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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 中國如何成為全球氣候治理領導者
   

當地時間12日晚,大會主席、法國外長在聯合國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最後一次全會上落槌,宣告裡程碑式的《巴黎協定》達成。史上第一份覆蓋近200個國家和地區的全球減排協定,標誌着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

《巴黎協定》共有31頁(包括12頁的巴黎氣候協定和19頁的決議),列有29個大條目,其中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透明度、盤點機制等內容。該協定將於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開放簽署,與《京都議定書》一致,至少55個參與國簽署且排放占比超過全球的55%才能讓協定生效。

談判過程曲折

已經舉辦了21屆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向來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博弈戰場。從《京都議定書》之死到哥本哈根大會的無疾而終,無一不印證了通過氣候大會達成全球性共識的艱難。吸取哥本哈根的失敗教訓,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在召開之前就明確了採取自下而上的談判結構,肯定“共同而有區別責任”的原則。全球184個國家和地區在會前遞交了“國家自主貢獻”。儘管有以上積極共識作為保障,此次大會仍顯得阻礙重重。

從最終達成的協定文本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各方妥協和努力的結果:由小島國和歐盟支持的1.5攝氏度之內升溫目標被作為努力方向確定下來,但沒有具體的落實目標和回顧機制;由中國堅持的敦促發達國家提高其資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實的路線圖”等內容被寫入決議,確保發達國家2020年前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支持的承諾不至於流於形式;聯合國和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所關注的定期盤點機制,將於2023年啟動,以後每五年一次以幫助各國提高力度,也體現了包括中國在內的新興市場國家的讓步;而美國國務卿克里在巴黎大會前就聲明巴黎大會將不會達成協議(Treaty),最終巴黎大會達成的也是“巴黎氣候協定”(ParisClimateAgreement),並把減排等目標放在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大會決定里。

《巴黎協定》通向怎樣的氣候目標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把人類氣候治理行動的目標設定在全球平均氣溫不高於工業革命前水平的2攝氏度以內。而在《巴黎協定》表述為“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並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

這顯然是一個令人尷尬的對現實的折中:一方面,一些機構評估認為,按照目前已提交了氣候變化自主貢獻的190個國家和地區的減排目標,全球升溫只能控制在2.7~3.5攝氏度的區間。2攝氏度的目標尚且不能實現,何談1.5攝氏度?但另一方面,受到氣候變化影響最嚴重的海島國家認為,從2攝氏度到1.5攝氏度這0.5攝氏度的差別,對它們來說是一個生死存亡的問題。

在理想與現實、公平與實效之間,《巴黎協定》採取了一種靈活的表述:“把全球平均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更像是對當前氣候治理現實水平的確認,而“為把升溫幅度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而努力”則像是一個鼓勵性的口號,告誡人們現在做得還遠遠不夠。

《巴黎協定》如何實現氣候目標

作為繼《京都議定書》之後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下達成的第二份全球減排協定,《巴黎協定》實現目標的途徑卻與前者有本質區別。2020年《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結束後,各國將以自下而上式的“國家自主貢獻”(INDC)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而不再進行自上而下式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強制性分配。

各國提出的行動目標,無論涉及減排、適應還是資金,一旦自主決定,都將建立在不斷進步的“自主貢獻”基礎上。為解決各國“自主貢獻”力度不足以實現控溫目標等問題,《巴黎協定》要求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從2023年後,每5年進行一次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總體盤點(globalstocktaking),以此鼓勵各國基於新的情況、新的認識不斷加大行動力度,確保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此外在2018年建立一個對話機制,盤點減排進展與長期目標的差距,以便各國制定新的INDC。

對於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資金議題,後2020年的氣候資金安排將在2025年之前達成新的共同量化目標,這意味着中期資金數量仍然模糊,且有可能在2020到2025年出現斷檔。不過積極的一面是,設立了最晚2025年制定資金目標的時間點,並明確以1000億美元為資金目標下限。

對於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擔憂的損失與損害機制,協定明確了華沙損失和損害國際機制將繼續進行,以回應發展中國家的訴求。但並沒有新的國際機制,並強調這一機制不會成為任何責任或賠償的基礎。

