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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怎樣釀成的?
   

ZT 讀者“山巔一水”評論:


  《炎黃春秋》2015年第四期尹曙生冤案是怎樣釀成的》一文以翔實的史料揭示了冤案是領袖以言代法一手釀成的可謂精闢透徹之極。然而,文中又有“這未必是他初衷”一語,猶未完全擺脫為尊者諱的窠臼,為該文留下了微瑕,略感遺憾。


其實,恰恰相反,一系列的冤案的釀成正是領袖的初衷。初衷是什麼立威。為立威,不妨伏屍千里,冤不冤,不在考慮範圍之內,或者說,明知是冤,但為立威計,請你只好委屈一下了。...




冤案是怎樣釀成的
作者:尹曙生

  1962年9月,公安部編印了"黨內幹部教材"《毛澤東同志論階級鬥爭和人民民主專政》的黃皮書。筆者喜得一本,很開心。50多年來我一直把它作為案頭書之一,不知閱讀過多少遍,有些條文背得滾瓜爛熟,可以信手拈來。不過不同時期閱讀這本書,有不同的感受。


  初讀時,對領袖指示在對敵鬥爭中一定要防止冤假錯案的諄諄教導,感到特別親切,言猶在耳,毫不懷疑其真情實意。例如1951年3月30日,毛澤東在《關於鎮反工作的一個批語》中說:"請你們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1955年5月12日,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提出的關於肅反工作的方針"中,用對仗、排比的句子,簡明、扼要、精粹、易記的語言說道:"提高警惕,肅清一切特務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個好人。"據公安部參加這次會議的一位老領導(負責會議安全保衛工作)告訴我,當年毛主席講到這句話時,參加最高國務會議的人員都情不自禁地報以熱烈的掌聲。毛澤東是真誠的,得到了真誠的響應與擁護。1962年我讀到這句話時,也是熱血沸騰,感到領袖真的是英明偉大。


  可是放下書本,我又發現毛澤東講的和當時的現實情況對比,差距實在太大,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因為從1958年到1961年,在大躍進運動中,全國公安、政法機關逮捕、拘留、判刑幾百萬人,很多人是被冤枉而投入監獄的。全國的監獄人滿為患,不得不在大西北廣建勞改農場(工廠),其中在青海就新建15座大型勞改農場(工廠),先後有28萬多名犯人從內地送到青海勞改。在大躍進運動中,公檢法機關幹部、黨政幹部,公社、生產大隊甚至生產隊幹部都有捕人、拘留人和勞教、集訓別人的權力。安徽、山東、河南、甘肅、青海等省的情況特別嚴重,以致1961年以後,中央不得不對這幾個省的領導班子進行調整,對這幾個省的公檢法機關大力進行整頓,平反冤假錯案。我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由公安部調到青海省公安廳,從事接待來信來訪、複查平反冤假錯案工作的。


  冤假錯案情況到底有多嚴重,我在《公安工作大躍進》(見2010年《炎黃春秋》雜誌第1期)及以後的一系列文章中比較詳細地記錄了人民群眾在大躍進年代所受到的苦難,和領袖信誓旦旦的言論比較,有天壤之別。當時我認為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各級黨政領導和政法機關沒有認真執行領袖的教導,違法亂紀產生的。可是以後的公安工作實踐告訴我,情況沒有那麼簡單。1962年以後,冤假錯案並沒有減少多少;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更是製造了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大災難、大悲劇,釀成了占中國人口1/9、近1億人的大冤案。


  50多年來,我經常翻閱這本黃皮書,思考為什麼實際情況和毛澤東的要求完全相反。從1949年到1976年毛澤東逝世,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冤假錯案呢?當年參加最高國務會議聆聽毛澤東講話的各民主黨派負責人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中的國務委員們,發自內心擁護毛澤東的講話,熱烈掌聲就是證明。可是兩年以後,他們當中的很多人被打成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有的被抓進監獄;到1976年除個別人外,幾乎所有人都受到衝擊,有些人自殺,有些人被整死。黨內的國務委員們也好不到哪裡去。在黨內歷次政治鬥爭中,不少人先後被打成反黨集團成員、右傾機會主義分子、叛徒、特務、內奸;到了文化大革命中,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被打成死不改悔的走資派,有的甚至丟掉了性命,如劉少奇、彭德懷、賀龍、陶鑄等黨內元老。至於普通老百姓更是慘不忍睹,死傷無數,冤獄遍中華。


