公理, 无须证明. 既然如此, 我从未怀疑过死刑的合理性. 直到不久以前, 才突然觉得这条公理把我带进了一条死胡同, 怎么也绕不出来.
一个人杀了人, 被别人处死. 那么执行死刑的人, 也就杀了人, 按同一逻辑, 也就应该被处死. 为了处死他, 又有人必须杀人, 同时该被处死…不可避免的, 全世界人民就在遵循这条公理的过程中飞速走向灭亡. 然而这个悲惨的结局并没有发生. 说明这并不是一条天经地义的公理.
如果是一条定理, 不论从逻辑上, 还是法理上, 我却证明不了它的成立. 在此请高人指点迷津.
先从逻辑上讲. 假设杀人的具体过程可以忽略不计, 也就是说对死刑执行者不予追究, 只对杀人动机审判, 看动机杀人者是不是应该被杀. 杀人的动机有千百万种, 但可以一言蔽之, 即杀人者认为被杀者该死. 恶棍杀良民只是因为他认为良民该死. 法官判恶棍死刑也是因为他认为恶棍该死. 恶棍和法官遵循的是同一逻辑. 思路是一样的. 只是他们的价值取向可能有所不同.
说到价值取向大概就算法理的范畴了. 首先说明我对法理这两个字特别没把握. 在此姑妄用之吧. 以价值取向来认定被杀的该死, 恶棍和法官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都是按自己脑中建立的法理判人死刑. 区别是, 法官的法理世人认同, 恶棍的法理世人不认同. 但是不认同就该死吗? 这个世界不认同比认同多. 那世人岂不又都走到绝路上去了? 恶棍作案时, 说不定就觉得自己是良民, 而被杀的才是恶棍. 或者更糟糕的, 法官本人就是一个恶棍. 怎么能证明判官保证比被判的杀得对呢? 個中道理我说不清楚. 但有一点我很明白, 就是死刑面前人人平等. 按照同一机制, 每个人都不能保证某一天自己不会被判死. 这个推导结果令人不寒而栗.
这事我越想越觉得靠不住. 为了给大伙儿留条后路, 我觉得法律制定者最好还是废除死刑. 这里声明, 废除死刑不等于不惩办恶行. 更何况, 本蛙认为死对人类真的不是最大的惩罚(不在本篇讨论之列), 要不什么叫死有余辜? 或生不如死呢?
”华盛顿邮报”曾经登过一则报道. 讲的是美国司法在”人道化死刑”的过程中, 拟雇用有正式行医执照的麻醉师执行死刑. 没想到重金之下居然一个勇夫都招不到. 医生们说他们干这行可不是为了杀人, 而是为了救人的. 无奈只好退而求其次, 训练狱卒充当麻醉郐子手. 这个例子展示了某一群人的生死观. 对本蛙很有启发.
圣经十戒中第六戒说“不可杀人” (出埃及记20:13).
判杀人的人死刑=判自己. 这个公式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