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馬拉松式的談判,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於當地時間12日晚通過了全球氣候變化新協定。從1992年的里約氣候變化大會算起,各方代表經歷了東京、海牙、布宜諾斯艾利斯、哥本哈根、坎昆、多哈、利馬以及華沙多次精疲力竭的大會,直到巴黎,才終於達成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全球氣候協議。美國總統奧巴馬隨後在白宮表示,這個協定是“拯救我們擁有的星球的最佳機會”。 儘管《巴黎協定》並不完美且充滿妥協,但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全面、均衡、有力度、有雄心、有約束力以及適用於所有各方的特質,並確確實實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正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所言,氣候變化是我們這個時代的一個決定性挑戰,與會各方抓住了最後契機,通過《巴黎協定》為全球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影響的未來行動指明了方向。 12日當晚,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一致同意通過的這份《巴黎協定》共29條,當中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內容。 從環境保護與治理上來看,《巴黎協定》的最大貢獻在於明確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標”。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並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努力。只有全球儘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到峰值,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才能降低氣候變化給地球帶來的生態風險以及給人類帶來的生存危機。 從人類發展的角度看,《巴黎協定》將世界所有國家都納入了呵護地球生態確保人類發展的命運共同體當中。協定涉及的各項內容擯棄了“零和博弈”的狹隘思維,體現出與會各方多一點共享、多一點擔當,實現互惠共贏的強烈願望。《巴黎協定》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下,在《京都議定書》、“巴厘路線圖”等一系列成果基礎上,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進一步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從經濟視角審視,《巴黎協定》同樣具有實際意義:首先,推動各方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積極向綠色可持續的增長方式轉型,避免過去幾十年嚴重依賴石化產品的增長模式繼續對自然生態系統構成威脅;其次,促進發達國家繼續帶頭減排並加強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財力支持,在技術周期的不同階段強化技術發展和技術轉讓的合作行為,幫助後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再次,通過市場和非市場雙重手段,進行國際間合作,通過適宜的減緩、順應、融資、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方式,推動所有締約方共同履行減排貢獻。此外,根據《巴黎協定》的內在邏輯,在資本市場上,全球投資偏好未來將進一步向綠色能源、低碳經濟、環境治理等領域傾斜。 法國總統奧朗德12日當晚說,《巴黎協定》不是終點,而是新的起點。的確如此。在可以預見的未來,與會各方還需同舟共濟,為推動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機制、實現更高水平全球可持續發展、構建合作共贏的國際關係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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