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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榮基事件誰是誰非?法律才是根據
   

最近,銅鑼灣書店店主林榮基與某些政客互相配合,對林榮基在內地受刑事審查一事進行大肆操弄,又是開記者會、又是發表文章與談話,對內地口誅筆伐,似乎內地有關部門真的對林榮基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林榮基在內地的行為是否違法,內地有關部門可否對林榮基進行刑事審查,內地刑事審查林榮基是否跨境執法,違反了“一國兩制” ,損害了港人利益?!我們只有弄清以上幾個基本的法律和事實,才可判斷是非,揭開真相。誰是誰非?法律才是根據。

第一、有關人士是否違法犯罪根據犯罪行為地國家的法律。根據林榮基在記者招待會上提供的資料,林榮基把在香港出版的,有違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和內地社會穩定的違法出版物偷叩絻鹊鼗蛴伤救耍蚪浰呐燕]遞給內地人士,違反了中國的有關法律,破壞了中國的社會穩定,林榮基上述行為發生在中國內地,中國內地有關部門根據中國法律對林榮基在中國內地的違法行為進行刑事審查,這是任何-個主權國家應有的權利。中國內地有關部門依法行使權力何罪之有?如果是中國內地公民在香港有違法行為,香港法律同樣可以對內地居民採取法律行動。應當說明,在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對有關人士是否犯罪都是根據行為地國家法律決定的。同樣,林榮基在內地的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也是由內地法律決定的,也就是說,香港無權根據香港法律判斷林榮基在內地的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

第二、中國司法機構對林榮基案享有無可爭辯的刑事管轄權。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刑事犯罪案件由“犯罪行為地”法院管轄。犯罪行為地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林榮基偷叻欠ǔ霭嫖镞M入中國內地或者在中國內地投遞非法出版物給他人,破壞內地社會穩定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都在中國內地,可見,中國司法部門對林榮基在內地的犯罪行為有無可爭辯的刑事管轄權。

第三、對刑事案件有犯罪行為地的法院行使管轄權是通行的國際刑事管轄規則。“在傳統上,普通法以屬地管轄為主,英國法律明確限制英國法院的刑事管轄原則為屬地管轄。”《香港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5條“以事情發生地點決定司法管轄權” 規定:“若有任何資料、指示、要求或其他事宜任何方式——從香港傳遞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從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傳遞至香港,則該資料、指示、請求、要求或其他事宜即屬香港傳遞”。由此可見,林榮基在中國內地投遞違害中國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為,根據香港法律也應當由中國司法部門根據中國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四、中國內地有關機構對林榮基採取的司法審查行為符合中國法律規定,合情、合理、合法。根據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內地刑事管轄分為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職能管轄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各自的性質和職能,對於刑事案件依法分工立案受理,分別進行偵察、起訴、審判和執行。從林榮基記者會披露的情況來看,此案仍然在偵察階段,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刑事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如涉及國家安全事件,亦可由國安部門進行。根據林榮基所講的情況,此案應當還處在公安或國安部門偵查階段,相關部門完全根據中國法律程序行使刑事偵查,對林沒有任何違法不人道的行為,林受到很好的待遇。但林是犯罪嫌疑人,對其偵查,詢問,限制其自由也是應有的法律程序。至於未通知他家人,未能讓他聘請律師,並非因他是香港人,這或許是法律程序的規定,或許是因內地與香港尚沒有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香港律師不能到內地執業,內地和香港如何相互通報案件也沒用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是兩地制度安排上的缺陷,難道可以成為香港某些人抹黑內地制度的理由嗎?應當說明,內地早就希望與香港達成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通報互涉兩地的刑事案件,移交逃犯,規定兩地刑事管轄權限,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但是由於香港某些政治勢力的反對,兩地的刑事互助安排,至今沒有達成協議,致使有人在內地犯罪,或有人在香港對國家和內地機構以及個人犯罪,常藏匿在香港,逃避了內地的法律制裁。如林榮基仍未結案,現是取保階段,林已宣稱他永不到內地,那麼,此案的以後法律程序就很難進行了。

第五,香港有人棄香港的傳統價值-法治如棄敝履,十分悲哀!中國內地有關部門,根據中國的法律對港人林榮基在內地所做的違法行為,進行刑事偵查,行使正當的管轄權,是有充分根據的,香港有些人明知法律規定,卻有意操弄,歪曲事實,掩蓋真相,詆譭國家,破壞“一國兩制”,宣揚港獨,秩∧承┱蝿萘Φ乃嚼O愀郛斍暗膩y局正是由那些口頭上高叫民主法治,觀念行動上卻竭盡破壞法治之能事的人造成的。善良的人們要擦亮眼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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