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华女在入籍两年后,因长期从事卖淫及洗钱被控罪。为求轻判,她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承认了卖淫及洗钱的犯罪事实。谁料案外生案,联邦政府因而以其申请入籍时隐瞒犯罪行为为由,撤销了她的公民身分。
44岁的华裔女子李虹艳(Hongyan Li,音译)来自中国天津,1996年与其当时的丈夫王纳兴(Wang Naxing,音译)移民来美,2000年获得绿卡。2006年,李虹艳提交了入籍申请,并于2007年获批,成为美国公民。
然而,2009年9月15日,李虹艳被捕,控以跨州卖淫及洗钱罪名。检方指出,调查发现李虹艳从2004年3月至2009年被捕期间,时常往返美国多个州从事卖淫活动,并自2005年8月开始,将卖淫的非法所得通过金融机构、注册的外国公司等进行洗钱。2009年11月6日,李虹艳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对卖淫及洗钱的控罪供认不讳,法庭因此判其入狱18个月。
谁料2013年1月,联邦政府提控,将李虹艳的公民身分撤销。联邦政府指出,李虹艳承认了自己从2004年起便一直有卖淫及洗钱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至2009年。但她在2006年递交入籍申请及2007年移民局官员的入籍面试时,均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从未有过卖淫行为”,属于欺骗政府。李虹艳明显不符合入籍对良好品行的要求,因此其入籍申请的批准无效,要撤销其美国公民身分。
李虹艳对联邦政府撤销自己公民身分的举措提出上诉,指出当时自己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是因该认罪协议中写明只要她认罪,“执法部门”(prosecution)便不再追究她的其它行为。然而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庭近日做出裁决,认定联邦政府撤销李虹艳公民身分的决定有效。
法庭指出,认罪协议中的“执法部门”指的是刑事犯罪的执法部门,而联邦政府撤销李虹艳的公民身分,是政府部门的民事行为(civil actions),与她当时和检方达成的认罪协议无关。另外,李虹艳在申请入籍时诈欺在先,有明确证据显示她在当时并不具备入籍的资格,而是以欺骗造假的方式取得公民身分。因此联邦政府有权在知情之后对此前的错误决定进行纠正,认定李虹艳的入籍无效,必须撤销她的公民身份。
移民律师李定一指出,成为公民后被发现入籍时有作假、欺瞒及其它不符合入籍资格的行为,导致公民身分遭撤销的案例并不少见。李定一提醒,在申请入籍时,入籍资格、相关材料上一定不能有欺瞒及造假,否则一旦被发现后果严重,不仅入籍会被拒或事后遭撤销,甚至有可能导致绿卡被撤销或更新绿卡时遭拒。
李定一提醒,尽管有些华裔移民通过造假、欺瞒方式顺利获得了绿卡,但考公民及绿卡更新是不同的部门负责,审核严格。不少人绿卡申请时的作假行为,在考公民或更新绿卡时被发现,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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