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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 第132号的盲点和遗憾
   

司法部令 第132号的盲点和遗憾—写给人大委员长和吴爱英2016/03/15

核心提示:(司法部令 第132号)没有针对委托人和鉴定人相互勾结作伪证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没有吸收《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优点。医改看山东会在走完上海重新鉴定程序和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程序后,用实际案例说明(司法部令 第132号)的问题。


昨日收到特快专递送达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鲁0102行初27号。医改看山东起诉山东省法制办公室行政诉讼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变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论被告是省法制办还是省政府,济南中院都有权审理。请大家保持关注。

 

下面是这起行政诉讼的背景提示。

这是一个由国家赔偿官司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官司从2013年拖延到现在。这起行政诉讼表明,不是只有肥城公安局可以对济宁精神鉴定报告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个精神病人成功地把山东省法制办或省政府告上法院。谁是这个笑话的始作俑者?肥城公安局和济宁精神病院。肥城公安人员和济宁司法鉴定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

《刑事诉讼法》中与司法精神鉴定有关的内容并不多,第60条是其中之一。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只刑事拘留不能剥夺公民的作证义务。所以,为了剥夺作证义务,肥城公安局不仅故意诬陷犯罪,而且勾结济宁精神病院制作虚假的精神鉴定报告。

为什么肥城公安局坚持利用济宁鉴定报告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为什么泰安公安局故意纵容?“2006年起其父亲患病去世后,一直在家,闭门不出,不与人交流”是已经被上海光复西路1347号认定的济宁鉴定报告不真实。如果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肥城公安人员和济宁司法鉴定人员相互勾结作伪证就达到立案标准了。济宁精神病院有足够的犯罪动机拒绝撤销鉴定报告和配合公安机关利用济宁鉴定报告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

即使上海重新鉴定没有精神病,公安机关仍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继续利用济宁鉴定报告阻止案件移送检察院。所以,医改看山东必须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济宁鉴定报告。但是,省法制办用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改革的名义阻止司法厅受理。所以,医改看山东必须首先通过这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山东行政复议改革的违法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 第132号)的盲点和遗憾

医改看山东会在走完上海重新鉴定程序和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程序后,用实际案例说明司法部令 第132号的问题。

1、盲点 没有在委托与受理阶段,针对委托人和鉴定人相互勾结作伪证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司法部如何让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有机会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相互勾结作伪证?下面问题是在委托与受理阶段就要充分考虑的。

第十二条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肥城公安局和济宁精神病院相互勾结作伪证,当事人不知道济宁精神病院的鉴定材料是什么,如何向肥城公安局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济宁精神病院把当事人母亲的证人证言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的母亲却不知道当事人要去济宁做精神鉴定。济宁精神病院为何胆大妄为,配合肥城公安局搞诱供、骗供?

第十五条(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刑事笔录清楚记录当事人去济南中级法院履行作证义务在前,被刑事拘留在后。济宁精神病院为什么始终回避这个问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当事人不知道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就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为什么当事人在上海时能够看到委托书,在济宁时压根就不知道?

2、遗憾 没有吸收《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优点

(司法部令 第132号)没有类似《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济宁精神病院坚持拒绝依法撤销司法鉴定文书是指控其故意制作虚假鉴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山东行政复议改革的违法证据—写给最高法沈德咏 2016/02/29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在2016年1月12日受理医改看山东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案,(2016)鲁0102行初27号。开庭日期:2016-03-21 13:30 开庭地点:第十二审判庭

请大家帮忙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同志、中央第三巡视组叶青纯、刘维佳、朱国贤、陈江同志、山东省人大于建成同志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旁听。这封邮件已经发给全国各地的党媒和党校,包括《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是否邀请是媒体的问题,是否接受邀请是领导的问题。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中央的声音清晰响亮。

11月3日至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联系点省份山东的济南、泰安两地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进行调研 《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任勇 2015-11-09

中央巡视组将在山东省工作2个月。巡视期间(2月28日—4月28日)分别设专门值班电话:0531-81695505,0531-81695506,专门邮政信箱:山东省济南市第216号邮政专用信箱,邮编:250002。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早8:00—晚20:00。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2016/02/23)

申请人:医改看山东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调取鲁政字〔2010〕84号、鲁政办发〔2012〕2号、鲁人办发〔2014〕43号和鲁政办字〔2015〕23号,并依法审查鲁政办字〔2015〕23号的违法问题。

