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者按】恰在翻譯完體育仲裁法院(CAS)國際奧委會v陳欣怡案仲裁書部分章節之際,新一代中國女排姑娘們在所有中國人的英雄郎平教練的帶領下,踏踏實實,努力進取,榮獲2016年里約奧運會冠軍。感謝郎平和她的教練團隊,感謝可愛的女排姑娘們,感謝她們給中國人帶來的榮耀和自豪! 翻譯此仲裁書(迄今只完成“事實認定”一節)的目的是為了釐清前幾天網上的各種消息,並與各位網友分享能夠找到的“官方確認”細節和事實。所謂“魔鬼盡在細節中”,強國人的不好習慣之一就是“葫蘆提辦案”。四大名著中葫蘆案比比皆是,現代兲朝法界也是寶葫蘆亂轉。看一下“洋鬼子”如何斷案,也許能讓強國人多學點“軟”實力,免得GDP老二到了不姓“黨”的地方總是被人耍得團團轉,轉完了也就只能罵聲“兒子打老子”,悻悻而已。 若論辯護律師的職責/職業道德,應該是盡一切可能替當事人脫罪。看香港電視劇,辯護律師是使盡渾身解數,鑽盡一切漏洞,讓法官、陪審團不能盡信當前證據,要懷疑有別的可能性,而不能給被告定罪。看陳欣怡此案,好像小姑娘是一個人在抗爭,代理提交書面辯護的律師是公益律師Bichara A. Neto先生,Pedro Fida先生和Ricardo Loretti Henrici先生,沒有見到國家奧委會僱傭的辯護律師。在仲裁庭聽證會上,代表運動員的除上述三位律師外,還有幾位外(國)姓人士,(Octavio Fragatta M. de Barros,Neha Jain,Daniel Becker,Bernard Patsch,Fernando Novis,和 Renata Lu),但暫時不知道他/她們是否是國家奧委會或中國體育代表團僱傭的辯護律師。而且在此仲裁庭聽證會上似乎沒有別的中國業內人士(國家奧委會或中國體育代表團人員)。不由為陳欣怡一嘆! 今日暫向眾位網友獻得一草,本人既非運動界人士,也不在醫藥界刨食,譯文不確之處,乞請指教。
下述文字節譯自:體育仲裁庭反興奮劑部關於國際奧委會訴陳欣怡案的仲裁書,原文在CAS AD 16/05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v. Xinyi Chen http://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Award__FINAL__OG_AD_16-05.pdf.
一.事實(認定) 1.下述基本事實要素是本仲裁庭根據有關各方提供的文件所確立的主要相關事實的總結,按時間順序排列。本仲裁書的其它章節也可能提供更多的有關事實。 2.該運動員是中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NOC”)的代表。她的運動是游泳。她在2016年8月7日22點03分(本仲裁書中提到的所有時間均為里約熱內盧時間)參加了女子100米蝶泳決賽上,在比賽中她獲得了第四名,(該運動員)還預定於2016年8月12日13時35分參加女子50米自由泳的比賽――預賽第12組,依據在該預賽中的成績,她有可能,可以參加同一游泳項目的半決賽和/或決賽。
3.在2016年8月7日(並且據推論在2016年8月7日凌晨),在完成(上述)比賽後中,該運動員在張曉茵女士(Zhang Xiao Yan,以下簡稱 “陪護”)的陪護下接受了賽內興奮劑控制的尿樣檢測。由於尿量不足,(最初)應用了部分樣品采集程序。根據在聽證會上提出的事實,該陪護對部分樣品採集程序經驗不足,需要從一位未透露姓名的男性官員那裡獲取幫助,該男性官員給她們提供了建議並監督了對該瓶樣本的臨時密封,以及所述第一部分樣品在冰箱裡的暫時存儲,該樣本量約為75毫升。
4.30分鐘後,該運動員能夠再次排尿,並告訴了陪護。該運動員回到了冰箱室,當時室內坐着第三人(男性),也未提供姓名,(該人)顯然是一位官方人員。該運動員和陪護帶着裝有(前述)部分樣品及相關表格的密封袋,去了功能室,並把袋子放在桌子上。她們去了洗手間,而把(前述)暫時密封袋單獨留在功能室里。陳女士提供了約10毫升尿樣,在洗手間又待了10分鐘之後,又提供了另外5毫升,以滿足總共所需的90毫升尿量。再次在功能室里,陳女士打開仍然密封的臨時袋,取出了(其中的)盒子及A杯和B杯,並完成了部分樣品採集程序。在樣本採集過程中,該運動員喝了兩瓶奧運官方供應瓶中的水。
5.在興奮劑檢查報告表上,陳女士申明她使用了阿奇黴素以治療感冒,以及避孕藥,這兩種藥物都是由中國(體育代表團的)醫療隊提供。 6.2016年8月10日21時30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委會”)通過該運動員的NOC(中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通知她,她的A樣品分析結果表明了氫氯噻嗪(簡稱“HCTZ”)的存在。這種物質是一種利尿劑或掩蔽劑,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禁用清單的S5類下被禁止。它是一個指定的(禁用)物質。
7.2016年8月10日11時30分,該運動員要求對B樣品開封復檢。
8.2016年8月11日13時21分,國際奧委會向體育仲裁法庭的反興奮劑部(簡稱“CAS ADD”)提出申請,要求依據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條款的第7.6.2條(對該運動員)即刻實行臨時停賽。國際奧委會特別強調的是,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簡稱WADA)的結果管理、聽證和決定的準則,(在發生此類事件的情況下)通常建議結果管理局(簡稱RMA)實行臨時停賽。
