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一般定義: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創造成果: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商業中使用的符號、名稱、圖像和外觀設計。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類,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版權則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 知識產權被概括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始於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後由比利時法學家皮爾第所發展;到1967年《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後,知識產權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採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 從此,知識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美國在知識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 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美國的“知識產權”有關法律,和美國社會制度、美國立國之本是一脈相承的。是人類自由與人權”在科學、技術方面的保護和延伸。 因此,美國才會有數不清的科學技術發明與創造。數不清舉世聞名的“名牌”、“商標”。這是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個人、個體的充分自由和人權,不可能有什麼科學技術上的、文學藝術上的“發明與創造”;而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款”作保障,“發明與創造”不可能有序的進行。 最簡單的例子:一個“麥當勞”,一個“twenty/eleven”,快餐店與零售商。這在中國這樣的“阿Q”國家是不可想象的。 更不用說什麼“科學技術”方面的發明與創造!中國“阿Q”跟這個根本沾不上邊兒。那比快餐店和零售商要複雜的多。尤其是現代高科技領域,沒有相應的社會制度、法律保障,奢談“發明創造”如同“痴人說夢”、“瞎子點燈”、“禿子打傘”、“蚯蚓成龍”。 中國“阿Q”國,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中有相關規定。中國的什麼法律、法規、規定、規矩外加政策是什麼東西,狗都想不清楚。 所以中國阿Q,要想與美國“平起平坐”是不可能滴。還要想方設法“破壞或重建”世界科技秩序”。 可能嗎?政治秩序、軍事秩序都失敗啦,經濟秩序正在繼續“穿鞋”,至於“世界科學技術秩序”,那是永遠也破壞不了滴。 說起來中國阿Q都讓人丟臉,計算機行業,居然大言不慚的要美國“交出源代碼”才能“合作”,真不如回家抽自己幾個嘴巴子,再出來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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