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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委員們雙重國籍不違反國籍法(圖)
   

《兩會:委員們雙重國籍不違反中國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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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讀者對本博《公安部:退出中國籍要申請和批准(圖)》一文的不同角度的關注和各式各樣的評論。該博文的鏈接是:http://blog.creaders.net/user_blog_diary.php?did=MjQ1MzU4

 

《中國國籍法》(包括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中國只承認雙重國籍者的中國國籍;外國護照只能是旅行證明文件。

《中國國籍法》明文規定,中國公民退出中國國家要經過書面申請審批和批准以及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但是《中國國籍法》同時明文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法中中國籍自動喪失的一個條款,是對某些特殊情況而設的(如1980年前後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斷絕外交關係,“自動喪失”的這一條款給印尼這些難民一個解脫的機會)。

這種特殊情況如何判斷?

可以從《國籍法》本身找到答案: 即, 由《國籍法》規定的受理退的中國領事館不存在和申請退籍者被限制回中國大陸向公安機關遞交退籍申請書並且同時居住國法律上只允許單一國籍。《國籍法》中寫有第九條,是因為在當時,印尼持有雙重國籍的華人或華裔就是處於這種特殊情況狀態;  《國籍法》保留第九條,理由很簡單:即誰也無法保證將來某一天在地球的那個國家不會出現類似的殊情況狀態。

在正常或一般情況下,必須按中國國籍法,通過申請,審批,批准和頒發退籍證書的法律程序。 這就是說,作為普通百姓的中國公民,可以有雙重國籍(但中國政府按法律只承認其中國國籍,不承認其外國國籍),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退出中國國籍而只持外國國籍。但是,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不一樣了,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退出中國國籍。因此,一旦國家工作人員加入外國籍後,他們不得退出中國國籍,而只能保留雙重國籍,中國政府只承認其中國國籍。

中國領事館通過中國護照剪角方式作為出籍方式,無法得到中國法律的承認:中國公安部不承認,中國各級法院和法庭不承認。因此,如果當時人在中國有任何法律糾紛,中國警方和法庭仍然將當事人按中國籍處理。

兩會委員們必須遵守中國國籍法;持有雙重國籍的兩會委員也必須遵守中國國籍法。

法律的制定帶有功利性;但是,一旦法律生效,功利本身讓位於法律本身。中國國籍法也是一樣。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定義,中國人大和政協的委員們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加入外國籍後,按中國國籍法,中國政府不承認他們的外國國籍,而只承認他們的中國國籍;同時,中國國籍法,不允許他們退出中國國籍。注意:中國國籍法沒有不允許他們加入外國籍(再說中國政府根本無法插手外國政府機關同意一個中國人加入其國籍);中國國籍法只是不承認他們的外國國籍(國籍法採用不同的表述)。

因此,兩會委員們持有雙重國籍不違法中國國籍法。

至於兩會委員們能否可以有雙重國籍,應該由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來決定。

但是,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必須不違反中國的法律;如果違反中國國籍法,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則無效。

如果目前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中有關雙重國籍者不得有委員資格的條款,是建立在對中國國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礎之上,那麼。這就是錯誤的。

兩會委員們應該堅持依法治國,堅持中國國籍法律中的明文條款,而不是建立在對中國國籍法的歪曲或曲解的基礎之上兩會委員的選舉章程和程序中有關雙重國籍者不得有委員資格的條款。

最後要提及的是,因為《國籍法》的第九條,一些人便認為《國籍法》是“惡法”要去除“第九條”。如果不是惡意的話,這至少是誤解 -- 把僑辦對於中國國籍法的曲解誤認為國籍法本身。

僑辦曲解中國國籍法,把中國國籍法中嚴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況處理的法律條款,曲解為 “只要加入外國籍,其中國國籍即自動喪失”的單一政策。僑辦由此制定的錯誤政策,在剝奪幾百萬中國大陸出國的老百姓祖國籍,傷害他們同國家的關係的同時,給數量巨大貪官及家屬攜巨額贓款逃匿國外大開方便之門。 這些貪官及家屬利用各種方式取得美國加拿大等外國籍後,僑辦的這個錯誤政策,用外國護照甚至外國護照的複印件到當地派出所註銷戶口和身份證,成為單一國籍身份的的外國籍人士,給中國的反貪腐造成巨大困難。 自今年“獵狐行動2014”開始以來,抓回的和回國自首的貪官寥寥無幾。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貪官和掌管贓款的家屬已經不是中國國籍。見博客 昦智一《中國籍自動喪失有利於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

最關鍵或在《國籍法》問題上混亂的根源是,僑辦有權利根本不允許中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的第九條做出正面的解釋(雖然1996年《國籍法解釋》人大常委會已經很明確香港的正常情況不再使用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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