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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大案拷打律師界的良心—寫給李貴方和王兆峰律師
   

濟南大案拷打律師界的良心—寫給李貴方和王兆峰律師 2015/08/09發出這封郵件是為了以防萬一。郵件已經發給全國各地的黨媒和黨校,包括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和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2015年8月8日,肥城公安局電話通知四天后(8月12日)去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上海市光復西路1347號)重新司法鑑定。本人聲明,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選擇自殺。如果去上海重新進新司法鑑定的過程中本人發生任何意外,大家可以認定這是謀殺。當年,濟南中院法官在法院的信訪大廳接訪時明里表示既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檢察院和律師遞交薄罪不成立的證據,暗地卻聯絡公安機關阻止本人遞交證據。法院可以認定證據不可靠,為什麼要阻止遞交證據?濟南中院的行為說明什麼?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員在明知本人沒有精神病的情況下,配合肥城公安局,故意製作虛假的司法鑑定報告。刑事拘留期間,肥城公安人員曾經親口承認受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壓力。肥城公安局主動提出重新司法鑑定,卻始終拒絕案件移送檢察院。司法機關和人員有組織地執法犯法與黑社會有什麼區別?我們的司法體系可以把無罪的人誣陷為有罪,把沒有精神病的人誣陷為精神病,這就是依法治國嗎?成都牛敏被抓、安徽滿銘安死了,下一個輪到誰?哪家媒體有膽量揭開司法腐敗的黑幕?李貴方和王兆峰律師對這起案件視而不見拷打整個律師界的良心。



濟寧精神病院分管院長蘇中華徇私枉法—向司法部長吳愛英公開舉報2015/08/03
郵件已經發給各地黨媒黨校,包括《法制日報》、《檢察日報》、《人民法院報》、《人民公安報》。請大家幫忙讓司法部長吳愛英看到郵件。司法機關和人員有組織地執法犯法與黑社會有什麼區別?哪家媒體有膽量揭開司法腐敗的黑幕?
為了剝奪《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公民作證義務,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李玉娥、陳景清和趙萬利在明知本人沒有精神病的情況下,配合肥城公安局,故意製作虛假的司法鑑定報告,目的是阻止薄罪不成立的證據進入濟南中級法院的法庭。上述行為涉嫌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濟寧精神病院分管院長蘇中華和鑑定所主任張金響罔顧事實,拒絕撤銷司法鑑定報告,其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我們的司法體系可以把無罪的人誣陷為有罪,把沒有精神病的人誣陷為精神病,這就是依法治國嗎?成都牛敏被抓、安徽滿銘安死了,下一個輪到誰?

以下信息可以通過醫院網站自行確認。

機構名稱: 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

住 所: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北戴莊 

李玉娥 《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證號:370802050018

陳景清 《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證號:370802050009

趙萬利 《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證號:370802050010

蘇中華  分管副院長  0537-3165560  張金響  司法鑑定所主任 電 話: 0537-3165629


濟寧司法局:

       您好!

       最初,只提“李、汪洋”造假是一種善意,本人只提出民事訴訟,不會追究鑑定人員涉嫌偽證罪的刑事問題。電話溝通中解釋過這個問題。

       現在,蘇中華徇私枉法。本人決定堅持民事訴訟,並保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權利。

       為了提高效率,這封舉報郵件是諮詢性質,請濟寧司法局給予直接答覆。然後,本人去濟寧正式舉報。

                                                                                                                                  "醫改看山東"



1、濟寧精神病院不服從濟寧司法局要求,只見委託機關,拒絕與當事方對質,是否違規?

《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查閱、調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案件資料,詢問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醫改看山東"的監護人現在正式聲明,有關證人證言不能作為鑑定依據。

濟寧精神病院辯解說公安機關對送檢材料真實性負責,與鑑定機構無關。那麼,鑑定報告不真實誰負責?蘇中華和張金響拒絕向監護人確認證人證言是否真實,這不是違規違法,是什麼?

2、依據《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第36、38條撤銷司法鑑定文書的證據說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文書出具後,司法鑑定機構發現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撤銷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鑑定:(二)發現委託鑑定事項和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三)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首先說明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一、書面證據是司法鑑定報告。第5頁共6頁寫道,“據送檢材料反映,......2006年起其父親患病去世後,一直在家,閉門不出,不與人交流,並長期上網” ,這是不真實的。這也是當事方要求濟寧精神病院、肥城公安局三方對質的重要原因。蘇中華和張金響只見委託機關涉嫌串供。此外,濟寧精神病院已經承認“李、汪洋”的錯誤。

本人在2006年父親去世後,濟南和肥城兩頭跑,主要在濟南,2011年後主要在肥城。在濟南的時候差不多天天外出。肥城太小,當然待在家裡。無論鑑定人員理解錯誤還是送檢材料不真實,鑑定機構都應該對鑑定報告不真實負責。另一個例子,濟寧精神病院已經承認“李、汪洋”的錯誤,無論原因是工作失誤還是故意造假,不真實的鑑定報告都應該被撤銷

