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梁执警开枪打死一个不带武器没有犯罪的人,当然有罪。法庭裁定杀人罪(manslaughter )而不是谋杀罪是经过对事件全过程所有细节充分核实后作出的合乎法律程序的判决。在我看来,这没什么好争的。 从事件本身来看,子弹反弹打死人不等于人该死。彼得开枪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这谁也不能否认。问题是彼得为什么开枪。不是打开保险就会开枪,不是食指放在扳机上就会开枪。关于这个问题,助理检察官亚历西斯(Joseph Alexis)在结案陈词时告诉12名陪审员们——“因为他知道那里有人”。为什么他知道有人,因为他听到那里传来声音。 为什么仅仅因为传来声音知道有人就开枪。他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出于本能;不是终止犯罪,而是保护自己,在一个黑暗环境中害怕受到袭击,惊慌恐惧而胡乱开枪。一个武装人员仅仅因为莫须有的威胁就开枪杀人,按照这个逻辑,当年打进南京城的日本军人屠杀平民也可以认为是正当的。 打伤被害人之后不主动救援,一个原因是没有掌握急救技能,考试蒙混过关得到警察职位。但是没有技能并不是袖手旁观的理由。在他人危亡之际尽自己最大努力施以援手首先是人性的标志。武器掌握在缺乏人性的警察手里对所有无辜者都是一种威胁。 有人说被害者本来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如果以为不是什么好东西就该被打死,那么梁警官就不是杀人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还有人说白人警察打死无辜者无罪而梁警官就要判刑,这是种族歧视。不错,种族歧视到处都有。梁警察打中黑人不救,这里面本身就隐含种族问题。如果他打中的是华人或者是白人,他是否还会袖手旁观?法律应该拒绝种族歧视,制裁种族歧视。但是,如果在司法中存在种族歧视,应该抗议的是警察随意打死人无罪的坏司法。而不是打死人应该负责的好司法。 生命权是神圣的。打死一个无辜者即使不是出于故意,即使存在心理因素和环境因素,起码应该有忏悔之心。但是梁警官从来没有过忏悔的表示。相反百般抵赖试图摆脱他的罪责。伏法是一种赎罪,没有赎罪就没有真正的忏悔。不愿意忏悔就应该由法律强制忏悔。正义是为无辜受害者追索偿还,而不是为无故杀人者寻找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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