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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判定太平岛为礁的根据
   

前两天写了个帖子,说这个判定有两个漏洞。那时只看了判决摘要。今天把有关部分的全文读了,应该说这两个问题仲裁庭都注意到了。下面大致把该判决的主要逻辑介绍一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岛屿的判定只有第121条的三句话,而与争议有关的又只有其中的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仲裁庭首先回顾了这一条产生的历史及其目的。显然这一条是伴随专属经济区(EZZ)产生的。EZZ本身是为了保护沿海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但有些国家担心它会被滥用,用一些很小的礁石来抢占EZZ,因此希望在公约中加以限制,甚至希望规定一些细化的指标,用来判定一个高潮时漏出水面的feature究竟是礁还是可以拥有EZZ的岛。但其它一些国家则认为这不实际。实际写入公约的是一个折中,就是121条第3款。 

仲裁庭因此总结,EZZ是为其所属土地上生活的人群服务的,因此121条第3款中的“居住”,就必须是真正以这块土地为家,而不能是临时性的,哪怕这个临时延续数年。 

仲裁庭的确认识到公约规定的是“能够维持居住”,而不是“现在居住”,但仲裁庭采取了这样一个逻辑,即:如果一个海上feature在历史上从来没有维持过符合上述要求的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那就证明它不能够。他们的理由是人类已经居住在很多条件非常艰苦的地区,因此一个地方如果从来没有人定居,就说明它实在不能维持人类居住。 

同时,考虑到EZZ出现后,有些国家有意识地向一些feature移民,并且有很多现代化改造,这与EZZ的宗旨相悖。因此仲裁庭把历史考察主要限定在EZZ出现之前。 

然后仲裁庭考察了有关南沙诸岛的历史记录。与多数新闻报道的不同,仲裁庭实际上承认太平岛上有足够维持少数人生活的淡水和进行有限农业活动的土地,并且确实在不同时期有少数渔民在其上居住过。但是仲裁庭认为这种居住都是临时性质的,一个重要证据是,文献提到这些渔民时都称之为海南渔民,或菲律宾渔民,而不是太平岛人。因此仲裁庭认为这不足以判定为公约121条第3款中的“居住”。 

另外,在太平岛上出现过的各种采矿活动,也不是为了其自身的经济生活,而是为其它地区如日本,因此也不符合121条第3款的规定。 

于是仲裁庭就作出结论,既然历史上来到太平岛的渔民最后都没有在此定居,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什么人为的因素阻止他们这样做,说明太平岛无法维持人类居住。 

有位德国法学家批评仲裁庭没有考虑群岛概念,其实仲裁庭还真是考虑了。但既然南沙群岛最大的太平岛都不满足121条第3款,其它features就更不够格了,作为这些features的集合,南沙群岛整个也同样无法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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