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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被冤判,我的著作权侵权案败诉
   

万维读者网网友傅德元来稿:2016年12月13日,我在河北省保定市的法定代理人给我发来电子邮件,首先劝诫我千万不要太过于生气,然后告知,我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著作权侵权案败诉了。

        一

        2006年,我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中国近现代史博士学位时,忙里偷闲,在毕业论文选题之外研究了我十几年前即关注的课题——李鸿章与淮军昭忠祠公所,并在《安徽史学》第3期发表了近3万字的长篇论文《李鸿章与淮军昭忠祠》,该文当年即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全文转载。同年,我还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刊发约16000字的论文《李鸿章与保定淮军昭忠祠公所》。早在1993年,我与河北大学黎仁凯教授即在《近代史资料》上整理点校并刊发了保定淮军昭忠祠西路的重要历史碑刻《淮军昭忠祠公所善后章程十六条》。

        我的论文属独立完成独创性研究成果。在我的论文刊发之前,相关论文只有2003年保定衡志义、沈志为发表在《文物春秋》上的《保定淮军公所初探》,以及安徽翁飞研究员发表在《江淮文史》杂志上的文章《李鸿章、吴汝纶与巢湖淮军昭忠祠》。他们的文章,只分别研究叙述了巢湖淮军昭忠祠和保定淮军公所,而我的论文,详细考证了清代雍正初年昭忠祠制度的创始,清中叶昭忠祠制度的变迁,晚清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湘、淮军崛起后昭忠祠制度的进一步变化,分析叙述了李鸿章于晚清同治、光绪年间,在全国主持修建的无锡、武昌、苏州、台北、保定、巢湖和天津等七所淮军昭忠祠,并征引大量历史资料,包括李鸿章及其他督抚的奏摺、清方记载,晚清、民国及当代地方志,以及其它资料等,运用建筑文化、风水文化、祭祀文化、风俗文化等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中国近代史专业知识,来考证叙述确认这些昭忠祠修建的原因、地点、时间,并第一次叙述了这些昭忠祠的入祀(正祀)、附祀(袝祀)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银钱管理、祠所物品管理等。可以说,在我的论文发表之前,学术界无人深入研究淮军昭忠祠制度。我的研究成果,直至现在都是这个领域最权威的研究成果,在百度、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网站上,均能查到我的论文。

        2013年5、6月间我从南加州回国之际,见到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保定淮军公所》,该书由保定市文物局局长王胜利任主编,马立军、王丽娟(二人为夫妻)为副主编,编委会主任为中共保定市委宣传部部长李国英、中共保定市纪检委书记周省时。稍加浏览,我即断定此书关于李鸿章在全国主持修建七所淮军昭忠祠,以及昭忠祠特别是保定淮军昭忠祠公所的管理制度等内容剽窃了我上述论文的著作权,并专程由老家回保定到出版社,与社长及责任编辑面谈,要求出版社及作者承担剽窃的法律责任。

        该书版权页虽注明23万字,但222页中有82页插图,实际字数只有11.5万字。经过仔细核对,我发现该书与我的论文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只在段落中稍加改动几个字的,就有将近3万字,实属严重的剽窃著作权行为,谨举一例:

        我在《安徽史学》论文第79页左侧第二段描述安徽巢湖淮军昭忠祠的原文是:“巢湖淮军昭忠祠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建于淮军的创始之地和淮军将士的故乡,根据李鸿章《巢湖建淮军昭忠祠摺》所叙述的淮军转战南北各省的情况来分析,这里应是各处淮军昭忠祠的总汇,即列祀、袝祀于其它淮军昭忠祠的淮军将士,都可以在这里得到相同的祭祀。”王胜利的书第24页第二段原文与我论文的叙述及标点符号完全相同。

        出版社社长及责编耐心与王胜利联系,他答应赔偿,但拖延抵赖,拒绝签订协议书。我又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河北省版权处联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他们可以进行调解,但如今官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利不早起,他们只告诉我可以起诉侵权方。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只能走法律途径。我深知在中国“维权”之艰难,但还是被迫走上了这条“邪路”!