  讓我們來看看黨史、國史是怎樣記載的:


  1986年新華社播發的《黨史紀實:平反冤假錯案》一文中這樣說道:"文化革命的十年,造成了大量冤假錯案,據當時中共中央組織部統計,全國脫產幹部約1800萬人中,被立案審查的竟占17%。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副部長以上和地方副省長以上的高級幹部被立案審查的竟高達這類幹部總數75%。此外,解放軍系統有8萬多人受誣陷,1100多人被迫害致死……教育部僅在17個省所屬單位,就有142萬餘人受誣陷。中國科學院僅在17個省所屬單位有5萬多人受誣陷,等等。再加上被審查的基層幹部、工人(農民)和他們親屬中受波及者,大約有近一億人口需要平反冤假錯案,以求在政治上、精神上得到解放……到1982年底,全國大規模的平反冤假錯案工作基本結束。據不完全統計,在此期間(係指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82年5年時間——筆者),經中共中央批准平反的影響較大的冤假錯案30多件,全國共平反糾正約300萬名幹部的冤假錯案……數以千萬計的幹部和無辜受牽連的群眾得到解脫。"


  上述引用的《黨史紀實:平反冤假錯案》的情況,完全印證了葉劍英元帥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內容。葉帥說:"文化大革命中製造了大量冤案、錯案、假案,把許多老同志打倒,把大批幹部和群眾打成'走資派''反革命',進行殘酷迫害。包括受牽連的人在內,受害的有上億人,占全國人口的九分之一。"(見《葉劍英文集》)


  文革十年中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那麼文革前呢?同樣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在鎮反、肅反、反右派、大躍進運動、反右傾運動、四清運動等歷次政治運動中,無不以製造大量冤假錯案收場。僅安徽省公檢法機關就平反糾正了42萬餘起文革前的冤假錯案;遼寧省平反了50餘萬起文革前冤假錯案。胡風一案2100多人被冤枉,幾萬人受牽連。反右派鬥爭中50多萬人被錯劃為右派,幾百萬人受牽連。大躍進運動中,全國公安機關逮捕、拘留了300多萬人,絕大多數是無辜的人民群眾。大躍進運動中從縣到公社、生產大隊辦的勞教隊、集訓隊、收容所遍布全國城鄉,被處罰的人無法統計,有很多人死在這些場所,而他們還不在平反冤假錯案之列。


  1949年後,全國先後被劃為地、富、反、壞四類分子的人數有2000多萬,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人只是家庭成分不好、出身不好,沒有現行破壞活動(有破壞活動的在土改、鎮反中被鎮壓或判刑),可是一直作為專政對象,在歷次政治運動中都是反面教員、打擊處理對象,被餓死、整死無數,到文革結束時,只剩下517萬餘人,1984年才全部摘掉帽子。在長達35年中,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親屬、子女受到株連,是另類人口,正常的權利被剝奪,卻要盡不應該盡的無窮的義務。他們及其親屬是地地道道的中國"賤民"。同樣,他們都不在平反冤假錯案之列。


  50年後再讀這本黃皮書,我反覆思考認為,在毛澤東領導中國的27年中,出現了那麼多冤假錯案,這未必是他的初衷,但確實是他之所為。他在治理世界上一個人口最多、國土面積第二的大國,不是依靠法律,依法治國,而是迷信自己的英明偉大,把自己當作救世主,把自己的話當成金科玉律,要人們按照他的話去想、去做、去行動,否則你就得倒霉,被打入另冊,甚至丟掉性命,是不折不扣的人治,連法治的影子也沒有。


