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奇怪,按照国际社会普遍认知的“一国两制”,“一国”并行“两制”,绝非谁从属谁?当年写“基本法”怎么可能写下(规定)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必须“效忠”(依附)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共呢?于是,找来“104条”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就教明人,上述文字表述: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莫非可拆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两部分?窃以为,此句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饰限定词,意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用于限定、区别香港主权回归之前殖民统治的“港英政府。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一句话、主语,表达一个意思。 人大“释法”,称“基本法”第104条要求香港公职人员效忠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嫌“偷换概念”,拆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个语意。应当说,“一国两制”下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不是一回事。
据此,“基本法”所规定“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不意味必须效忠“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必须效忠“一国两制”下(相对之前“港英政府”如今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主权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区政府”。至于“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是不是穿上了一条裤子(划等号),则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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