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吳澤衡的簡歷及所創辦的“華藏宗門”。 
吳澤衡,法名:釋行武,釋教心宗第八十八世衣缽傳承弟子、大承禪門第六十一世衣缽傳承弟子、曹洞宗第五十一世衣缽傳人、少林寺子孫僧系第三十二代、永化堂二十代傳承弟子,中國生命科學學會發起人。1967年出生於廣東惠來縣,1979年承南少林隱僧德真、德智二位大德接引,入武夷山剃度修持佛法。1986年農曆正月初一,有大承佛法八十七世衣缽傳承弟子德真大和尚授予其八十八世傳承位。期間1983年其隨德智大和尚奉衣缽至嵩山少林寺依禪宗衣缽信物得以報請中國佛協及相關宗教管理部門而恢復失傳270多年的禪宗衣缽少林方丈之位。1986年鑑於少林寺正宗永化堂弟子幾乎全部被釋行正、釋永信等逐離寺院,為保永化堂法脈不斷,於農曆四月初八,德禪大和尚秘付永化堂第二十代傳承於吳澤衡,付其“宜山畫及永化堂主印”。在少林寺初祖庵傳付法裔時,特邀請原中國佛協會長趙朴初、北京法源寺能行住持、洛陽白馬寺海印住持、少林寺素雲、素緣二長老見證德禪大和尚付法。 1990年六月,有趙朴初先生向國防科工委張震寰將軍介紹吳澤衡身份並有二人邀請吳澤衡至京為徐向前元帥療病。後經張震寰將軍多次會同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有關專家進行考核決定,1992年2月11日吳澤衡進入國防科工委507所,任“中國氣功科學科研小組”副組長,組長是張震寰將軍,負責對全國的氣功師進行考評。 由於吳澤衡所做的科研成果顯著,其所創的“華藏心法”被定為當時唯一國家級科研功法,並在一些重點院校進行科研普教,同時也向社會廣泛普及。 1990年,吳澤衡發起成立“中國生命科學學會”,任籌備組組長,28歲就成為中國生命學科的學科帶頭人,歷經四年的艱辛籌備,聯合五百多名科學家,終於通過了國家學科論證和民政部資格審查。1994年五月中生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了成立大會。學會成立後,吳澤衡即帶着為籌備“中國生命科學學會”借貸的八十四萬元債務全身而退。1996,他籌資280萬港元在家鄉惠來建設一所小學,王光英(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為學校提名“澤恆學校”和“澤恆教學大樓”。 1994年四月、七月分別在台灣八卦山、法鼓山和1995年四月在尼泊爾鹿宛蘭若召開的“大陀羅尼三壇大戒”上,吳澤衡上師作為釋教心宗第八十八世衣缽傳承弟子參加,為“傳戒大阿闍黎”。 二、第一次被以所謂的“經濟罪名”冤獄十一載。 從1990年至1998年間,吳澤衡上師的足跡遍及全國各地,傳授普及華藏心法,開眾心智,規範行為之修持法理,勸導眾人為中華民族之昌盛而修持身心。他觀察到當時中國社會意識形態的動盪而將引起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危機,於1998年曾上書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政治,經濟,社會幾點改革建議,被當局猜忌。引發事件是1999年,吳澤衡上師籌備成立“華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遭地方公安部門的查封;和在山西酎泉寺主持人天大法會,也引起國家安全部門的高度關注。1999年7月9日,吳澤衡上師又上書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和總理朱鎔基,表達了自己濟世之宏願,並反應各地華藏股份實業有限公司的查抄情況。然而當年的7月31日他卻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在案件調查期間,執法機關竟然聯合國家相關部門共同炮製冤案,8月6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批准設立華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天后,又撤回他們頒布的政令。其他國家機關均向北京公安機關提供了虛假證明。2000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以“非法經營罪“和”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吳澤衡上師11年有期徒刑。2001年11月2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2002年3月,吳澤衡上師竟然被他服刑的廣東省懷集監獄擅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對待,他傳承並開宗的華藏心法被定為“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他也因此被施與“A”級囚犯管理,慘遭酷刑和虐待:剝奪睡眠;關禁閉;被故意傳染上疾病並被濫用藥物;超強度體力勞動;被暴力犯人看管施暴;被剝奪與外界交流權利;不供給充足的水;終日被提供發霉腐爛的食物;甚至被剝奪上廁所的自由。當局企圖摧毀他的意志,妄想導致他精神失常或者在監獄中非正常死亡,幾度被逼至精神和肉體瀕臨崩潰。 吳澤衡上師於2010年2月28日在沒有減一天刑的情況下刑滿出獄。 三、再次被抓,宗教迫害下的“邪教組織欲加之罪”將面臨着重判。 自2010年出獄以來,吳澤衡上師雖然一直受到當局的嚴密監控和各種形式的迫害(盯梢、毆打、侮辱、盜竊、旅行限制等),其中已經有2次被非法拘捕及暴力毆打和不予辦理護照等證件等情形,但踐行佛教宗旨的他始終不棄。在2010年3月,剛出獄的吳澤衡上師就誠摯地表達了他的心跡:“願一切猜忌、打壓、凌辱我的朋友,能以平等、溝通、和諧的方式加深對我的了解並予以我基本的人格尊嚴和法律權利”。他通過面授、網絡等各不同方式廣布心宗法要,提出和諧宗派之觀點,相繼倡導和推廣了“兩善(‘辟穀濟善’、‘日行一善’)”和“公民互愛”等活動。 2010年8月,他將禪門古秘“辟穀秘要”方法無償奉獻給社會,倡導人們“辟穀濟善”——通過每月辟穀三天以排除毒素、和諧身心,並將省下來的伙食費捐助給貧困人士。 2011年2月,他發起“日行一善”的倡議,強調通過自身的善心善舉,改變自己的精神面貌和行為舉止,並帶動周圍的人群及所處的社會環境,以期將社會紛爭和矛盾降到最低點,促進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2013年3月,他向全社會發出“公民互愛”的號召,倡導人們找回人與人之間的互助、互愛、互信,自尊、自重、自強,帶動更多人共同扭轉自私、冷漠的社會風氣,使人們回歸到正常的人倫和法理的秩序當中。 