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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遇到真爱要不要离婚?
   




这是一种泛滥到流俗的情节:


一姑娘,被已婚上司穷追猛打,在一起了。她以为,他是动了心的。无数次掉泪,无数次海誓山盟,无数次卿应怜我我怜卿,听得耳朵都能直接怀孕。


在他人看来,这不过是:侬本佳人,奈何做妾。


在她看来,这却是: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娶时。


而他呢?应该也有些瞬间,是有过爱的。


也有过“多少男子汉,一怒为红颜”的决绝,有过与天下为敌的壮烈,有过卷土重来的憧憬,有过“打马天涯”的私奔企图。


可惜,第二天一早,烟消云散,还是准时上班,准时回到家里,用一个精美的谎言,诠释昨晚的去向。


两三年以后,他对那个被折磨得痛苦不已,被舆论攻击得体无完肤,逐渐歇斯底里自虐自残的姑娘说:“对不起,我不能耽误你,你找个好男孩嫁了吧……”


于是,她独自凄然而去。


我一直很想问问这些人,午夜梦回时,你们该如何逃过良心的审判,如何面对伊人最后的留言:


古代志异小说里,常有女鬼留恋人间,徘徊不肯离去,以为自己仍是生人,一样嫁人生子。


直到捉鬼的术士拿出灵位,才知道自己早已非人,于是凄然倒地,化为血水……


我一直以为这就是爱,这就是幸福。如今才恍悟,我已经死去很久,一切美满不过虚妄。





前年写专栏,有一个QQ上相识的文友对我说,你能不能写一下我们。


我说好。


一个婚外恋故事。男人和女人都是已婚者,写文章,文笔靡丽,气息相近,在家乡论坛上对上眼了。后来男的回乡,见了女人,两人就不行了。


他们在小旅馆见面。


她给他洗脚,一面洗一面哭。他也哭。从头哭到尾,从天黑哭到天明。哭完以后,各自回家。


“我愿意为她去死。”他说。


“既然都愿意死了,为什么不各自离婚在一起?”我很不解。


他说,我可以离,但她离不了,丈夫凶悍,如果提离婚,可能会杀人。我疑心这句话的水分很大。


又说她是传统女性,再不快乐,也不会离开孩子。我亦疑心,这话的潜台词是:她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心智,在离婚后照顾好小孩。


后来,他又说,他在南方打工,月工资几千,离了婚,就没有钱了,而女人在家乡上班,体制内,老师,如果跟着他一起来南方,一无所有,生活品质下降,难免困窘难堪。


他不忍心她跟着自己受苦,于是一拖再拖,继续鬼鬼祟祟地偷,凄凄惨惨地落泪。


这应该是最主要的原因了:没有钱。


没有钱,所以就会底气不足,决心不够,意志不坚,执行力几近于无。那就认命吧,还有什么好说。所有的痛苦,都是咎由自取。


他不。他用各种风格的语言,古典的、嬉皮的、文艺的、哲学的……讲他们的情深似海,辗转反侧。绵密又压抑。


讲到后来,我就一感觉:妈蛋,越穷越矫情,越挫越浮夸。


当然,我没把这话告诉他,我只说:呃,那个,我大概写不了,因为我怕我一动笔,就要把你们骂得狗血淋头。不是骂你们出轨,而是骂你们无能





我从不觉得,婚后遇见真爱是非道德的事。


人生那么漫长,谁能保证民政局的钢印一盖,人生就划上句点。


从此,你就是真爱的盐碱地,是春风不度的玉门关,是多巴胺停止分沁的僵尸。


五十年啊,半个世纪,你能保证自己一直不动心?如果有人说能,你要么是圣人,要么就是骗子。凡夫俗子,在婚后遇见另一个喜欢的人,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但怎么处理婚姻与真爱的关系,就看得出一个人的品质了。


人渣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甜言蜜语先送上,睡了再说,玩够了就撤,婚当然是不离的,财产被分,一切重头开始,他才不愿呢!


而有担当的人,则会开始妥善处理婚姻,和平谈判,分割财产,安顿好妻儿,然后以自由身,平等地追求心中所爱。


也许有人说,不对,有的女人要的是爱和责任,并不是每个人都要钱。


作为一个见证过无数离婚的人,我只想呵呵,同学,你太罗曼蒂克了,女人不愿意,归根结底,是嫌丈夫给的钱不够多。


一百万不够?那两百万,三百万,五百万……一千万?再加两套房产,一辆奔驰车。你还不同意?!





和那个QQ文友聊天时,我还未婚。


他说,那是因为你没结婚,不懂婚姻的无奈。如果你结了就不会这么想了。


真是不好意思。现在我结婚了,想法依然,甚至更浓烈:


如果遇到真爱,必须离婚。


因为,我不要苟且地偷情,不要猥琐地开房,不要让我的存在,成为他的在喉之哽,心头之刺。


我爱他,我就会给他最纯净的光芒,最明亮的陪伴。


就不会把他推入道德的深坑,让他受舆论和内心的谴责,让他痛苦,让他孤寂,让他委屈,让他在无数个午夜梦回时,想到我,却又忌惮丈夫在身旁,不敢给我打电话,于是彻夜难眠。


我要给他一个平等的身份,和我在一起。


我要和他手拉手,在阳光下的街道散步,而不只是偷偷摸摸在七天如家汉庭锦江之星的钟点房。


我要他可以在某个良辰吉日,站在满座宾朋中央,对所有人宣布:这是我的妻。而不只是让这一切在臆想中发生。


我要我们的相爱,是一种祝福,而非一场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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