  到了文革時期,更是蔑視一切法律和權威,得意地自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那時候治理國家靠的就是小紅書《毛主席語錄》和中央及時發布的毛主席"最新最高指示"。說來令人難以置信,但確實是鐵的事實:在他領導中國的近30年中,只頒布了3部法律: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30年的漫長歲月中,沒有一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更沒有刑事、民事訴訟法律,可是卻判決殺了幾百萬人,逮捕、拘留了幾千萬人,處理了數不清的民事糾紛,靠的是什麼呢?靠的就是他的指示和反映他的意志的中共中央文件。那麼多冤假錯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煉"成的。本文想就這個問題進行探討,以史為鑑,好讓我們更加深刻地理解新時期我們黨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偉大意義,更加自覺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1949年3月,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廢除民國時期制定的"六法全書"。這樣,共產黨在接管全國政權後,就面臨着在沒有任何法律的情況下,如何治理國家的問題。毛澤東是不相信法律的,他也不急於制定法律。他始終認為法律束縛人們的手腳,欣慰地稱自己是馬克思加秦始皇,得意於"和尚打傘,無法無天"。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他迫於國際、國內壓力主持制定的。但是他從來就沒有認真執行過,也不準備執行


  憲法通過僅僅一年,文學家胡風因為上書中央對文藝工作方針提出不同意見,毛澤東就把他和別人的通信公之於眾,親自撰寫"按語"刊登於《人民日報》,把胡風以及和他通信的2100餘人,統統定為反革命集團成員,大多數人被投進監獄。他寫的"按語"就成了刑事法律,成了給胡風等人定罪量刑的依據,違反了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這一條,是嚴重的違憲行為。1956年11月27日,羅瑞卿在中央召開的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發言時說:"把胡風集團作為與美、蔣密切聯繫的反革命集團,是勉強一點,但這是毛主席親自定的……還是要按照毛主席的意見辦!" 連公安部部長羅瑞卿都認為把胡風一案定為反革命集團是勉強的,可是誰也不敢提不同意見、不按照毛的意見辦。1957年毛澤東先是號召人們幫助共產黨整風,給黨提意見。那些積極響應黨的號召給共產黨提意見的人,卻被他定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右派分子,其法律依據就是他撰寫的《這是為什麼?》和《〈文匯報〉的資產階級方向必須批判》等幾篇《人民日報》社論、評論文章。他寫的文章就成了反右派鬥爭的法律依據。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等於一紙空文。


  在沒有任何法律的情況下,毛澤東依靠什麼治理國家呢?歸納起來,他依靠三種辦法治理國家。而這三種辦法都是人治的辦法,是造成大量冤假錯案的根本原因。


  一是在社會鎮反和內部肅反運動中(在他領導時期,社會鎮反和內部肅反一直進行着,沒有真正停止過),毛澤東繼承、發展了列寧、斯大林的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直接憑藉暴力而無須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的理論,迷信暴力、相信暴力,而不相信法律

 

   暴力對於推翻一個舊世界,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要建設一個新世界,只能依靠法律。1949年6月30日,毛澤東發表了《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規劃了全國解放後的施政綱領。全文充滿了無產階級暴力論,沒有一個字提到依靠法律手段來對待敵對階級和敵對分子,這是他的真實想法,絕不是他的一個疏忽。全文充滿霸氣和戾氣:"'你們獨裁'。可愛的先生們,你們講對了,我們正是這樣。中國人民在幾十年中積累起來的一切經驗,都叫我們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獨裁",對於反動階級和反動派"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如何取締?如何制裁?那就是暴力!"'你們不仁'。正是這樣。我們對於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決不施仁政"。絕不施仁政,就是殺、關、管!


   毛澤東相信暴力、迷信暴力,認為暴力能解決一切問題。他在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中仍然採用革命戰爭年代打仗的辦法、暴力的辦法,不斷地指示某省、某市在某一定時間內必須要殺、關、管多少人,就像指揮一場戰役一樣。從1950年10月開始至1953年結束的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全國逮捕了300多萬人、殺了70多萬人(有的說100多萬人),卻沒有任何刑事法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標準,沒有任何訴訟程序,想怎麼辦就怎麼辦,隨心所欲。雖然政務院頒布了《懲治反革命條例》,那只不過是個行政法規,不是刑事法律,沒有任何訴訟程序,都是一些原則規定,很難掌握。整個鎮壓反革命運動是按照他的162次批示、電報和幾個根據他的意見下發的中共中央文件,包括他親自撰寫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他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法律(中央文件),主觀臆斷,給各級黨委下達鎮反中殺、關、管的具體指標、任務和完成任務的時間(見《毛澤東與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載《炎黃春秋》2014年第5期)。


