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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發密函要求院校食用轉基因油涉密拒公開被訴
   

農業部發密函要求院校食用轉基因油涉密拒公開被起訴

  來源:中國經營報,李艷潔

  8月17日下午,西安、北京市民聯合起訴農業部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進行公開審理,案由是農業部拒絕公開一份涉及到轉基因食用油內容的公函。

  西安市民孟振榮、北京市民沈美麗先後向農業部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農業部公開一份其2011年9月28日發給教育部辦公廳的公函,該公函要求教育部“糾正”各地教育部門下文禁止學校食堂採購、使用轉基因油的行為。農業部以該公函屬於國家“秘密”文件為由,拒絕公開。

  原告要求依法撤銷農業部給兩位原告的(農公開(科)[2016]2號、3號)《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並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其給教育部的“公函”。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科教司”)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與知識產權保護處處長林祥明和代理律師、北京市高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敬雲川出庭應訴,稱農業部享有定義國家秘密的權力,認定該公函為國家秘密的程序也合法,要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原告要求法庭繼續審查農業部提交給法院但沒有提交給原告的一份法規依據的合法性,以及審查農業部對孟振榮做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是否在《國家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限之內。

  事涉“國家秘密”

  原告方告訴記者,他們和法庭申請了公開審理,申請到18個旁聽席位邀請群眾和媒體旁聽。由於農業部認定其給教育部的公函為“秘密”文件,根據最高法規定,法官表示對“國家秘密”證據不進行當庭質證。

  農業部代理律師敬雲川稱,該公函為“秘密”文件是由農業部科教司和辦公廳一起認定的。

   敬雲川稱,農業部認定此公函為“秘密”文件,是依據四個法律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及農 業部和國家保密局2011年《關於印發農業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的文件。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相關條款,農業部享有對國家秘密的定義權。

   第六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第九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 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第十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其中,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 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第十一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敬雲川表示,認定該公函為“秘密”文件的依據是,農業部和國家保密局2011年《關於印發農業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農辦法2010第10號)第2條第2項“農業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第1目“泄密後會對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全局、社會穩定造成損害的。”

  原告代理律師、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松表示,“我理解這條的意思是,一旦所謂秘密被公眾知曉,會引起公眾、社會情緒波動。”

  楊松認為,農業部引用此條文認定該公函為“秘密”文件不合法。“如果給教育局的公函理由正當,不會對社會穩定造成損害。”

  原告孟振榮申請,法院在庭審後對這份農業部和保密局聯合下發的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食用油拉鋸

  2010年11月,有學生家長發現北京諸多學校食堂採用轉基因大豆為原料製造的豆油。

  儘管農業部科教司的官員和農業轉基因科研人員一直強調,到目前為止,沒有證據證明轉基因食品不安全,但公眾的疑慮一直存在。

  出於為孩子健康的考慮,2011年年初,一些學生家長組成“換油聯盟”,呼籲將北京學校食堂里的轉基因大豆油換成非轉基因油。

  2012年3月12日,一些要求“換油”的學生家長代表到教育部,向主管高校後勤管理的發展規劃司領導陳情,要求教育部採取措施推動大中小學食堂使用非轉基因食用油。

  家長代表楊曉陸稱,教育部拿出了農業部辦公廳2011年9月28日發給教育部辦公廳的公函。曾看過這份文件的楊曉陸表示,該公函要求教育部“糾正”各地教育部門下文禁止學校食堂給孩子吃轉基因油的所謂“錯誤”。

  2012年7月,北京市民向農業部申請公開該公函。農業部回復稱:“我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為‘秘密’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不予公開。”

  孟振榮於2015年12月19日,沈美麗於2016年1月6日,再次分別向農業部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農業部公開給教育部的該公函,農業部還是同樣的答覆。

  原告代理律師楊松當庭提交了5份證據顯示一些地方教育部門禁止學校食堂使用轉基因油、建議使用非轉基因油,甚至農業部機關幼兒園也採用非轉基因油。

  2006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率先發文要求“檢查轄區內中小學、幼兒園單位食堂是否使用轉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

  2010年5月6日,烏魯木齊市教育局、烏魯木齊市衛生局、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文《烏魯木齊市中小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規範化管理規定》“禁止採購……轉基因食用油”。

  2010年12月披露農業部機關幼兒園“食用油採用非轉基因油”。

  2011年2月21日發布山東省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1年1月頒布的《安丘市學校食堂管理規範》“禁止採購……轉基因食用油”。

  2011年8月,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學校食堂、學生配餐公司……建議使用非轉基因植物油”。

  楊松表示,農業部官員要求教育部門不能禁止學校食堂使用轉基因油、又讓自己的機關幼兒園使用非轉基因油,態度自相矛盾,呼籲農業部為青少年健康着想。

  農業部科教司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與知識產權保護處處長林祥明和代理律師敬雲川表示,原告提供的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一些證據內容是“網站截屏”,真實性存疑,被告“不認可”這些證據。

  敬雲川稱,本案涉及的公函為“秘密”文件,仍在保密期,農業部答覆的“依法不予公開”,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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