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岛屿的定义及后果 国际法是国际之间的法律。 再无赖的国家,也得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国际法,否则,它在某些时候一定日子不好过的。 国际法上关于岛屿的定义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这里有两点:一是必须是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的陆地,高潮时被淹没的暗礁不是陆地,不形成岛屿。二,必须是自然形成的,这就排除了人工岛屿。 只有这样定义,法律上才有意义,才具有可操作性。这不是为了为难什么国家而专设的。 在国际航道的某些地点上,在暗礁上可以修建永久建筑物,修灯塔,有利船舶航行的。但那个建筑物并不形成岛屿,也没有相关的什么领海的附加物存在。 为什么要这样限定?如果不这样限定,那么,所谓的国际法就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废话的集合。如果某个国家把自己在暗礁上修建的人工岛成为了国际法上的“岛屿“的概念,那么,其它国家也有权这样作的。结果就不可想象了:比方说,美国可以到中国所有的重要港口附近,领海外某个合适的地方,选取某个暗礁,在上面修建大型的岛屿,然后宣布那是美国的领土,周围形成12海里的领海。如果美国愿意,它可以在中国周围修建一串的“岛屿”,把中国的领海完全封死。这是中国想要的吗? 其它国家也可以同样做的。这样的话,这个地球上,什么国家领土的概念就变成荒诞可笑的东西,也无法维护国家秩序的正常运转。 试问:地球上有任何国家想要这样的结果吗?既然你不想要,那么最好大致遵守国际法的规定,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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