  用什麼標準來殺、關、管呢?在中央文件和他的批示、電報中,都是些很籠統的概念,很難掌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規定對什麼人應該判處死刑,往往是"罪惡嚴重,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橫行鄉里的東霸天、西霸天";"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者"。這樣原則的規定,教人如何判定一個人該殺不該殺呢?為了完成領袖規定的在一定時期的殺人指標,原來認為不該殺的變成該殺的。


  在鎮壓反革命運動初期的1951年2月,中共上海市委在饒漱石的領導下,對捕、殺人是很小心謹慎的,當時只逮捕了2萬餘人,殺了200餘人。毛澤東很不滿意,致電上海市委:"上海是一個600萬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已捕2萬餘人僅殺200餘人的情況,我認為1951年一年之內至少應當殺掉罪惡大的匪首、惡霸、特務及(道)會門頭子3000人左右。而在上半年至少要殺掉1500人左右。"上海市委不敢違抗,上報中央說市委決心"再放手逮捕10000人,殺3000人、關4000人、管(制)3000人"。毛澤東立即通報表揚,規定上海以後每隔幾天就殺一批。上海市委認真貫徹執行,每隔幾天就槍斃一批人,沒有辜負領袖的期望。上海最後以殺7000餘人結束第一次鎮反。大大超過領袖的預期。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二是在黨內鬥爭中,毛澤東把黨規、黨紀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毛澤東和劉少奇都說過:黨的決議就是法,黨委開會決定的事項就是法律,必須執行。黨的決議可以定性某些人是反黨集團成員,某人是反黨分子、反革命分子、叛徒、特務、內奸、蛻化變質分子、貪污分子等等十幾個罪名,無須司法機關確認、審判,就成為專政對象,把一個政黨的紀律、條例,變成了國家法律。


  在毛澤東領導中國的27年中,黨內鬥爭不斷,在中央一級比較大的鬥爭有:1954年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案,1959年彭德懷、黃克誠、張聞天、周小舟右傾機會主義反黨聯盟案,1962年彭德懷、高崗、習仲勛反黨聯盟案,1965年底羅瑞卿反黨篡軍案,1966年初的彭真、羅瑞卿、陸定一、楊尚昆反革命案,1968年劉少奇的"叛徒、內奸、工賊"案。經中央批準的各省(市)委和各部委及其下屬單位黨委批準的這類案件更是層出不窮。一個案件受株連的人數往往達到幾百、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的統計,因劉少奇一案而被株連錯判的案件就有22057件,受到刑事處分的28000餘人,其他被批鬥、審查、隔離、關牛棚的人更是不計其數。1967年夏天至196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挖出了一個所謂"內人黨"案件,有346220人被關押受審,被整死的有16222人,被整而殘廢的多達87180人。1959年彭德懷、黃克誠、張聞天、周小舟右傾機會主義反黨聯盟案,全國有300萬人受株連。從中央到地方這些黨內鬥爭中被關押、審查的人,大多數沒有經過司法機關立案審查、批捕、起訴。個別的雖然經法院審判,也只是根據中央和地方黨委決定,法院辦個法律審判手續而已。


  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劉少奇被定為"叛徒、內奸、工賊","永遠開除出黨","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身為國家主席,要撤銷他的職務,按照憲法規定,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可對劉少奇一案,居然從來沒有立過案,本人更沒有被告知立案審查,沒有被提審過,沒有向本人核實過材料,卻在1968年10月八屆十二中全會上將他定為"叛徒、內奸、工賊","永遠開除出黨","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而他自己卻不知道。直到20多天后的1968年11月24日,他70歲生日的那一天,他才被告知自己已經被定為"叛徒、內奸、工賊","永遠開除出黨","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選擇這樣的時機告訴他真相,是大有用意的,因為這時候他已經病入膏肓,生命垂危,生活不能自理,已經沒有為自己辯解的能力和機會了,殘酷無情,令人髮指。像劉少奇案件這樣奇特的處理方式,在中國封建王朝時期也沒有發生過。

