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的違法證據—寫給最高法沈德詠 2016/02/29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已經在2016年1月12日受理醫改看山東起訴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一案,(2016)魯0102行初27號。開庭日期:2016-03-21 13:30 開庭地點:第十二審判庭 請大家幫忙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同志、中央第三巡視組葉青純、劉維佳、朱國賢、陳江同志、山東省人大於建成同志來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旁聽。這封郵件已經發給全國各地的黨媒和黨校,包括《法制日報》、《檢察日報》、《人民法院報》、《人民公安報》。是否邀請是媒體的問題,是否接受邀請是領導的問題。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中央的聲音清晰響亮。 11月3日至5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聯繫點省份山東的濟南、泰安兩地就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進行調研 《人民法院報第一版》 任勇 2015-11-09 中央巡視組將在山東省工作2個月。巡視期間(2月28日—4月28日)分別設專門值班電話:0531-81695505,0531-81695506,專門郵政信箱:山東省濟南市第216號郵政專用信箱,郵編:250002。巡視組每天受理電話的時間為:早8:00—晚20:00。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2016/02/23) 申請人:醫改看山東 被申請人: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請人調取魯政字〔2010〕84號、魯政辦發〔2012〕2號、魯人辦發〔2014〕43號和魯政辦字〔2015〕23號,並依法審查魯政辦字〔2015〕23號的違法問題。 事實和理由: 1、《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原告向法院遞交魯府法函[2015]24號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證據證明,省司法廳不受理原告的複議申請是省法制辦和司法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為,省法制辦必須被列為被告。原告沒有提出附帶性審查魯府法函[2015]24號,也沒有認定其屬於規範性文件,省法制辦自行假設原告的行為和觀點是非常嚴重的錯誤。 2、《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第四十一條 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舉證通知書》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省法制辦違反第34條,沒有向法院提供魯府法函[2015]24號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魯政字〔2010〕84號、魯政辦發〔2012〕2號、魯人辦發〔2014〕43號和魯政辦字〔2015〕23號。原告曾經向省行政複議辦公室申請信息公開,卻不能得到完整的材料,所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3、《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9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一併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省法制辦違反第34條的行為剝奪了第53條規定的原告的合法權利。現在,原告依據法釋〔2015〕9號第二十條,請求法院審查魯政辦字〔2015〕23號的違法問題。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糾錯程序已經啟動- 2016/01/13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已經在2016年1月12日受理醫改看山東起訴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一案,(2016)魯0102行初27號。開庭日期:2016-03-21 13:30 開庭地點:第十二審判庭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依法行政需要各方面一步一個腳印,從一點一滴做起。是否充分行使《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是原告和法院的問題,是否糾正行政複議改革出現的問題是山東省政府的問題。 依法行政不是單方面努力就可以實現的,做好各自分內的事情就夠了。醫改看山東希望法院判決能夠糾正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的方向,推動山東行政複議改革從試點邁向榜樣。 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的方向如何調整?改革的重點不是改變程序,而是依據行政複議案件的數量和滿意度,針對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明確和加大懲罰力度,不要讓已經存在的黨紀國法成為擺設。 山東行政複議改革是否成為榜樣,既要看結果又要看過程。如何看結果?信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整體數量必須逐年下降到一個低水平。如何看過程?只要法院判決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山東省政府就要迅速糾錯。偉大光榮正確的提法能夠被接受是因為人民相信黨有意志和能力改正錯誤,上級機關要示範下級機關。
山東行政複議改革已經走上邪路-寫給總書記和人大委員長2015/12/29 核心提示:集中行政複議權改革不得侵犯《行政複議法》第12條和《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第11條規定的申請人自主選擇權。山東行政複議改革正在讓地方保護潛規則合法化和制度化。 改革是一個試錯和糾錯的過程,不能什麼人什麼事只要掛靠改革就變得神聖不可侵犯。群眾在批評行政複議改革的時候已經給出改進意見。下面的行政起訴狀已經在山東濟南歷下區人民法院完成立案登記。(2015)歷立行字第480號 2015年12月28日 行政起訴狀 原告:醫改看山東 被告:1、山東省司法廳( 0531-82923421 政策法規處 經十路15743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0531-82566969、82565599省府前街1號) 訴訟請求事項: 一、裁定魯府法函[2015]24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簡稱國法)第12條和《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簡稱省法)第11條。 二、依國法12條和省法11條,裁定司法廳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 事實和理由: 省法制辦發函阻止司法廳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魯府法函[2015]24號錯誤地援引了法律條款,因此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1、國法第12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省法第11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省法制辦無權自行解釋國法和省法,也不能以改革的名義錯誤引用法律條款。魯府法函[2015]24號違背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國法[2008]71號 三、指導原則(一)依法實施原則。 2、集中行政複議權改革不得侵犯國法第12條和省法第11條規定的申請人自主選擇權。儘管原告無法在15天的有限時間內查到魯政字〔2010〕84號和魯政辦字〔2015〕23號,能夠查到魯政辦發〔2012〕2號,但這些文件屬於政府文件是可以確定的。國家法高於地方法,人大立法高於政府法規屬於常識,原告認為法院有必要審查這些文件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原告不反對一級政府只設立一個複議機構。省級政府可以剝奪或者限制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權,但是,省級政府必須承擔屬於省級行政機關的法律義務,不能把責任推卸給市級政府,不能用改革的名義剝奪法律規定的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 3、省司法廳政策法規處曾經表示,他們也認為國家法的法律約束力更高,但是,必須執行省政府規定。所以,原告提出,本案訴訟費用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 除了依法維護個人權利,原告啟動行政訴訟程序的另一個目標是通過法院判決迫使山東省政府的有關部門啟動行政複議改革的糾錯程序。原告對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的三點意見: 1、剝奪或者限制市級行政機關和縣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權,由市級政府集中處理確實有利於提高政府效率和減輕官官相護的問題。 2、剝奪或者限制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權,只允許市級政府行使複議權就走上了邪路,會助長地方保護問題。 3、行政複議制度改革的重點不是改變程序,而是依據行政複議案件的數量和滿意度,針對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現象明確和加大懲罰力度。 即使申請人不一定能夠做出正確選擇,保證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也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山東行政複議改革的基本理念存在根本性缺陷,所以說已經走上邪路。原告曾經按照指引,電話聯繫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浣筆泉北路17號 0537—3206023)。濟寧表示,國家法沒有改,原告有權利向省司法廳複議,可以不向濟寧市政府申請複議。但是,如果不服濟寧市政府複議決定,就不能向省政府再複議,可以一審向濟寧的區法院訴訟,二審在濟寧中級法院。原告發現,向濟寧市政府申請複議的後果是案件難以脫離濟寧轄區,山東行政複議改革正在讓地方保護潛規則合法化和制度化。山東行政複議改革不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而是把矛盾積累在基層。 最後,“三嚴三實”是我們天天要面對的要求,大家要時時銘記、事事堅持、處處上心,隨時準備堅持真理、隨時準備修正錯誤,凡是有利於黨和人民事業的,就堅決干、加油干、一刻不停歇地干;凡是不利於黨和人民事業的,就堅決改、徹底改、一刻不耽誤地改。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醫改看山東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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