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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選擇權和知情權
   

一篇聲討“農業部轉基因欺騙”的檄文

2016-08-21 來源:紅歌會網 作者:佟屏亞


8月17日,令國人矚目的一場民告官的官司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西安兩地市民聯合起訴“農業部轉基因欺騙”罪案,緣起於“農業部公開制止中小學生食用非轉基因食用油”。2010年前後,國內多個地方教育部門維護青少年身體健康,發文要求當地中小學、幼兒園食堂禁止採購轉基因食用油,包括杭州市、烏魯木齊市、青島市、安丘市等。農業部在2011年9月28日發給教育部辦公廳一份公函,指摘並要求教育部“糾正”各地教育部門下文禁止學校食堂給孩子吃轉基因食用油的“錯誤”。究竟是“誰對”“誰錯”了呢?針對農業部以“公函”涉密為由,北京、西安兩地市民聯合起訴農業部,要求公開農業部給教育部發出的讓學生食用轉基因食油公函。

  圖:農業部機關幼兒園不用轉基因食用油、機關食堂蔬菜來自新疆吐魯番。

  

  以下是楊松律師代言全文。建議網友細心閱讀,受益匪淺,廣為傳播,昭示國人。

  “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受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指派並接受原告孟振榮、沈美麗的委託,作為其訴農業部政府信息公開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經過剛才的庭審調查,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一、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為嚴重違法,因此應當予以撤銷。

  1、被告故意隱瞞涉及巨大公共利益的信息明顯不當,涉嫌玩忽職守。

  被告與2011年9月28日向教育部發出公函,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學校食堂使用非轉基因食用油。此行政行為因為涉及全國中小學數億在校學生和教師飲食安全這一巨大公共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凡:(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應主動公開。但被告漠視公共利益一直將此信息向社會隱瞞而拒不公開,僅此已表明其涉嫌玩忽職守。

  2、被告以國家秘密為由拒不向原告公開以上信息證據不足,涉嫌濫用職權。

  原告在教育部了解到被告向教育部發函一事後深感震驚。出於法律所賦予知情權及對自身利益之擔憂,為了解這一事情原委,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告公開其致教育部公函內容。但被告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向原告公開,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本律師認為被告這一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理由如下:

  (1)被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將致教育部公函列為國家秘密的正當理由。一份可以剝奪全國所有學生和教師食品選擇權的公函,如其動機和理由出於正當,本應為全國公眾所知悉,而不應有任何不可告人之處。如確實因秘密無法公開,也至少應當公開秘密確定的理由。內容涉密不公開,但涉密理由應當公開,這是被告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保密制度訂立的宗旨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說到底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利益,因此任何秘密之確定都必須符合這一宗旨,而任何不符合人民利益的理由都不構成秘密確定的合法理由。何況被告本身的天然使命就是為了維護全國人民的食品安全。因此很難設想,被告這份為了維護人民利益的致第三方的公函竟毫無理由地要對全國人民保守秘密,不可示人。這是該文件所涉及的每一位國家公民所無法理解的。

  (2)被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將上述公函列為國家秘密的程序合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具體秘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而被告至今未能完成上述規定之舉證,既拿不出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保密局)的定密權限、密級的授權規定,亦對該所謂秘密的保密期限及知悉範圍不予說明。這表明了被告確定所謂國家秘密的主觀隨意和權力的濫用,有法不依,不依照合法程序隨意行使確定國家秘密之職權。而沒有合法的程序證據證明的所謂國家秘密當然無法成立。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請法庭注意,在本案中,被告對它拒絕向原告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行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這表明該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擅自確定國家秘密並以此為理由拒絕向原告公開政府信息顯屬濫用職權。

  3、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由於被告所稱的國家秘密沒有證據支持,所謂國家秘密根本無法成立,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第四款作為其拒絕向原告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據就是完全錯誤的。立法者的本意是讓行政機關始終把國家及人民利益置於首位,而不是讓其在法律法規里尋章斷句為自己的濫用職權尋找藉口。

  綜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為因為違反了相關法律,因而依《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應當予以撤銷。該規定如下: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將被告以上在本案中的錯誤情形與上述法律一一對照,結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及向法庭陳述事實,原告撤銷被告2016年1月11日、15日分別給兩位原告的(農公開科【2016】2、3號《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之訴訟請求應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於法有據。

  二、被告必須公開其致教育部公函這一政府信息

  原告的第二點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明確責令被告公開其於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辦公廳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學校食堂禁止使用轉基因食用油的公函,而不僅僅是令其一般的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對這一請求,本律師陳述理由如下:

  1、不公開以上政府信息便難以消除原告疑慮,並且會給政府公信力帶來嚴重損害。

  有學生家長曾於2010年將被告官方網站登載的該部機關幼兒園堅決杜絕轉基因食用油的信息截圖並在互聯網上披露。此信息一經披露便被紛紛轉載,至今已是家喻戶曉,世人皆知。人們不禁要問,為何農業部官員在所有公開場合(包括部長記者招待會)都力挺轉基因食品並信誓旦旦向社會保證其絕對安全,而自己的機關幼兒園食堂卻嚴禁轉基因食用油? 是出於先己後人之情操? 還是該食用油會對農官後代產生特殊不良反應?答案顯然都是否定的。表里不一,內外有別。這一信息透露了農業部對轉基因食品的真實心態~根據他們所掌握的信息,他們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內心深處一直深懷疑慮甚至恐懼,他們口口聲聲所稱的轉基因食品絕對安全其實都是謊言。一個行動往往勝過一打綱領。無需解釋,這個鐵一般的事實已經成為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最好註腳。廣大民眾儘管不懂科學,儘管終日被轉基因農官和所謂學者科學掃盲,但只要了解了這個簡單的事實,他們就能看到問題的實質,就會得出自己的結論。更何況,與這個信息同時大量出現的是,農業部官員代表中國政府向世界莊嚴承諾:奧運會、亞運會、世博會、大運會等等一切有外國友人參加的盛會都不會流入一絲一毫轉基因食品。為此不惜花巨額外匯購進世界上最先進轉基因檢測儀器。直到最近,某農官還在堂而皇之地對天起誓,稱絕不讓G20會議流入一粒不安全食品。被告官員在不同場合面對不同的人群的不同態度及言行形成完全自相矛盾的劇烈反差,被告公信力已經被廣大民眾強烈質疑。在民間,在網上,對被告關於轉基因問題的所作所為的批評和責問鋪天蓋地,比比皆是。而被告竟始終充耳不聞,佯做不知,至今沒有對這些矛盾作出任何解釋。毋庸諱言,被告在轉基因問題上的種種言不由衷前後矛盾表里不一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其作為掌管13億人餐桌的行政機關應有的良好形象。且不論法律該如何處置,他們在道德和倫理上已經產生了重大瑕疵。如本案審理結果不能令被告改正錯誤,公開相關信息,其必將繼續延錯誤道路越走越遠,最終將導致被告公信力徹底崩潰,其行政職能徹底喪失,而這是原告及廣大民眾所不願看到的。

  2、如不公開以上政府信息,轉基因危害的造成的嚴重後果將無人能夠承擔。

  由於從各種渠道了解到轉基因的危害,使某些地方教育局深感憂慮。出於對青少年學生的關愛,對教師的負責,在得知被告機關幼兒園禁食轉基因油之後,便紛紛效仿,發文禁止學校食堂使用轉基因食用油。說來這些利國利民的正義之舉,始作俑者竟是被告自己,這是被告始料不及也是極不情願的。正是被告的幼兒園事件讓人們感受到了轉基因的危害,並且意識到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保護措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人們相信這一古訓所包含的真理。既然農業部官員的後代拒吃轉基因,有什麼理由讓那些平民百姓的孩子一定要吃? 應該說,幼兒園事件起到了一個良好的示範作用。如果能推而廣之,能在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無法保證的情況下讓全國所有青少年學生都遠離轉基因,那將功德無量,善莫大焉。青少年是我們祖國的希望和未來,但又處於身體發育成長的敏感期和脆弱期,教育部門有責任對其身體健康給予格外的關注和保護。因此某些地方教育局這一正義之舉正是其盡責盡職的表現,一旦為公眾所知便理所當然地受到社會的普遍讚揚。

  國內國外的大量證據顯示,轉基因食品危害健康。僅我們現在所能知道的是,因歐盟絕對禁止轉基因。俄羅斯總統普京也於2016年7月4日簽署法令在俄羅斯嚴禁轉基因,違者將被追究行政責任並處以高至50萬盧布的罰款。美國總統奧巴馬也於前不久簽署轉基因標識法令,令轉基因最大遮羞布“實質等同”徹底終結。美國近期21地癌症患者集體起訴轉基因毒販孟山都公司草甘膦致癌。全世界每年50多個國家200多個城市抗議轉基毒販子孟山都公司。轉基因已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相信在不久之將來,我們一定會看到轉基因在全世界的徹底破產。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國家和民族的未來,讓國人對轉基因審慎對待尤其是讓青少年遠離轉基因應該是為政者對人民負責的基本態度。而如果一定要求青少年吃轉基因,就要講出理由是什麼? 自己和自己的孩子不吃而強迫他人和他人的孩子吃是出於什麼動機? 被告作為學校禁食轉基因的始作俑者為什麼一面對社會就改變初衷?為什麼己所不欲還一定要強施於人?被告在2011年9月致教育部公函里究竟有什麼見不得人的難言之隱? 我們相信,這些疑問只有在被告政府信息公開後才能找到答案。因此這份政府文件公開與否關係重大。它將使我們看清楚被告利用其手中的權力背着我們做了些什麼事情,使我們知道究竟應怎樣看待擺在我們餐桌上的食品,我們還能不能把握我們的孩子們的健康,他們還有沒有未來。在被告所掌管的政府信息中,難道還有什麼比這更大的公共利益?

  再次強調,人民有選擇權,亦有知情權。這些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因此理應得到被告的尊重。僅請被告能清楚認識到這一點。因為真相是捂不住的,無論你把它設為商業秘密還是國家秘密都捂不住。任何秘密都有它解密的那一天,真相大白只是早晚。現在不公開,無非是讓轉基因荼毒更多的民眾,貽害更多的後人,無非是讓轉基因災難在將來的某一天集中爆發。而那時即使沒有解密,與這一災難有關的政府信息也將必然無密可保,水落石出。不管付出多大代價,受害人也自有辦法認出肇事者,找到主犯和同謀。

  但是審判長,即使將來有人能為轉基因災難背負罵名,有人要面對歷史的審判,但這災難造成的後果誰來承擔?

  我們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公開信息。我們更希望被告能主動公開。知悉被告所謂的國家秘密並不是我們的本意。如果被告確實有難言之隱,羞於公開,但只要能主動撤銷致教育部的公函,讓孩子們恢復其選擇食物的權利,公開之要求也可以免除。果能如此,國家民族之大幸!被告不僅挽救了下一代,也挽救了自己的良知。

  我的發言完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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