        2016年5月,我专程回国到侵权地保定,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王胜利、马立军、王丽娟及河北大学出版社,立案费7300元。

        立案之后,我才真正体会到,在中国打官司的熬煎。作为原告,你所处的地位远远比被告要被动和担忧!原告要交立案费,被告一分钱也不用花;原告要复印、提交很多证据材料给法院和被告,而被告方所提交的材料很少,他们根本没有将几页材料提交给我和我的代理人,原因就是被告方是保定市“高官”,他们的律师与法院非常熟悉。

        立案一个星期之内,从两件事情上我已经猜想到我的案子的结局。其一,本案代理审判员韩皓(女)与我的代理人及我表明:被告的书出版后,宣传了你的论文,这不是好事吗?你们还要起诉?其二,在我们经常去复印、打印材料的一家复印店的女性老板梁女士不客气地对我们说:我看你们这案子别打了!我问为什么,她说:在中国,连冤死的案子都讨不回公道,你们什么著作权侵权案,谁会重视?你们根本打不赢!我无语。但开弓没有回头箭,既然已经起诉,就要走下去!

        起诉之后我又回了美国,开庭时再回保定。7月7日这天开庭。河北保定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的许双全、李壮为被告方代理律师。李壮竟在法庭上颠倒黑白,说我的研究成果“不属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专属内容,不应认定《保定淮军公所》一书对其构成侵权。原告所起诉的剽窃内容均为历史资料记载内容和历史遗迹、事件的客观描述内容,系公知的历史知识和通说,并非属于原告直接创作作品内容,保定淮军公所作为具有时代特色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其进行学术研究者甚多”,等等。这些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辩词被书记员完全记录,而我的辩词她根本不给记录,审判员韩皓在很多情况下根本不容我答辩,只告诉我回答“是”还是“不是”。

        关于起诉的主体,被告方在开庭前的7月4日可能给审判员韩皓提交了一份保定市文物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编写保定淮军公所一书的情况说明,证实文物局指派王胜利组织主持,马立军、王丽娟参与编写,该书由文物局享有著作权。但这份所谓证据,韩皓在开庭前根本没有按照诉讼法向我们提交,在庭审时,被告方李壮律师和韩皓均讲这个材料不作为证据,但第二天韩皓就对我和我的代理人说那是证据,我口头和书面要求看法庭录像,她根本不予理睬!而实际情况是,这本书的封面、内页、版权页均注明王胜利主编,马立军、王丽娟副主编,只有河北省文物局张立方所写的序言中讲了一句:本书是由保定市文物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而文物局提交的那份情况说明,只有一个公章,没有制作文件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三

        本案合议庭由三人组成,审判长祁峰,审判员曲刚、韩皓。判决书承认我的研究成果享有著作权,但又从三方面驳回我的起诉,根本没有保护我的著作权:

        第一,根据7月4日被告方伪造的情况说明,认定《保定淮军公所》一书是在保定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的指导下,由文物局指派被告王胜利组织主持,由被告马立军、王丽娟参与编写的。该书的出版合同补充条款也载明:甲方(文物局)资助乙方(出版社)管理费壹万伍仟元整,来证明此书的著作权人不是王胜利等三人,而是保定市文物局。我指出该合同有关管理费的规定与1997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严禁买卖书号的规定不相符合,属于国家禁止的买卖书号行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合议庭也不予采纳。最后判决为:原告将保定市文物局指派组织编写的个人作为侵犯著作权的主体,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不符,这三人不是“适格被告”。

        第二,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的著作权责任,应由著作权人承担。

        第三,关于《保定淮军公所》一书内容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的《保定淮军公所》一书中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多是对保定淮军公所地理位置、始建年代、发展历史等的描述,这些对保定淮军公所建筑及相关历史事件的描述,在相关近代史书籍及互联网中,均能查找到有关著述及研究文章,故原告对四被告的侵权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傅德元对被告王胜利、马立军、王丽娟、河北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傅德元负担。”