1951年3月24日,公安部部長羅瑞卿作鎮壓反革命的動員報告


  經毛澤東親自下令逮捕的潘漢年,起初是因為他在1954年4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響應領袖的號召,主動交代抗戰時期和汪精衛會面情況而引起的。隨着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案件的發展,他被列入反黨聯盟成員。8年過去了,原來指控他的三大罪狀(和國民黨特務勾結、和汪精衛見面的內奸;高、饒反黨聯盟成員;上海解放後重用敵特,為國民黨軍隊飛機轟炸上海指示目標)都不能成立。但是毛澤東不改初衷,仍然認為他是壞人。1962年1月30日,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說:"有個潘漢年,此人當過上海市副市長,過去秘密投降了國民黨,是個CC派人物,現在關在班房裡頭,我們沒有殺他。像潘漢年這樣的人,只要殺一個,殺戒一開,類似的人都得殺。"這段話說得很明白:潘漢年是有罪的,必須判刑,但是不殺他,表示自己慈悲為懷。實則,經過專案人員8年審查,除會見汪精衛沒有向中央報告違反黨紀外,其他罪名都不能成立。可這是欽定的案件,誰敢放他?於是1962年6月中央指示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派刑事審判庭庭長曾漢周(審判林彪、四人幫時,他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庭副庭長)、刑事審判庭組長丁汾和助理審判員彭樹華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丁汾和彭樹華到秦城監獄看了一個多月案卷材料,感到指控的罪名證據不足,難以定罪,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匯報。中央交辦的這樣重大的案件,黨組理應聽取匯報。可是以謝覺哉為黨組書記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十分清楚這是毛澤東、中央交辦的不容討論的案件,匯報有何用?於是由副院長吳德鋒個人單獨聽匯報。吳德鋒對匯報的人說:我說的話,你們不要記錄。儘管匯報的人說指控潘漢年罪行的證據不足,難以定案,吳德鋒聽了以後仍然說:"對潘漢年案我不想說什麼,中央(實指毛澤東)既然對他的問題定了案,我們對中央的決定只有堅信不疑,認真做好審判工作,完成中央交辦的審判任務。"


  由於辦案人員想不通,證據不足為什麼還要判刑?於是院長謝覺哉在自己辦公室聽一次匯報,以示重視,同樣不准記錄、不准別人參加。匯報完畢,謝覺哉說:"潘漢年是中央交辦的案子,我們只是辦理法律手續。"斬釘截鐵,何等痛快!為了安慰辦案人員的辛勞,謝老引用王勃《滕王閣序》裡的兩句話:"屈賈誼於長沙,非無聖主;竄梁鴻於海曲,豈乏明時。"他引用這兩句話是想告訴匯報人員,賈誼被貶到長沙,並不是聖上不英明,而是聽信了讒言;梁鴻、孟光隱居海曲,不是朝廷不好,而是壞人當道,不願同流合污。謝老還對他們說:岳飛以叛國罪被殺,誰都知道是冤枉的,但是當時宋高宗一心想和金人媾和,而主張堅決抗金的岳飛是在劫難逃,誰也救不了他。(詳見彭樹華《潘漢年案審判經歷》一文)。謝覺哉是黨內元老,文化功底深厚,熟悉法律;吳德鋒是革命家、法學家。他們深知潘漢年是冤枉的,但是無能為力替他昭雪,只好照判。審判進行得很順利,因為事先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副部長徐子榮在提審潘漢年時就明確告訴過他:只要你認罪,判刑後馬上釋放,不必坐牢,還可以得到良好待遇。潘漢年深知如不認罪就會老死、病死或被整死在監獄,只好認罪。


  196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判處潘漢年有期徒刑15年。中央為了審判潘漢年可謂煞費苦心:由中央組織部提名,經周恩來批准,中央機關副部級以上領導幹部300人旁聽審判。判決書也是事先寫好,經過周恩來親自修改,中央主要領導人畫圈同意後定稿。宣判一個月後,潘漢年就被釋放,和夫人一起,被安置在北京團河農場一幢單獨院落里,每月發200元生活費,可以雇保姆,可以在自家小院種菜、釣魚,星期天還可以進北京城購物、會見友人。對一個判了15年有期徒刑的犯人,給予這樣優厚的待遇,反映了主宰潘漢年命運的當政者,明知自己錯了,也不願意改正,只好用這種辦法加以彌補。毛澤東"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話,只是一句時髦的口號而已。文革中潘漢年再次被逮捕、判無期徒刑,最後被整死在湖南的勞改農場,這只能被理解為殺人滅口行為,卑鄙至極!潘漢年於四人幫被粉碎後平反。審判員丁汾晚年回顧審判潘漢年一案,感慨地說:"我參加革命幾十年,半生從事審判工作,一向謹慎,最怕判錯案子,冤枉好人。這輩子記不清辦了多少案件,捫心自問還是個稱職的審判員,唯獨潘漢年案做了違心審判,一世清名,毀於潘漢年一案,自己都不能原諒自己。"



