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嵇石日前从公安机关了解到,煽动访民、插手敏感事件的江天勇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境外炒作等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月21日,长沙铁路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经查,该人真实身份系江天勇,男,46岁,原系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因违规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资格。
11月21日晚,江天勇冒用黄某某的身份证,购买一张D940次(长沙南至北京西)车票并持冒用身份证乘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9日,并依法通知了其家属。同时,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随身携带有7台手机、11张手机卡、7张银行卡等物品。 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江天勇涉嫌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和住宿,并非法持有多份国家机密文件,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连,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12月1日,江天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通知其家属。
此外,江天勇还长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并以所谓"公民代理人"身份承接、插手一些敏感案事件,在互联网上大肆编造传播谣言,煽动访民和当事人家属对抗国家机关、干扰司法办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江天勇已承认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其还涉嫌其他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 【延伸阅读】
冒用他人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专家指出,居民身份证法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在社会上冒领骗取身份证去违规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违规开设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纵等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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