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要義 1.言論自由首先是有發表不同意見或說“錯誤”言論的自由,即不在於有說正確言論的自由(因為被公認為、特別
是被權力者指定是“正確”的言論,是不會受到壓制的),而在於有說被認為是“錯誤”言論和違反主流言論乃至與現行憲法法律不一致的言論的自由(只要不見之
於行動上破壞憲法和法律),否則就不叫言論自由。不允許有與現行憲法和主流觀點不一致的言論的自由,也不可能出現對憲法和法律的修改和對國是的新的主
張。
譬如有人提出對現行政治體制或國家結構體制不同的主張,作為一種政見,即使被認為是“離經叛道”的,只要他沒有採取或煽動採取暴力
手段並予以實施,來改變現行憲制,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應當允許發表和討論。即使執政者依法可以動用行政手段來限制這種言論的“自由擴散”,也不能藉此
對他定罪。
對事關“危害國家安全”這類重大罪名,在適用時更不宜作擴大解釋。記得1979年我剛調去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工作時,曾親歷
我國第一部刑法草案的研討和審議。在其第90條界定“反革命罪”時,原稿中有多種提法,如“反對”或“破壞”“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之類,都是一
些外延和彈性很大的廣義詞,對社會主義社會某些現象不滿,都可以上綱為“反對”“破壞”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對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有不同看法,也可以扣
上“反對”的帽子,判處“反革命”罪名,這在文革中是習以為常的。為吸取這個教訓,在彭真同志反覆斟酌下,乃改為“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
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這樣加上“推翻”“政權”和“制度”的“目的”與“行為”等限制詞,其歸罪面就小得多,不至於將
那些只是在思想言論上“反對”、“破壞”某種理論或主義的人,都入罪為“反革命”。當然,“反革命罪”的罪名本身也是不確定的模糊的,而且是一項政治罪,
容易導致擴大打擊面。所以,後來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就廢棄了“反革命罪”的提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今天,我們更應當秉承這種立法精神,對這類
罪名的認定,作更嚴格的狹義解釋,不宜擴大化,以避免陷入“以言治罪”的錯失。
2.有沉默的自由,即有不言論、不表態的自由。那種強迫
人們作違心之言,或表忠心,或坦白隱私,是一種精神迫害,只會使假話盛行,真言斂跡。至於通過殘酷的刑訊逼供以獲取口供,不僅是侵犯人身安全和自由,而且
也是侵犯了公民的沉默權——拒絕言論的自由,現在已有法規規定,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作為刑事審判的證據,施行刑訊逼供者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3.言論自由不只是保障多數人的自由,更在於保護少數人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真理有時是掌握在少數人手裡。當多數欲通過民主程序壓制少數人的權益時,少數人可以借自由的辯論發表反對意見加以抵制,從而避免民主從多數統治走向多數暴政。
4.有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和公民傳播信息的自由,否則言論自由就缺少情報來源和事實根據,流為無的放矢,難以實現對政府的監督;其言論不能傳播就不能起社會作用。
5.對違法或有害的言論,除事關國家安全和軍事秘密者外,應實行事後追懲制,不作事先的審批和禁止。否則未經實踐和公眾檢驗,言論正確、合法與否,全憑少數幾個權力者的專斷、暗箱操作,無法公開讓公眾辯論、監督,從而為壓制言論自由的權力濫用,開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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