9.在申請里國際奧委會(IOC)尋求(從體育仲裁庭得到)以下支持: [...]2.受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申訴申請。 3.認定該運動員違反了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的第2.1條有關反興奮劑的規則,(該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適用於2016年里約奧運會[ 簡稱“IOC ADR”,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 4.取消該運動員在2016年8月7日2016年100米蝶泳決賽中取得的成績及其相關成果,包括沒收任何獎牌,積分和獎金/獎品。 4.取消該運動員在2016年里約奧運會[簡稱“里約2016”]上所獲得的所有成績及其相關成果,包括沒收所有獎牌,積分和獎金/獎品。
5.宣布該運動員沒有資格參加2016年里約奧運會上她還未參加的項目。6.把該運動員排除於2016年里約奧運會之外。7.撤銷該運動員的資格認可(編號1168966-01)。 8.把該運動員的問題提交給國際泳聯(FINA)以(由後者)施加超出2016年里約奧運會之外的懲戒。 10.2016年8月11日14時28分,體育仲裁庭(CAS)告知各當事人本案仲裁程序,16時58分,體育仲裁庭通知各當事人本仲裁庭的人員組成。仲裁庭組成如下:Michael Geistlinger,作為庭長,Efraim Barak 和 Juan Pablo Arriagada Aljaro,為仲裁員。
11.根據體育仲裁庭反興奮劑規則第15條b款,以及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第7.6.3條款,小組給予該運動員作出口頭陳詞,或提交書面材料的機會來應對國際奧委會對其實施臨時停賽的要求。
12.2016年8月11日17時30分,該運動員表示她選擇口頭聽證。
13.針對於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實施臨時禁賽的聽證於2016年8月11日21時00分在體育仲裁庭反興奮劑事業部在里約熱內盧的辦事處舉行。
14.在聽證會上,運動員宣布自願接受在2016年里約奧運會的臨時停賽,等待由B樣本確認的A樣本結果,直至該事項的最終解決。2016年8月12日17時06分,仲裁庭發布的一份針對臨時停賽申請的指令通知到各當事人。仲裁庭還裁定,臨時停賽不應該影響該運動員的資格認可,(其運動員資格)應該保持到此事最終解決。
15.仲裁庭下令國際奧委會提交A和B樣本實驗室文件包(簡稱“LDP”),並設定2016年8月16日在9時00分為最後期限,在運動員的要求下該期限後來延長為(同日)14時00分。在這期限之前,當事人提交書面意見,並決定對案件的是非舉行聽證會的時間。
16. B樣本的開啟發生在2016年8月12日10時37分。B樣本的檢測結果證實了A樣本分析的結果。
17. 2016年8月14日8時21分國際奧委會提交了與運動員的A和B樣本相關的實驗室文件包。
18. 2016年8月16日14時00分,該運動員得到了公益律師Bichara A. Neto先生,Pedro Fida先生和Ricardo Loretti Henrici先生的慷慨援助,(律師們)為她提出了書面辯護意見。
19.對該案件的是非的聽證會在體育仲裁庭反興奮劑事業部在里約熱內盧的辦事處舉行,開始時間為2016年8月17日9時00分。 20.在聽證時,下列人員代表各方參與:(代表)國際奧委會:Jean-Pierre Morand (代表)運動員:Xinyi Chen,Pedro Fida,Bichara A. Neto,Ricardo Loretti Henrici,Octavio Fragatta M. de Barros,Neha Jain,Daniel Becker,Bernard Patsch,Fernando Novis和 Renata Luz
下列專家證人以專家會議的形式為仲裁庭提供意見: Christiane Ayotte教授(親自出席),Christiane Ayotte是加拿大蒙特利爾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的實驗室的負責人,(由國際奧委會召集)和 Moutian Wu教授(電話參與),Moutian Wu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北京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的實驗室的前負責人,(由運動員召集)。 21.在聽證會開始時,該運動員提交了由Wu教授編寫的專家意見。有鑑於可能需要徵詢該專家意見的內容並對該專家意見援引進一步的評論,國際奧委會同意該專家意見的提交(譯註:由運動員方提供)。