事实和理由: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向法院递交鲁府法函[2015]24号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证据证明,省司法厅不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是省法制办和司法厅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省法制办必须被列为被告。原告没有提出附带性审查鲁府法函[2015]24号,也没有认定其属于规范性文件,省法制办自行假设原告的行为和观点是非常严重的错误。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举证通知书》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省法制办违反第34条,没有向法院提供鲁府法函[2015]24号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鲁政字〔2010〕84号、鲁政办发〔2012〕2号、鲁人办发〔2014〕43号和鲁政办字〔2015〕23号。原告曾经向省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却不能得到完整的材料,所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省法制办违反第34条的行为剥夺了第53条规定的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在,原告依据法释〔2015〕9号第二十条,请求法院审查鲁政办字〔2015〕23号的违法问题。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行政复议改革纠错程序已经启动- 2016/01/13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在2016年1月12日受理医改看山东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案,(2016)鲁0102行初27号。开庭日期:2016-03-21 13:30 开庭地点:第十二审判庭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依法行政需要各方面一步一个脚印,从一点一滴做起。是否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是原告和法院的问题,是否纠正行政复议改革出现的问题是山东省政府的问题。

依法行政不是单方面努力就可以实现的,做好各自分内的事情就够了。医改看山东希望法院判决能够纠正山东行政复议改革的方向,推动山东行政复议改革从试点迈向榜样。

山东行政复议改革的方向如何调整?改革的重点不是改变程序,而是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满意度,针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明确和加大惩罚力度,不要让已经存在的党纪国法成为摆设

山东行政复议改革是否成为榜样,既要看结果又要看过程。如何看结果?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体数量必须逐年下降到一个低水平。如何看过程?只要法院判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山东省政府就要迅速纠错。伟大光荣正确的提法能够被接受是因为人民相信党有意志和能力改正错误,上级机关要示范下级机关。



山东行政复议改革已经走上邪路-写给总书记和人大委员长2015/12/29

核心提示: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不得侵犯《行政复议法》第12条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11条规定的申请人自主选择权。山东行政复议改革正在让地方保护潜规则合法化和制度化。

 

改革是一个试错和纠错的过程,不能什么人什么事只要挂靠改革就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群众在批评行政复议改革的时候已经给出改进意见。下面的行政起诉状已经在山东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完成立案登记。(2015)历立行字第480号 2015年12月28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医改看山东

被告:1、山东省司法厅( 0531-82923421 政策法规处 经十路15743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0531-82566969、82565599省府前街1号)

 

诉讼请求事项:

一、裁定鲁府法函[2015]24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国法)第12条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简称省法)第11条。

二、依国法12条和省法11条,裁定司法厅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事实和理由:

省法制办发函阻止司法厅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鲁府法函[2015]24号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国法第12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法第11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法制办无权自行解释国法和省法,也不能以改革的名义错误引用法律条款。鲁府法函[2015]24号违背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国法[2008]71号 三、指导原则(一)依法实施原则。

2、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不得侵犯国法第12条和省法第11条规定的申请人自主选择权。尽管原告无法在15天的有限时间内查到鲁政字〔2010〕84号和鲁政办字〔2015〕23号,能够查到鲁政办发〔2012〕2号,但这些文件属于政府文件是可以确定的。国家法高于地方法,人大立法高于政府法规属于常识,原告认为法院有必要审查这些文件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原告不反对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复议机构。省级政府可以剥夺或者限制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权,但是,省级政府必须承担属于省级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不能把责任推卸给市级政府,不能用改革的名义剥夺法律规定的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

3、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曾经表示,他们也认为国家法的法律约束力更高,但是,必须执行省政府规定。所以,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除了依法维护个人权利,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另一个目标是通过法院判决迫使山东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启动行政复议改革的纠错程序。原告对山东行政复议改革的三点意见:

1、剥夺或者限制市级行政机关和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权,由市级政府集中处理确实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和减轻官官相护的问题。

2、剥夺或者限制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权,只允许市级政府行使复议权就走上了邪路,会助长地方保护问题。

3、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重点不是改变程序,而是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满意度,针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明确和加大惩罚力度。

即使申请人不一定能够做出正确选择,保证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山东行政复议改革的基本理念存在根本性缺陷,所以说已经走上邪路。原告曾经按照指引,电话联系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浣笔泉北路17号 0537—3206023)。济宁表示,国家法没有改,原告有权利向省司法厅复议,可以不向济宁市政府申请复议。但是,如果不服济宁市政府复议决定,就不能向省政府再复议,可以一审向济宁的区法院诉讼,二审在济宁中级法院。原告发现,向济宁市政府申请复议的后果是案件难以脱离济宁辖区,山东行政复议改革正在让地方保护潜规则合法化和制度化。山东行政复议改革不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而是把矛盾积累在基层。

最后,“三严三实”是我们天天要面对的要求,大家要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随时准备坚持真理、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凡是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干、加油干、一刻不停歇地干;凡是不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医改看山东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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