  三是在文化大革命運動中,用群眾專政模式,代替司法機關辦案,無法無天發揮到極致,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


  文化大革命運動被定性為一場內亂。在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口號下,踢開黨委鬧革命,蔑視一切法律和權威,整個黨、政機關全面癱瘓,任由造反派胡作非為,他們想打倒誰就打倒誰,想怎麼辦就怎麼辦,毫無顧忌,打、砸、搶、抄、抓,橫行鄉里,無惡不作。為了清除造反派奪權障礙,經過毛澤東同意,將公檢法機關徹底砸爛,在軍事管制下,實行群眾專政。為了給群眾專政提供執法依據,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因為其內容一共有六條,故簡稱"公安六條"。這一法規性文件的出台,沒有法定的、規範性的立法程序,是黨中央、國務院的臨時性的規範性文件,本來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形勢下,它卻作為刑事法律,適用於整個文化大革命的期間。如果說它是法律的話,那它就是一部影響深遠、造成文化大革命中無數冤假錯案的一部惡法。


  "公安六條"中的核心內容有兩條。最主要的是第二條和第四條。


  "公安六條"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革命標語,喊反革命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這一條是"公安六條"的核心,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固定化、制度化、法律化。從此,"惡毒攻擊"這一罪名將數百萬對文化大革命稍有不滿、發點牢騷的人都泛化為"惡毒攻擊"的現行反革命分子,無數仁人志士被冤殺,像張志新、遇羅克、林昭、石仁祥等等。"惡毒攻擊"罪在使用過程中又被泛化為攻擊中央文革成員的也都是反革命行為;後來對攻擊各級領導人也都被視為反革命。據公安部1973年統計,從1967年到1973年,在全國發生的314萬餘起反革命案件中,"惡毒攻擊"案件占85%,其中攻擊江青的又占到其中的27%。喊錯口號,寫錯標語,貼錯地方,坐在印有領袖像的報紙、雜誌上,不小心將領袖像章弄髒、弄破、丟失等等,都是反革命行為,都要受到嚴厲懲處。根據"公安六條",在1970年開展的"一打三反"運動中,有15萬人因言獲罪被槍斃。


  "公安六條"第四條規定是界定專政對象的。它把專政對象無限擴大化、株連化,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後果。該條規定:"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准外出串聯,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歷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准背後操縱煽動,更不准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活動,要依法嚴辦。"這一條規定的21類群眾專政對象,為文革中清理階級隊伍、整黨、一打三反運動提供活靶子,為群眾專政濫捕、濫殺、非法關押、打擊迫害無辜人民群眾提供了法律依據。於是就有了北京大興縣、湖南道縣、廣西等地的野蠻、血腥屠殺"階級敵人"的法西斯暴行的發生;於是就有了1967年初的幾個月時間裡,北京有33695戶專政對象被公開抄家、搶劫,有85196人被掃地出門,趕出北京城;全國有40萬城市居民被強制遣返農村;於是就有了在清理階級隊伍運動中,安徽有150萬"階級敵人"被非法關押,其中被群眾專政隊員打死、逼死5000餘人的慘劇發生。


  歷史的教訓豈能忘記。歷史虛無主義更是不可取。葉帥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說:"一個國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這種法律和制度要有穩定性、連續性……一定要具有極大的權威,只有經過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領導人的意志為轉移"。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說道:"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我讀了以上這些鏗鏘有力的話語,認為是對歷史經驗的正確總結,從而促使我寫了這篇文章。■


  (作者為安徽省公安廳原常務副廳長)

—— 原載: 炎黃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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