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二十四字爛在大街邊 ——推薦公正.之二
在發表《公正不在強拆會不止》之後,得到了許多網友的關心,謝謝大家的“公正”。公正,是講社會取向、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講每一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應持的態度(顧曉軍語)。想到網友的關心,感到暖暖的,推薦公正,這就是原因。 許是文章里的“拔刀相向”、“自焚”兩詞,還得到了警察的關心,感嘆他們神奇的通過文章找上我。還請他們放寬心,心懷“公正”的我,不會做對家人不負責任的自焚,也不會去對社會他人犯罪。 在徵收工作人員的軟磨硬泡騷擾利誘威脅恐嚇的工作手段下,被嚇壞了腦子(石三生語)也不是不可能。不過,筆者眼睛還看得見白紙上面的黑字。 在2011年1月21日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裡,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為了弄清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自己的老房子是否坐落在開發商出資修建的“道路工程”施工項目里,我向高新區管委會申請了公開規劃圖、道路紅線圖等信息。可是這為了提高工作效率、辦理時效的“一事一申請”里的“一事”,不是筆者理解的“徵地項目”這一事,更想不到申請表要分別遞到統管國土、規劃、建設、經濟的管委會的下屬各級衙門。現在想來,這官司最後打到法院,輸也就不意外了。 在住建部於2011年6月3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裡,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腦子始終想不明白,自己居住使用了近20年的成套的磚混結構的老房子為何比別人居住使用了近40年的非成套磚混瓦結構的房子貴了110元?同一地段,開發商先買的土地是二級用地,為何自己房子所處土地評估時成了三級用地?為何在確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時,捨近求遠不參考緊挨的已經住人幾年的小區呢? 哎,看來真是被強拆嚇壞腦子了! 在坐車的時候時常見馬路兩邊的人道護欄掛滿二十四字的“核心價值觀”,沒數過公正掛在第幾位,只是覺得,日曬風吹雨淋的,別爛在大街邊了。 無民主 2015-11-21 重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