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兒點評:有人說,共匪嫖娼的不多,但通姦率是百分之百。 要是通過嫖娼把妓女救出火坑,反而是一件功德無量的好事。但是中共並不持有如此看法。 忠言逆耳! 因為事實上“嫖娼”已經成了中共的反腐敗利器,其實“嫖娼”因故轉變為“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也絲毫不會改變其作為中共的反腐敗利器的性質。在這方面,中共應該堅持“嫖娼/通姦”兩手一起抓:一手抓“嫖娼”,一手抓“通姦”,讓貪污腐敗無處藏身。 剛剛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雜誌最新一期的案例分析,對黨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嫖娼行為,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很顯然,有故意迴避“通姦”之嫌。這樣,如果中共領導幹部必須報告的個人事項不包括“通姦”,即使包括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也可以看出實在明顯避重就輕,敷衍百姓。 所以筆者在此改寫《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重新啟用“通姦”,必定讓各級中共官員們在與黨內外的上/下流人士“通姦”時心驚膽戰,惶惶不可終日!在改寫《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重新啟用“通姦”,尤其對那些不擇手段要想把被懷疑或明顯有“通姦”行為的男女提拔到各級領導崗位的的各級中共官員們,就是當頭棒喝! 中共各級領導幹部須報告的個人“嫖娼/通姦”事項如下(改編版): ●本人的“嫖娼/通姦”變化情況: ●本人因私出國(境)“嫖娼/通姦”的情況 ●本人因公出國(境)“嫖娼/通姦”的情況 ●本人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本人與本國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本人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嫖娼/通姦”的情況 ●本人與無黨籍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本人與共產黨員“嫖娼/通姦”的情況 ●本人因“嫖娼/通姦”被司法機關追究民事/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人協助、縱容、包庇和夥同他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子女的“嫖娼/通姦”變化情況: ●子女因私出國(境)“嫖娼/通姦”的情況 ●子女因公出國(境)“嫖娼/通姦”的情況 ●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子女與本國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嫖娼/通姦”的情 ●子女與無黨籍人士“嫖娼/通姦”的情況 ●子女與共產黨員“嫖娼/通姦”的情況 ●子女因“嫖娼/通姦”被司法機關追究民事/刑事責任的情況 ●子女協助、縱容、包庇和夥同他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配偶的“嫖娼/通姦”變化情況: ●配偶因私出國(境)“嫖娼/通姦”的情況 ●配偶因公出國(境)“嫖娼/通姦”的情況 ●配偶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配偶與本國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配偶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嫖娼/通姦”的情 ●配偶與無黨籍人士“嫖娼/通姦”的情況 ●配偶與共產黨員“嫖娼/通姦”的情況 ●配偶因“嫖娼/通姦”被司法機關追究民事/刑事責任的情況 ●配偶協助、縱容、包庇和夥同他人“嫖娼/通姦”的情況 上述中共黨員及其家屬個人“嫖娼/通姦”報告事項,同樣適用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離退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以及已經離世的歷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如知情不報,將發動群眾舉報)。 ----------------------------------------------- 來源:觀察者網 2016-03-20 今年起,黨員嫖娼應開除黨籍 據中國紀檢監察雜誌最新一期的案例分析,對黨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嫖娼行為,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基本案情 劉某,中共黨員,某單位辦公室主任。 2016年1月9日晚,劉某因嫖娼被民警查獲,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劉某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 對於劉某的上述行為,其所在單位黨委提出,劉某比較年輕,工作能力突出,表現一貫良好,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為人友善,與同事相處和諧,工作任勞任怨。為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執紀政策,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和國家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之規定,給予劉某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 
處理意見 我們經研究認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黨員必須履行“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義務。 黨員發生嫖娼行為,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此類行為,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貫徹紀法分開原則,對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在分則中不再重複規定,在總則中設定專門條款實現紀法銜接。 黨員發生嫖娼行為,與黨員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離,已喪失了作為黨員的基本條件,並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因此,對黨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嫖娼行為,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據此,如證實劉某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了嫖娼行為,應按此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之規定,劉某所在單位黨委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核實後,再按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