隨着企業界越發關注低碳能源的技術發展與投資機會,《巴黎協定》還制定了氣候融資機制,以促進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並要求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人類活動排放與自然吸收之間的平衡”。這將向全球的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發出強有力的信號,鼓勵私人資本進入氣候變化與低碳投資領域,通過推動實現新氣候經濟,為全球經濟增長提供新動力。

總而言之,《巴黎協定》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基礎上,確立了一個相對鬆散、靈活的應對氣候變化國際體系,是在總結公約和《京都議定書》20多年來的經驗教訓後,國際氣候治理體系自然演化的結果,凝聚了無數政治家、談判代表和一些智庫的心血和智慧。《巴黎協定》不僅僅是2020年到2030年全球氣候治理機制的代名詞,它更重要的啟示是,實現全球綠色低碳、氣候適應和可持續發展不再是遙遠將來的議題,而是當下人類最核心利益之所在。

當然,與所有艱難談判一樣,不能說《巴黎協定》一切盡如人意,還有許多工作未完待續。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在巴黎大會閉幕會議發言中談道:“一分綱領,九分落實。協定已經談成,下一步的關鍵任務是落實。”《巴黎協定》的生效和最終落實,還需對相關條款進行細化,這也是各締約方需要通過後續會議去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應對氣候變化不只需要目標,更需落實,世界低碳能源轉型的長徵才剛剛開始。

中國成為國際氣候治理領導者

《巴黎協定》能夠被利益訴求完全不同的各締約方接受,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處理各方理解“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分歧時,既充分考慮到了不同發展階段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水平的不同,也充分意識到了只讓發達國家承擔責任的“一刀切”行為的不合理性,達成了一種最大限度照顧各方關切的微妙平衡。以此為基礎,協定序言和第二條的表述中都明確提出公平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各自能力原則,並考慮各國不同的國情,最終使巴黎氣候大會取得了相對公平、平衡、全面的成果。

從《京都議定書》的非附件一國家,到巴厘會議和哥本哈根大會期間堅持發展空間的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國,再到《巴黎協定》前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連續數年全球第一、風電與光伏累計裝機分別為世界第一和第二,中國在氣候變化談判中一路走來,最終在這個事關人類前途命運的最重要的全球環境治理舞台上成為了領導者

從2006年超越美國成為世界排放第一大國後,中國又相繼成為了世界能源消費第一大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第一大國,人均排放也超過了歐盟,煤炭、水泥、鋼鐵、鋁、銅等重要高耗能產品的消費量均超過世界一半。

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的舉步維艱,使得中國領導層充分認識到了自身的責任,從而開始更好地與國際社會進行溝通。通過與國內的NGO、國際智庫等的交流合作,中國代表團在之後歷次氣候大會上活躍起來,中國角也成為最精彩最活躍的國家展台之一。

更重要的是,從2012年的“十二五”規劃開始,非政府組織與國際智庫對中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建議得到了更多採納,包括二氧化碳強度目標、能源總量限制和碳交易試點,都成為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亮點,中國的減排努力逐漸被國際社會所認可。2013年中國北方遭遇嚴重霧霾後,中國減少對煤炭的依賴和能源清潔化的努力進一步加強,氣候治理成為中國參與國際治理規則制定、改革國際治理體系最重要也是最有希望的舞台。

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前,中美兩度聯合氣候聲明協調立場,與歐盟以及英法德等主要發達地區和國家也達成雙邊聲明,凝聚共識。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期間,中國積極協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居中斡旋,獲得各方讚賞。

中國在氣候變化國際治理體系中走向“領導者”的轉變值得深思。除了中國自身經濟結構調整、進入經濟新常態的努力外,政府同非政府機構與國際智庫之間開放、頻繁的交流與合作,與國際社會的良好互動,都對中國成為氣候變化治理領導者做出了積極貢獻。

未來五年,中國在深化改革的同時,也將繼續參與多個重要領域的國際治理體系改革,並帶領亞投行等區域多邊機構在世界舞台上發揮重要作用。中國在參與氣候變化治理中的經驗與教訓,也將為中國未來參與國際治理改革的努力指明方向。

對中國來說,這是新時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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