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或者用证据证明女孩撒谎。或者从女孩的指控中找出自相矛盾。没有就闭上你们的嘴。要有物证才能判罪,等于没有物证就可以脱罪。法律上,证词同样有证据效力。 我没有证据证明告撒谎。但是,被告的故事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女孩的指控没有任何重叠之处。所以,被告的证言与女孩的证言没有任何直接矛盾。被告的说辞是否撒谎已经没有意义了。不论被告的故事是真是假,被告已经变相承认了女孩的指控。
根据张先生叙述,当日在二楼主卧室里与两个工人搬动家具时,他不小心碰到了自己的阴部,因患有附睾炎的毛病(事发后,医院检查证实),他疼痛难忍,立即进主卧室的卫生间脱裤查看。从卫生间出来,他看见6岁的小女孩站在门外面,也没太在意,就接着干活了。
这位6岁小女孩的陈述。小女孩很清楚的讲出,当时,她和小弟弟在床下玩儿,张先生把裤子和内裤全部脱掉给她看他的生殖器,然后把手伸进她的阴部,她从床下出来后,张先生又抓住她的手让她摸他的下体。
小女孩说当时搬家工人在楼下,只有张先生在楼上。 小女孩的这番话是在张先生被捕4小时以后,单独和政府请的女老师的对话时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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