但2014年7月29日23時許,吳澤衡上師和他的一些弟子、家人在其位於珠海市銀石雅園的家中被粗暴抓捕,隨後各地的部分弟子也被抓捕。公安機關指控所有被拘留者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姦罪、詐騙罪”等罪名。2014年10月28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將吳澤衡上師等共21人(不包括隨後抓捕的三人)移送到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4年12月19日和2015年3月3日,珠海市檢察院分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 2015年5月18日,珠海市檢察院在對其他被羈押近十個月不等的人做“不起訴”處理後,將吳澤衡上師和另外四人分別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姦罪、詐騙罪、參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訴到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於2015年7月14日起歷經四周時間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在還沒有判決。 但該案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直到一審審判階段,違法之處多次肆意出現: 1,偵查階段,作為吳澤衡上師的辯護人藺其磊和其他幾個辯護人到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遞交辯護手續,通過該分局法制室查到辦案部門是該分局國保大隊,但該國保大隊沒人承認是辦案單位,最後該分局法制室負責人只好說“有相關材料的話通過我們提交吧”。期間還出現讓當事人解聘辯護律師的現象。 2,案件移送珠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以及第一次退補後和第二次退補後,本案的20多位辯護律師每次都被刁難不能及時閱卷,經抗議才得以複製了不是完整的卷宗。起訴書寫明的本案卷宗是131本,但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鑑於公訴人舉出的證據辯護人所閱的卷宗中沒有,法院於2015年7月21日的“案件分類清點數量”確定是135本卷宗。這還不包括檢察機關訊問筆錄37份和7月10日(法院)收到的四份材料散卷,以及庭審中辯護人要求調取的“提訊證”(偵查工作卷三)。 3,該“提訊證”(偵查工作卷三)中,光涉及到吳澤衡的提訊記錄就顯示:有41次提訊證上有提訊記錄,但卷宗中沒有這41次的書面“訊問筆錄”。卷宗中有兩次“訊問筆錄”,但提訊證上沒有提訊記錄。另外,按照偵查機關認定涉嫌罪名來看本案可能被判無期徒刑,依法應該訊問時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但卷宗中沒有這些錄音錄像,不能證明取證的合法性。 4,本案開庭審理前,辯護律師提出了“證人(鑑定人)出庭申請書”申請包括被“不起訴”的本案的所謂的“同案犯”等人出庭,“邀請各宗教團體負責人和各宗教界高德人士出庭質詢的申請書”以及“調取證據申請書”,還有“複製硬盤(指證據材料)申請書”、“對涉案的兩枚印章進行鑑定申請書”等等一系列申請,按照法律規定都應該得到法庭支持的,但無一例外的,法庭和公訴人意見一致的認為沒有必要,一概不予支持。 5,本案顯示2005年就已經被有關方面立案,而珠海警方於2012年4月16日再次立案。這麼長的立案期間,偵查機關還存在“將所謂的同案犯羈押所做的‘同案供述’作為證人證言的押人取證、所羈押的同案犯可以在一起‘互相做工作,配合專案組工作’等現象、明顯的疲勞審訊”等大量的誘供騙供情況下,即便如此,偵查機關的所搜集的證據還是被檢察機關退補了兩次,可見,該案的證據材料是粗燥的沒有證明效力的。 6,基於明顯的、大量的非法證據線索存在,辯護律師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在對每個證據質證時都要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屢屢提及,但都被法庭不予支持,致使本案完全是使用非法取得的證據來認定事實,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7,在本案抓捕不久的2014年8月份和正在開庭審理中的2015年7月16日,官方媒體就進行了大肆抹黑式的多家報道,進行“輿論審判”。特別是本案是不公開審理,但相關證據材料也被媒體公開,更惡劣的是,辯護人對此提出情況反映時,公訴人無動於衷,審判長卻正義凜然地保證不會受媒體報道左右。 8,起訴書中寫到“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但卷宗中不但沒有一份對被害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而且開庭前有一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多次要求出庭卻遭到違法拒絕,並被粗暴地帶離法院。起訴書中的10多位被害人以及庭審中公訴人又列明大量的被害人,他們的訴訟地位如何體現?他們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這樣嚴重的程序違法,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都視而不見,不置可否,表明了這完全就是宗教迫害的“走程序審判”。 鑑於本案是不公開審理,還有很多的如“非法證據被使用、鑑定文書的文革性語調、反邪教協會不出鑑定意見、公訴人質證方式、、、、、、”等等“託辭”,以及有關佛教界的諸如佛教中的供養、創立宗派、傳承信物、傳承弟子等專業問題、將會隨着訴訟的進展披露出來,更進一步印證對吳澤衡上師所謂的“欲加之罪”。 我們在見證歷史,我們要相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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