        四

        通过这场官司,我深刻体会到中国司法制度的黑暗,中国司法官员如何官官相护,老百姓无处伸冤的惨象!在天子脚下的河北省,震惊世界的聂树斌案刚刚落下帷幕,保定市中级法院仍然继续知法犯法,枉法判决。秦香莲那句千古名言,现在对我来讲感觉非常贴切:至死我也不喊冤!此案的枉法判决,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2016年7月4日所谓保定市文物管理局的情况说明,审判员韩皓开庭前不依法向我们提交,庭审时明确说明不作为证据,但判决书却作为证据,并枉法判决王胜利等三人不是著作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你再讲法律条文,他们根本不予采纳,而完全采信被告方的说法,这种明显的枉法行为,作为原告我无权无势,无可奈何!法律是官方的法律,不是保护老百姓的法律!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习近平再讲依法治国,掌握生杀大权的司法官员不按法律办事,法律对他们又没有惩罚措施和约束力,你想打保定市中院纪检委的电话0312-3103197, 3103188都非常难,平常百姓想进中院的大门更难,最后的结局可想而知!

       第二,上面所引的判决书称,我的研究多是对保定淮军公所地理位置、始建年代、发展历史等的描述,这些······在相关近代史书籍及互联网中,均能查找到有关著述及研究文章。这完全是信口雌黄,胡说八道!1. 我的研究是关于李鸿章主持修建的全国七所淮军昭忠祠,而不只是保定淮军昭忠祠。2. 我的三篇四万多字的论文只讲了保定淮军公所地理位置、始建年代、发展历史,这样的话能让人相信吗?这与我提交的论文复印件相符吗?你们写判决书、法院院长批准判决书就不考虑考虑吗?3. 在中国研究李鸿章与淮军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中,包括苑书义教授的《李鸿章传》,谢世诚的《李鸿章评传》,田玄的《淮军》,雷颐的《李鸿章与晚清四十年》,欧阳跃峰的《人才荟萃——李鸿章幕府》,均没有关于淮军昭忠祠的叙述,而互联网中,全是翁飞和我的论文。但这些不学有术的法院官员掌握着话语权、判决权,我再根据法律去辩护,提供再多的证据也无用,既不能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又要受到这些人的侮辱贬低和奚落!

        此案所表现出来的最卑鄙无耻的是,王胜利等三人,在《保定淮军公所》一书“写作”之际,目无法度,大量直接剽窃我的著作权,堂而皇之地以“主编”、“副主编”的称呼将自己的名字写该书的封面、内页、版权页中,为自己沽名钓誉,出尽风头。但我起诉之后却又费尽心思,耍尽花招,伪造证据,企图将书中事实上的作者即著作权人的事实抹掉,让文物管理局这个公家单位背黑锅,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他们与保定市中院的私下有哪些交易,我不得而知,但我深知,在当今的中国官场上,他们绝对不会是清白的!此书还表现出中共保定高官们不写一个字,也要在树上署名:在这样一本书上,两个中共保定市委常委,保定市委宣传部长李国英、保定市委纪检委书记周省时都在书上挂上一个“编委会主任”的头衔!试问:你们为这本书做了什么?竟要挂上这个头衔来欺世盗名?!

        作为一位历史研究者,在学术研究中,我出版了《直隶总督与总督署史话》(合著)   、《丁韪良与近代中西文化交流》   、《创业美国》,并点校了《天道溯原——丁韪良基督教作品选粹》、《星轺指掌》,在中国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历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江汉论坛》、《社会科学战线》、《河北学刊》、《安徽史学》、《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等杂志发表了几十篇论文。在几十年的研究中,我始终遵守学术规范,决不炒别人的冷饭,开拓自己的研究领域。但我也遭遇到三次中国的“学者”们剽窃我的著作权的行为,而这次是最严重的也是最难对付的一次,因为王胜利不是学者,而是共产党的官员,他的本领可以通天!在他的背后是中共保定市委的高级官员们!我遭遇的冤判,只是中国司法制度黑暗的冰山一角,是中国老百姓遭遇的千千万万个冤假错案中的一个。我拿出了充分证据,证明王胜利等确实剽窃、抄袭了我的著作权,但最后的判决就是如此!我的冤判能得到纠正吗?我还能坚持下去吗?读者如果关注我的案件,只要打进“李鸿章与淮军昭忠祠”就能在网上读到我的文章,也可以用电子邮件联系我:deyuanfu201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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