22.聽證會休庭以徵詢各方意見,組織證人會議,並考慮本案非常具體的結果,包括運動員自願接受了臨時停賽,以及事實上在接收到陽性檢測結果的通知後,她並沒有在2016年里約奧運會上參加更多的比賽,尤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該運動員計劃於2016年8月18日離開里約熱內盧,國際奧委會同意在兩種條件下將其大部分訴訟請求撤回, 條件如下: (條件1)在仲裁庭作出決定,接受國際奧委會的修訂後的仲裁申請後,該運動員將如期於2016年8月18日16時00分離開里約熱內盧,並不以此作為(今後抗辯)運動員方是否有過錯的證據,該事項應由國際泳聯決定,(條件2)根據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第10.2.2條款,仲裁庭應該 a)宣布受理國際奧委會的申訴申請; b)認定根據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條款2.1,該運動員違反了反興奮劑規定[ADRV]; c)取消該運動員在100米蝶泳決賽中獲得的成績(第4名)及一切由此產生的結果,包括沒收任何獎牌,積分和獎金; d)將該運動員的有關事項告知國際泳聯(F1NA)(以由後者)實行超出2016年里約奧運會之外的懲戒。
23.該運動員要求仲裁庭駁回國際奧委會修改後的訴訟請求並裁定該運動員沒有違反任何反興奮劑規定(ADRV)。
24.在專家會議開始時,Wu教授證實了他的書面專家意見內容,他總結如下: 1.由於HCTA在A-刀豆球蛋白A中的滯留時間會嚴重變動,A樣本檢測確認的結果不能被(作為)科學(證據)接受,那麼A樣本的陽性檢測結果(AAF)可能就有一個程序性問題。(譯註:專家意思是A樣本的檢測方法不準確,可能有問題。) 2.由於不同實驗室間對HCTZ的檢測限(LOD)缺乏協調,這就可能有一個公平性的問題,當對一個特定物質例如(譯註:此處原文i.g.,疑為e.g.之誤)HCTZ的LOD是如此之低時。(譯註:專家意思是由於不同實驗室有不同LOD標準,在LOD很低時有的實驗室會認為有問題/陽性,有的實驗室可能就認為沒問題/陰性,以至不公平。) 3.由於缺乏有關HCTZ沾染的詳細信息,此類污染現象正在出現(被發現)。反興奮劑組織必須意識到這個問題,並(恰當)處理陽性檢測結果(AAF)案件,以保護處理,以在非故意攝入禁藥的情況下保護運動員。(譯註:專家意思是運動員檢出的HCTZ有可能來自污染源而非有意攝入。) 最後,根據文件A和文件a等等提供的數據,很顯然,指控該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是不公平的。
25.Ayotte教授,作為國際奧委會的專家,目前在2016年里約奧運會(所在地),檢查了本案中的A和B樣本的檢測結果及實驗室文件包(LDP),同意Wu教授總結的第一點,即(在A樣本檢測中)發生了不尋常的(檢測)列的使用,這可能導致了A樣本篩選和A樣本確認的滯留時間的變化。因此,基於Wu教授能看見和讀到的信息,Wu教授的關注是合理的,但是,檢測結果最終還是一致的。武教授似乎對(Ayotte教授)給出的解釋表示滿意。
26.對於吳教授總結的第2項,他(Ayotte教授)在回答國際奧委會的質疑時證實,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技術文件TD2015MRPL在第1.0節第二段款,第一小節中規定 “濃度低於規定值MRPL也可能會導致陽性分析結果”,而且該文件的4.0(章節)中規定的例外沒有任何一例可適用於HCTZ物質。
27.武教授總結的第3項被兩個專家都認為合乎要求擬議法(譯註:應該是設立新條款或改變反禁藥法)的條件,這是可能的,但是,不適用於現行法在本案中的應用。
28.Ayotte教授反駁了另一位專家,斯科特分析的Paul Scott先生的調查結果,後者提交了一份專家報告解釋說,HCTZ(氫氯噻嗪)既不是用於增強運動功能的目的,也不是作為違禁物質掩蔽物(既然有了運動員的非稀釋尿樣)。艾約特教授反對斯科特先生在樣品分析的定量和解釋中的發現。
29.在專家會議結束時,該運動員強調了她的立場――實驗室方面表現了嚴重的失職,該實驗室在2016年里約奧運會前已經兩次被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暫停資格。在結束陳詞時,該運動員重申了自己的立場,在綜合各種可能性的情況下,她沒有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並註明以下幾點:(1)(事件發生後)在很短的時間裡,她測試和分析了(她所用的)所有的藥物和維生素,以確定被禁止物質的來源;(2)她在過去大量的測試中一直保持乾淨的反興奮劑記錄;(3)她接受了公共檢察官辦公室一位專家的法醫報告,該報告並強調了她的誠實; 以及(4)里約實驗室在本案中犯下的眾多錯誤。因此,該運動員不應該被取消在100米蝶泳決賽中的資格。
接下來是仲裁庭論述和決定,文件基本結構如下: II LEGALASPECTS (法律方面) JURISDICTION(管轄權認定) APPLICABLE LAW (適用法律) LEGALFRAMEWORK (法律框架) III MERITS (是非曲直) A)PRESENCE OF A PROHIBITED SUBSTANCE (違禁物的存在) B)DEPARTUR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LABORATORIES (ISL) (譯註:里約實驗室違反國際實驗室標準的問題) C)OTHER ELEMENTS OF ART. 9 IOC ADR (國際奧委會反興奮劑規則第9條款的其它要素) IV CONCLUSION (結論)
DECISION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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