二、書面證據是司法鑑定報告。第5頁共6頁寫道,“在網上發布編造、傳播胡舒立是美國間諜等虛假恐怖信息”,第6頁共6頁寫道,“為此反覆上網發布虛假信息”。鑑定人員通過法院取得材料,認定有關信息虛假是合法的。鑑定人員通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取得材料,認定有關信息虛假是不合法的鑑定人員自行認定有關信息虛假是嚴重違法。如果法院認定有關信息不是虛假信息,鑑定材料不僅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且不真實。

本人被指控的罪名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本人發布的任何信息都不屬於司法解釋定義的虛假恐怖信息是顯而易見的。即使在法律定義之外,本人也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關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有關證據說明已經在網上公開。公安機關知道本人罪名不成立,所以,始終拒絕案件移送檢察院。例如,刑事問訊筆錄是治安問訊筆錄拼湊的結果,所謂的虛假恐怖信息材料首先作過治安問訊筆錄。公安人員曾經明確表示有關材料治安處罰都不夠格,本人從未受到治安處罰就是最好的證據。錄音錄像可以證明,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只允許本人回答問題,不允許提問。本人沒有被允許向鑑定人員說明有關信息不是虛假信息。鑑定人員的這種行為是指控其故意配合公安機關作偽證的重要證據。


然後說明委託鑑定事項和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

鑑定報告被用於:1、剝奪"醫改看山東"的作證義務。2、剝奪"醫改看山東"洗脫犯罪嫌疑的正當權利(至今利用鑑定報告阻止案件移送檢察院)。

一、書面證據是刑事問訊筆錄。刑事問訊筆錄清楚記錄了本人是去濟南中級法院履行作證義務時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和鑑定報告中都迴避了去濟南中級法院履行作證義務的有利於 "醫改看山東"的證據,所以,不僅鑑定報告不真實,而且鑑定人員涉嫌誘供和製作偽證。

去濟南中級法院作證在前,去濟寧精神病院司法鑑定在後是基本事實。《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所以,本人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定罪,仍然具有作證資格。本人只有被精神病才會被剝奪作證資格。公安人員和鑑定人員相互勾結製作虛假鑑定報告,剝奪公民的作證義務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二、書面證據是《撤銷案件通知書 肥公(刑)撤案字[2013]22號》和《刑事賠償決定書 肥公刑賠字[2014]001號和肥公賠決字[2015]]001號》。證據顯示,撤銷案件的理由不是本人罪名不成立,而是有精神病。肥城公安局利用鑑定報告剝奪本人洗脫犯罪嫌疑的正當權利事實清楚。

蘇中華明知當事人正在走國家賠償程序卻說不知道。蘇中華和張金響去肥城公安局時就應該調取有關材料。監護人向肥城公安、泰安公安、泰安中院和山東高院行使法定代理人權利時已經書面明確表示 "醫改看山東"沒有精神病,也沒有犯罪。 賠償申請書中也明確要求肥城公安局把案件移送檢察院。蘇中華和張金響已經構成徇私枉法。


3、違反《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 第107號的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人享有下列權利:(一)查閱、調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案件資料,詢問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鑑定人員沒有依據《山東省司法鑑定條例》第二十六條(一)確認當事人、證人是否知情是嚴重錯誤。這種錯誤導致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監護人現在明確要求自己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鑑定依據。監護人不認為 "醫改看山東"有精神病,更不知道有關證人證言居然被用作鑑定依據。公安機關和鑑定機構是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司法鑑定。 除了監護人,還有哪些證人證言被用於鑑定依據?他們知道自己的證人證言被用於證明 "醫改看山東"有精神病嗎?本人有理由相信,公安機關和鑑定機構沒有獲得他們同意,這種行為涉嫌誘供、騙供或者作偽證。本人有理由懷疑,公安機關始終拒絕提供完整的司法鑑定報告,就是害怕本人告訴他們真相後,他們會撤銷自己的證人證言。假設他們全部推翻自己的證人證言,有關材料就是不真實的、不合法的,有關人員涉嫌偽證罪就坐實了。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前面已經說明,鑑定報告被用於:1、剝奪 "醫改看山東"的作證義務。2、剝奪 "醫改看山東"洗脫犯罪嫌疑的正當權利(至今利用鑑定報告阻止案件移送檢察院)。
第二十四條 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如果 "醫改看山東"沒有監護人、公安機關沒有向監護人取證、鑑定機構沒有把監護人的證人證言作為鑑定依據,只通知委託人的作法勉強可以接受。張金響辯解說,因為有監護人的材料,所以不需要通知監護人。這種辯解邏輯等於承認監護人事前不知情是違反程序通則的。公安機關能夠提供監護人的證人證言,為什麼不能提供監護人的同意書?此外,張金響的辯解讓當事方首次知道監護人的證人證言被用於鑑定依據。公安機關始終拒絕向當事方提供完整版的鑑定報告損害當事方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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