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黎气候大会谈判进展情况 1.初步取得阶段性成果,重点问题分歧依旧 巴黎气候大会经过一周的谈判,《公约》下“加强行动德班平台特设工作组”(简称“德班平台”)在12月5日正式形成并通过了其工作组成果——巴黎协议草案,并提交给大会主席,供部长们进行讨论。根据德班平台(ADP)工作组的授权,到本次大会(COP21)结束时,在《公约》框架下将达成一份有约束力的成果协议,新协议将在2020年取代《京都议定书》。 各国积极推动达成协议,巴黎气候协议最终草案如期出炉,意味着巴黎气候协议谈判取得阶段性成果。该草案文本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技术发展与转让、透明度等26个大条目。总体上,第一周谈判十分艰难,各国在技术长期愿景、能力建设目标/承诺、发展中国家透明度须具有灵活性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透明度相关能力建设支持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资金、法律约束力、行动力度等焦点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分歧。 为此,大会主席Laurent Fabius计划成立四个小组,就关键性议题进行非正式高级别磋商:一是针对实施手段,包括资金、技术、能力建设;二是减排目标,包含协议目标、长期目标、力度递进和全球盘点;三是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在一般性条款以及在减缓、资金和透明度等方面如何体现;四是加强2020年前行动。 2.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公约》中最重要的原则,承认不同的国家对气候问题具有不同的责任。“各自能力”是2011年南非德班气候大会(COP17)通过的原则,强调各国应基于各自的能力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因以及适应气候影响。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如何体现,是谈判的焦点问题,分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的分类。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等认为,新的气候协议应当放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两分法”,反映出各国在能力上的提高、发展的路径和地缘经济现状的改变。发展中国家认为,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发展的历史阶段等方面与以前相比仍无本质区别。对一些发达国家认为中国不应再列入发展中国家的说法,参加巴黎气候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强调,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在原则问题上不会让步。 二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还体现在减排和适应行动的气候融资问题上。《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而发达国家则提出“所有有能力的国家”都应当提供气候基金。 三是对各国减缓行动的监测、报告和核实(MRV)问题。美国、小岛屿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推动在新协定中施行更加严格的报告规则,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应提供必要的灵活性,应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不同的MRV要求。 3.减排目标 首先,长期目标: 2 C还是1.5 C。巴黎协议以把全球气温在本世纪末的升幅控制在与工业革命前相比不超过2 C为目标,但目前对“国家自主贡献方案”文件的评估显示,目前的减排计划还不足以将全球气温控制在2 C以内,估计气温升幅会达3 C。容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小岛屿国家特别坚持提出了更加严格的1.5 C目标。 其次,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怎样纳入巴黎协议?巴黎协议以各国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DC)为基础,这些目标大多针对2020到2030年期间,并且不同国家基准点、指标都不同,资金需求也有很大差别,如何将其纳入巴黎协议,是目前谈判的焦点。另外,由于各国自主提交的减排计划不足以实现到2100年全球温度升高与工业革命前相比不超过2 C的长期目标,因此要定期进行强制审核。目前草案为未来“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的升级提供了空间,目前建议每5年审议一次,结合考虑“全球评估”的结果,制定全球减排长期目标。但有国家提出,各国行动目标的修正应该是非强制性的;也有国家提出,发达国家应接受强制性审核,发展中国家则不需要。 第三,加强2020年前行动。如何提高发达国家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及落实2020年前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安排,目前谈判进展不大。 4.资金问题 首先是2020年前的资金问题。《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后者应对气候变化。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同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援助,并且决定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至少1000亿美元的资金,但实际执行情况不容乐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今年10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3年和2014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援助资金分别仅有520亿美元和620亿美元,距离承诺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有国家提出,部分发达国家将对外援助资金包装成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资金。此外,发达国家援助是否以公共资金为主也存在争议。 其次,2020年后的资金问题。在巴黎气候大会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希望确定2020年后经济援助的条款,但各方对此持不同意见。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应该落实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的承诺,2020年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加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能力,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型技术,帮助其发展绿色经济。但发达国家不愿就具体金额做出承诺,还希望发展中国家也承担出资义务。资金支持方面,不愿只提供公共资金,还希望通过发挥如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银行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和私人领域筹集资金。 5.透明度问题 针对巴黎协议包含的各国减排量化目标,如何核查各国是否完成其目标,是谈判的一个问题。发达国家主张建立单一体系,对所有国家的行动进行同样的核查;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核查方面也要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缺乏精确计算和汇报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技术,发展中国家要求采用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核查方式。 6.法律约束力问题 2011年南非德班气候大会决定,巴黎气候大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部分国家认为,若达成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不可接受的。之前的《京都议定书》就是缺乏法律约束,导致减排目标难以实现。但实际上,如果有法律约束力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减排和资金在内的目标将推动一些国家退出协议,少数国家出于国内政治因素的考虑,则不赞成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法律约束力的覆盖范围上,也有不同看法。有国家认为,各国所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安排都应纳入这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有的则认为,纳入一部分即可。为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中国提出了“协议+决定”的务实建议,协议以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性安排为主要内容,并考虑各国的不同国情,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目标则可放到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中。据了解,该建议已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 7.适应与损害及其他问题 无论巴黎气候大会谈判结果如何,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已是不可避免的,如海平面上升肯定会淹没一些地方。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怎样处理,是谈判的重点问题。库克群岛总理亨利·普纳公开表示,该国人民可能会失去家园。受淹地区的人们总要有地方住,移民是个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此一些小岛屿国家要求,应该制定长期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巴黎气候大会对中国发展转型的影响 1.中国迫切需要向低碳转型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环境代价。高碳发展特征显著,雾霾问题十分严重,已成为“十三五”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制约因素。过去粗放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迫切地需要向低碳转型,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国内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与巴黎气候大会的国际义务高度一致,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国外两个大局相互支持、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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