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警察律師指出:『如果網絡傳言屬實,那麼就存在三個問題:鑑定人資質、鑑定機構資質和鑑定結果是否有效的爭議,為了確保以後進入法庭審理階段不再因鑑定機構存在爭議,建議檢察機關應依法更換司法鑑定機構。』 很顯然,涉案警察的律師並沒有去核實“網絡傳言”是否屬實(傳言說明正鑑定中心法人畢業證造假,工作經歷造假,退休造假)。所以被雷洋家人律師駁斥為“缺乏任何事實依據,純屬猜想臆測”實在是名符其實。 涉案警察律師指控『本案法醫鑑定機構的確定程序違背了刑事訴訟法規定,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已經不具備中立性,難以排除干擾開展鑑定;』。 雷洋家人律師反駁『鑑定機構的確定系偵查機關選擇三家在檢察院備案有資質的鑑定機構,由家屬和律師選擇一家意向,並最後由檢察院確定,家屬並不認識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存在鑑定機構有利害關係不中立問題。』。 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應該知道“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不得利用網絡謠言進行人身攻擊。進而企圖達到破壞證據勘察的目的。明明知道刑事訴訟法確定鑑定機構的程序,無中生有誣陷對方違背程序卻不說明理由。被告的辯護律師已經涉嫌非法操作。檢察院應該對律師的行為是否違法開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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