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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的根源-权力泛滥,监督虚设,自欺欺人,愚弄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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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腐败指什么?就是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且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纵观当前的腐败现象表现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它都是围绕着权力运作来展开的。其核心的问题,最为突出的特点,离不开四个字:以权谋私。掌握公权和满足私欲,是产生腐败的两个必备的条件,缺一不可。我们现在讲的叫权钱交易,所以说这种以权谋私在新的形势下恶劣发展,它也在不断变化着,它在逐步升级,也可以讲它也在与时俱进。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前些年,我们解决的一些腐败问题,纠正一些不正之风,多数是什么涵义?现在发展到什么状态呢?它谋取的对象已经从过去多数是一些实物形态,谋求一些非分利益,转变为价值形态,货币形态,说白了就是捞钱。因为市场经济完善的过程,也是经济货币化程度加深的过程。货币这种财富的占有形式,它既具有隐蔽性,还可以无限的集聚,所以它成为当前腐败分子疯狂追逐的目标。而货币的诱惑力还刺激一些腐败分子更大的贪欲,所以我们把这种状况概括为以货币为目的的腐败。以货币为目的腐败更贪婪了,何止是贪婪,应该说达到了疯狂的程度,像前不久揭露的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他一次受贿就达到了3200万,一笔就是3200万,这不是疯狂性的吗?我这里所讲的权力寻租,就是通常所讲的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少数人依赖特权谋取了超额收入,人们把这个超额收入叫做租金,把谋求超额收入的行为叫做寻租活动。社会上把这种现象叫做寻租现象。当然这种寻租现象是双向的,当前这种权力寻租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仗权非法经营,整个家族发展,也就是说我们有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谋私不完全是亲自上阵,往往依托其下属、老婆孩子及其亲属,以它权力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追求暴富,这在我们查处的案件中多有表现。有一个情况需说明一下,中央纪委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我们重点查处省部级领导干部中的违法乱纪问题和发生在全国的一些典型的大案要案,所以我在今天上午讲课中所举的例子中,高官多了一些,但绝不是说下边没有这些问题,一定意义上讲,下边的情况要比上边更为突出。我们近年来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中,在他们违纪违法的活动中,与配偶子女非法经商有关联的高达36%,因这类问题而被判刑的高达66%。大前年我们处分的15名省部级高官中,三分之二都有这类问题。中央巡视组在对有些省的巡视中发现,在有的省,多名省级领导干部,当地什么资源奇缺,他们的配偶、子女、亲属甚至他们的情人,就在发什么财。这种现象反映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些人垄断当地的矿产资源,有些垄断当地的工程项目,搞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有的拉资金,跑贷款,争供货,争当掮客,捞取好处。这都是靠这背后的权力作为支撑。这其中也包括近年来矿难背后所暴露的问题,反映出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有些老总,非法投资矿山,从我们查处的情况来看,有些人哪有什么投资?是干股,权力入股。个别人也确有入股,但从我们查处的情况看,往往是他们贪污受贿钱财的再转移,再投资。这叫洗钱。这种现象不仅在发生矿难的部门集中暴露出来,在其他领域也多有涉及。国家药监局对机关干部队伍的整顿已经结束,暴露出某些机关工作人员和他们管理的一些事业单位领导在他们审批的药厂持有股份,有的他们的配偶子女持有股份,他们清理的结果是,已清理出350万股票股份,我想这仅是阶段性的进步。这些问题恐怕也不仅在这两个领域中吧?在其他一些方面,从我们查处的一些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也都涉及到。有的交通部门人员持有交费管理公司的股份,有些规划建设部门人员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份,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持有农贸市场的股份。还有一些像交警,甚至持有驾校的股份。我想在其他方面是不是还有一些隐性投资?应该说是不一而足的。所以说这种“官股”现象越来越显现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看,像云南省的李家廷,就是靠着他的权力使他的儿子非法经商,获利上千万,情妇也跟着发财,非法获利1800多万。天津市自杀的政协主席宋平顺就是靠着他的权力,多年经营,使他的情妇非法获利8个亿,他管政法,又当过公安局长,把所有警服警具等设备全由她来经营。云南交通厅副厅长胡星,不但他个人受贿4000多万,而且靠着他的权力,使他弟弟经营房地产甚至他直接掌控,获利上亿。也包括像杜世成,靠着他的权力,甚至使他的亲属无偿或者低价获得土地进行开发,使整个家族发展。所以说,现在这种权力介入市场而体现价值的现象,在当前来讲还是比较突出的,它反映出转轨时期行政权力干预微观经济获取利益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特别是这种权利的寻租,它的一个发展趋势来看,更值得我们大家警惕。现在这种权力的寻租、权力的腐败正在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侵占。有些人并不满足于自己是生产资料的管理者,他们更要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对财物的积累发展到对私人资本的积累,好多人把他们贪污受贿的钱财搞再投资,开公司买土地,攫取更大的利益,这一发展趋势的严重后果,不但使他个人的财富急剧增加,还可以把这些财富合理合法地继承于后代,这是一些腐败分子的终极目标。这是权力寻租的第一个表现。
