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主与资本主义 作者:谢盛友 1648年10月24日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Westfälischer Friede),标志着三十年战争的结束,政治学者一般将该条约的签订视为“民族国家的开始”。 民族国家的主意是通过现代国家体系的产生而诞生的。由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这个现代的国家体系也被称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这个系统的特征是“势力平衡”,其基础是明确规定的、中央控制的、独立的国家(不论是帝国还是民族国家)之间对对方的主权和领土的尊重。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并没有创造民族国家,但是民族国家满足这个体系对国家的要求(前提是民族国家之间没有领土问题)。 法国大革命(1789年-1799年)推翻了传统的君主制阶层观念、贵族天主教会的统治制度,开始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1789年8月26日,国民制宪议会发布《人权宣言》。这份宣言不但具有宪法效力,更重要的对国民制宪议会原则的宣示。它对外宣布国民制宪议会不但是立法机构,还是编制新宪法的机构。1790年6月,制宪议会废除了亲王、世袭贵族、封爵头衔,并且重新划分政区。成立大理院、最高法院、建立陪审制度。制宪议会还没收教会财产,宣布法国教会脱离罗马教皇统治而归国家管理。1791年9月制宪议会制定一部以“一切政权由全民产生”、三权分立的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国王、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议,司法权属各级法院。 大多数学者认为,启蒙运动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自由民主制和资本主义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前者是普选与牢固的民权及个人权利的结合,后者则是自由买卖商品、服务、资本及自身劳动力的权利。两者拥有一个共同信念,即人应该以个人或公民身份,做出自己的选择。民主制和资本主义还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即人有权发挥主体作用。人必须被视为主体,而不仅仅是他人行使权力的客体。 民主制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是,民主制主张平等,资本主义是不平等的。如今的资本主义是全球性的。这也可以被视为是自然而然的。如果任资本家自由行动,他们不会将自己的活动限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如果机遇是全球性的,他们的活动也将一样。因此各种经济组织——尤其是大型公司——也是全球性的。 哈佛大学的丹尼•罗德里克(Dani Rodrik)教授指出,全球化限制了国家的自主权。他写道:“民主制、国家主权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互斥的:我们能够将三者中的任意两者结合起来,却永远无法同时、完全地拥有全部三者。”如果国家能自由地制定国内监管制度,跨境买卖的自由将会降低。另一方面,如果移除跨境障碍并协调各国监管,各国的立法自主权将会受到限制。资本跨境自由流动尤其可能限制各国政府制定自己的税收和监管制度的能力。 全球化的一个常见现象是大规模移民。跨境迁移会催生个人自由与民主主权之间最极端的冲突。前者表示应该允许人们迁移到喜欢的地方去。后者则表示公民身份是一种集体财产权,其获得由公民控制。同时,企业则认为自由聘用人员的能力是无价的。移民问题成为当代民主政治面临的最艰难的难题,虽然不令人意外,但注定要在国家民主制和全球经济之间制造巨大摩擦。 哈佛大学的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教授提出,“对于国际协议,不应以协调了多少措施或撤除了多少障碍评判,而应以公民是否被赋权评判”。贸易会带来好处,但不能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贸易。毕竟,如果要维持民主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经济政策就必须以维护多数人而非极少数人的利益为导向;全体公民应被放在首位,政客应该对其负责。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我们政治秩序的基础就可能会垮掉。这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自由民主制与资本主义之间的联姻需要一点经营。不能把它的存在当作理所当然。不仅当代社会的“系统整合”———亦即它们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功能———变得危殆,而且它们的“社会整合”也是如此。随着新的紧缩年代的到来,民族国家调解公民权利和资本积累需要之间的矛盾的能力已受到严重影响。所有地方的政府都面临强烈的反增税阻力,尤其是在高负债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新的公共资金必须花很多年时间才能付清很久之前已消费的商品。而且,在空前紧密的全球相互依赖性面前,要伪称经济和社会、资本主义和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在国内政治群体中得到解决,已不再可能了。今天,没有哪个政府能够不顾及国际约束和义务而实行统治。民主资本主义的危机和矛盾,已变得国际化了,它们不仅在国家内部而且在国家之间已自行以一种有待我们探索的联合和交织的方式发挥作用。 卢梭在他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民主“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 大体说来,上个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是工业化。本世纪的主流是数字化,下个世纪是量子化。 工业化变得国际化,它们不仅在国家内部而且在国家之间发挥互动。上个世纪民主体制使用政治庇护(难民法)尽可能地保持世界和平发展。政治庇护(难民法)是西方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或许是教堂(中世纪时的圣所),或许是其它国家。难民法主要负责处理大量人口的流入,政治庇护则重视个人,欧洲国家现在审查处理,两者严重重叠,因为几乎每个难民都要求个人政治庇护。 联合国1951年制定的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为各国政治庇护立法提供指标,在这些协定内,难民指的是处在所属国籍(若无国籍则是习居地)国家外,且若回国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和特定社会团体会员,签署这些协定的会员国有义务不送还或“遣返”难民至他们会面临迫害的地方。从199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也将性别迫害接受为合法的庇护种类,只要申请者能证明其国家不能或不愿为其提供保护。 数字化变得全球化,民主体制的难民法无法解决大规模的移民问题。跨境迁移催生个人自由与民主主权之间最极端的冲突。你无法阻止人们迁移到喜欢的地方去,民主体制需要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人有权发挥主体作用。人必须被视为主体,而不仅仅是他人行使权力的客体。人来到你的国家,他们是人,不是货,不容易“归还”或“遣返” 。如何处理难民盲流源,保持资本主义在各个民族国家平衡稳定,进入数字化的资本主义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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