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致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许光同志的一封公开信——吁请纠正错误、返还财产、停止侵害 中共茂名市委、尊敬的许光书记: 我们现向您反映:“以廖锋为组长,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团等政府部门组成的623专案组”践踏法律,公然抢走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港公司)10多亿元资产,抓走股东及管理人员,驱赶、遣散我们员工,造成巨大损失。具体如下:
一、隆港公司的基本情况。
隆港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于2003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没有国有资本。隆港公司先后投资一亿多元在水东湾东侧(现碧桂园城市花园项目旁)建成并拥有万吨码头泊位、60000立方米石油化工储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公司是一家资质齐全的石油化工仓储企业,原有员工100多人,自成立至2013年6月23日十年以来,一直守法经营。
二、隆港公司受侵害的情况。
1、茂名中院相关法官以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保全财产查封和解封裁定,将隆港公司价值十多亿元的财产直接交给茂名市国资委;将隆港公司控股的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交给茂名市国资委。安排茂名港集团接管隆港公司、中油王港公司的业务。 2013年6月23日,根据茂名国资委的申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裁定执行查封。并将隆港公司近百名员工驱赶出公司库区,安排茂名市滨海新区茂名港集团承接了中油王港公司、隆港公司在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库区码头、油、气库的经营业务。
2013年6月25日,茂名市国资委申请对上述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解封。当日,茂名中院立案庭作出了【(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于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办公楼、所有生产设施及石油气的查封。但解封后,茂名中院不但没有依法将财产交回隆港公司,而且也不通知隆港公司。 在查封期间,茂名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还趁机将隆港公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案和印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申请人并未没有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提起诉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但至今拒不将已解封的资产交还隆港公司。
2、茂名市公安局负责人滥用职权,非法搜查、拘禁、驱赶隆港公司库区30多员工,抓走隆港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侵犯隆港公司财产和权益。 2013年6月23日,茂名市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出动近千警力,非法搜查、拘禁隆港公司库区30多名员工,并将其驱赶出公司库区。然后,茂名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带领茂名市保安服务公司和茂名市安达押运有限公司保安人员值班。 2014年7月14日,茂名市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和拒绝提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出动近千警力,赤裸裸抢劫隆港公司巨额财产。并将正当维护公司权益及财产不受侵犯的隆港公司股东及员工12人先后诬以抢劫国有资产、制造爆炸,最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茂名市政府负责人要求茂名市港航、海事、经信、消防、安监、环保、防雷、海关、工商、人社、茂名日报等部门违法协助茂名港集团遣散隆港公司员工;协助刊登虚假遗失声明;私刻公章、伪造签字和文件;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各种证照或行政许可。
2013年10月,茂名市政府负责人为解决茂名港集团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的问题,发文要求各相关行政机关协助港口集团办理各种证照,协助茂名港集团霸占隆港公司码头库区资产进行非法经营。 2013年12月,茂名市政府负责人要求各部门协助茂名港集团直接将隆港公司、中油王港公司50多名员工或强行遣散或除名。 2014年5月和9月,茂名港集团负责人利用抢劫而来的隆港公司资产,伪造各种文件和财务数据,成功实施金融诈骗5亿元。且不断以此向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三、造成的后果: 截止至今日,茂名港集团非法霸占隆港公司十亿元财产并经营谋利至今时间长达三年。由于该团伙的违法行为,导致隆港公司停业,公司所有资产被掠夺、霸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8000万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近亿元投资被非法侵占,公司近亿元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人求索无门,其中债务利息已高达2000万元。而且,以上犯罪行为一天不被停止,每天我们的损失数额都将继续增加。 目前,隆港公司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各方都断了经济来源,且负债一直在不断增加,一百多个家庭甚至无法解决温饱。 四、我们的请求: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一直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举报“623专案组”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要求其停止对隆港公司的侵害。该团伙欺上瞒下,竟睁眼说瞎话,登报宣称隆港公司是国有公司。不止于此,茂名港集团刘乃英还伙同茂南区法院相关责任人,目前仍在不断制造虚假诉讼,如今年7月4日即将开庭的,要求隆港公司返还其违法遣散隆港公司员工所付费用的虚假诉讼案件等,企图掩盖犯罪。 综上所述,623专案组相关责任人无法无天,置党的十八精神于不顾,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其错误应当依法处理。但从其行为来看,期待由其自身主动纠正错误,已经不可能。鉴于此,隆港公司吁请许光书记,依据党和人民赋予您的职责和权利,责成相关部门对茂名公安、法院的司法腐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茂名市国资委和茂名港集团非法侵占隆港公司财产和接管隆港公司经营业务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归还隆港公司财产并赔偿损失。 受害人: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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