权力寻租的第二个突出表现就是部门行政性腐败和行业垄断性腐败成为权力寻租的显著特征。这种腐败现象集中表现在利用审批权力来寻租。社会上把这种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跑步前进”。“跑步”靠钱来推进,什么事情都要跑一跑,不跑很难奏效。靠什么来跑呢?这里的文章太多了,所以说这种现象又表现出一种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其中也交织着个人行为。我们把这种现象概括为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的权力国家的权力在各个部门的分解,部门权力的分割实际上恰恰是各种部门权力的强化。行业利益的碰撞使得我们当前的纠风工作比较艰难,难在什么上呢?就是越来越触及部门的权利和行业的利益,触及深层次的问题,触及了一些既得利益问题。所以阻力比较大。这种部门利益主要是指行政部门偏离了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了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当然也包括有些已经公司化,但仍然有一部分行政权力的单位。在这些单位中又往往体现出他们既是一个经济利益的主体,同时又是一个行政主体,往往追求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问题往往在纠风工作中体现出来。这是个人权利的部门化。部门权力又往往被个人化。有些实权部门有权,但又不是所有人都持有这种权力。仅在一些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身上,在社会上通常称实权人物、实权派,安然地握有这些权力。它决定一些干部的素质。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决定一些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但从我们管理的现状来看,这种个人权利的自由裁量权过宽,一个投资、一个项目、一个批件、一个执照,往往都在少数人手中掌握着。但究竟给谁恐怕就发生了那种现象。给了好处就乱办事,不给好处就不办事的现象现在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部位依然比较突出。国际上有一个经济学家概括了一个公式:自由裁量权减去责任制等于腐败。就是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往往导致腐败。所以说这种个人化的权力又往往被商业化。我想这“三化”能比较集中体现部门行政性腐败和行业垄断性腐败最为突出的特点。所以改革政府审批制度势在必行。十五大之后,以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入手作为重要的切入点,来解决权力腐败的问题,连抓多年,应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取得了重要的进展。我们三次大规模的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超出了一半,像国家67个部委中4000多个审批项目,现在减少到2000左右。当然还有继续压缩的空间。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项目的范围,能够通过市场化解决的就通过市场化机制去解决。不要把权力搞得过分集中,什么事情都要拢在一起。我们政府对社会总有管理制度,拢在上面来批的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总是要由政府审批的。在行政许可法上要对这种权力运行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行全程的监督,而且要做到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这些年我们根据这样的思路,深化了审批制度的改革。国务院刚刚作出部署,要开展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总的要求就是按照合理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于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要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要调整,其中也包括有法定审批项目的。如果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便要进行改革,进行调整。这项工作正在深化之中。这是权力寻租的第二个突出表现。 权力寻租的第三个突出表现就是商业贿赂成为当前经济领域中权钱交易双向寻租的突出问题。去年中央明确提出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项工作从前年下半年就已经开始了,这主要是基于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行业、单位中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些问题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毒害了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它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实际上有些问题在有些领域、有些交易活动中,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成为人们办事的必经程序。这个危害是相当大的。中央明确在六大领域中进行了治理。后来根据工作的深入又提出了九大方面,加大治理工作的力度。去年一年工作的结果,我们查处了10000多起商业贿赂案件,涉及金额达到了36.66亿元,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治理商业贿赂之初,有些同志也提出了异议,说反腐败怎么反到商业贿赂上去了?我也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按照商业贿赂的本意,从它的原始形态来讲,它是经营者之间不规则的一种交易活动——不正当的交易活动,本和所讲的权力寻租没有直接关联。像在查案中涉及到的贪污贿赂,它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它的客体是公职人员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主体是经营者。这是两个范畴的。但是从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所反馈的一些问题来看,往往有大量行政权力的介入。少数政府工作人员和不法商业私营业主相互勾结的现象并不鲜见。我们去年查处的一万件案件中,涉及到公务员的,就达23%,而且也查处了厅局级干部70多人,县处级领导干部500多人。通过这项调查,这些年查处的县长、县委书记案件中,90%都涉及到商业贿赂。我想这恐怕也是中国特色,也是转轨时期特有的现象:官商勾结。所以说治理商业贿赂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重大决策,同时也是解决权力腐败的重要延伸。我们就是通过治理商业贿赂这样一个载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解决权力寻租这样一个突出问题,另一个就是把它拓展到规范商业行为,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国际上有一个反腐败组织,他们认为预防腐败应该从限制受贿方拓展到限制行贿方。这个思路很重要。被我们所接受,并进入了我们的决策。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一个时期,我们更多地关注解决的重点,抓的是解决受贿问题,严惩受贿行为,而对行贿这个问题,关注的很不够。当然对于恶意行贿,我们也是严惩的。但是一些其他大面积的问题,关注行贿很不够,这主要是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在体制转换这种双轨过程中,法制尚不健全,体制的过渡性,廉政环境又不好,法制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个人的经济活动,他们采取了一些自己都不愿做的事情,是不得已而为之,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他们有时在夹缝中图生存求发展的,出现了这种不正当的交易。我去一个省会城市的一个三建公司,党委书记和我讲,他是部队下来的一个老同志,他说我没有办法,我只好用共产党的糖衣炮弹打共产党。我说你这句话怎么讲?他说如果我不送,这个工程我就拿不到手,我这三千人靠什么活?当时尚未转制,他说明码实价,土建的5%,装潢的10%。现在涨了没有我不知道。他说没有办法。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日趋完善,法制的逐步健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社会廉政环境的日趋改善,会形成这样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在这个新形势下,解决这些问题势在必行。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所以我们当前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特别强调限制受贿方拓展到限制行贿方。前不久召开的领导小组会议,特别明确在加大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程度。从规范权力运行拓展到规范商业行为,从规范供应部门的行为拓展到规范私营部门的行为。我想这一发展趋势实际上是在腐败斗争新形势下的一个深化和拓展。它使反腐败斗争更加贴近完善市场机制的需要,更贴近市场化的要求。所以说治理商业贿赂适合中央、国务院采取的重大决策,当前根本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它的出路在于改革,在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打破行业垄断,资源交由市场来配置。这样来铲除官商勾结的土壤,最大限度地压缩商业贿赂的空间,所以我们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中特别强调要加大对体制机制的建设,要从根本上来解决商业贿赂问题,不仅采取阶段性的、战略性的形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更要从长远上、根本上来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治理商业贿赂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摘自博客我是一片云,标题英子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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