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敬龍的訣別詩詞2016-11-14
耀傑微書店
2016年11月2日,賈敬龍委託律師帶出了一首訣別詩詞。
他留給律師的最後的話是:
“如果我被執行死刑,請幫我轉給我的親朋和外面關心我的人,我沒有別的辦法向他們一一告別,只好拜託你們了。” 
【沁園春·別】 今當刑離,半夢消斷,一往無前。
縱萬般灑脫,玉石瑩瑩,清白顛覆,自有堪堪。
絳河澄澈,皓月嬋娟,思凝眸。
哀空殘月,待憔悴,或余日無多,肝膽涅槃。 世間何其漣灩,常愁余放風倚闌看,念香花幽草,猶憶偏愛,蛐鳴蝶舞,覽盡風姿。
一任孤擲,賈在高營,惟是泯仇愧澤酬。但已矣,恨有幸人來,淚與君別。 賈敬龍,2016年農曆秋月。 
賈敬龍案是否“強拆”,疑點不能帶到刑場 丨鳳凰評論
原創 2016-11-14 徐明軒 freetalk
自由談:freetalk_ifeng 鳳凰評論出品
◤喏,想關注你知道咋辦,點或不點也是你的自由◢ 是否存在“暴力強拆”,決定着被害人是否有嚴重過錯,也直接影響賈敬龍是否該適用死刑,這麼嚴肅的問題,不該留白。 文丨 徐明軒 11月14日,兩家媒體分別發表了《大年初一的命案是如何發生的?——走訪賈敬龍故意殺人案發生地》和《五問賈敬龍案》的報道,對之前公眾、法學界對於賈敬龍死刑案的質疑進行了辨析,澄清了一些對此案的誤解。 比如,報道還原了在春節團拜會上,賈敬龍當眾用射釘槍殺害村長何建華的過程;此前有爭議的9萬多元的拆遷補償款,已經發放到位;並且,報道進一步細化了賈敬龍在殺人之後離開現場的行為,他並不是去自首,這強化了判決書裡的“不屬於自首”認定。 真理越辯越明,一個人命關天的大案,的確應該以公信、公開彰顯司法的公正性。但是,除開以上這些因素之外,目前為止,並未全面釐清此案是否存在“暴力強拆”問題,而“暴力強拆”的證據,卻是出現在此案的一、二審判決書裁定中的。 是否存在“暴力強拆”,決定着被害人是否有嚴重過錯,也直接影響賈敬龍是否該適用死刑,這麼嚴肅的問題,不該留白。 一審二審法院否定了“被害人對賈敬龍的婚房進行強拆”的辯護觀點,主要理由是兩條:一、賈敬龍的父親之前“自願”簽了拆遷協議,從而否定了“暴力強拆”的邏輯基礎;二、辯護人提交的拆遷錄像,不能證實拆遷存在違法行為。 首先,賈父簽下拆遷協議,是否受到村里不給其母辦養老的“脅迫”?
賈敬龍父親之前稱表示,同意村委拆房,是在村里不給其母、其妻辦養老金,以及其他親戚家的分房也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做出的。而兩份報道中,都引述了村委會人士的說法:賈父和奶奶的“社保金都沒有被剋扣,一直都發着呢,這一點社保局可以證明”。 但是,在一審判決書的“證據31”中,北營村拆遷辦主任胡援禎表示:“不給辦養老金是村裡的統一規定,為了保障拆遷的順利進行”。
這其中可能存在誤導人的時間差。簽訂協議是2010年11月10日,如果社保連續發放是之後的事情,那不能說明村委沒有用辦社保脅迫賈父——不能用之後的事反證之前的事。要證偽也很簡單,拿出2010年11月10日(簽拆遷協議日)之前賈家就在享受社保的證據。 其二,本案是否存在“暴力強拆”?之前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等法學家,已經明確表態,村委會只是普通民事主體,無權進行強拆,強拆就是違法,並認為事件是“一個違法的私力強制,引發了一個惡性的私力復仇”。 在一審判決書的“證據32”中,證人、賈敬龍的表哥王會勇稱:在拆遷時,有十幾個痞子用磚瓦和禮花彈等打賈敬龍,自己因為用手機拍照,還遭到了他們的毆打,並被搶奪手機。在“證據33”中,賈敬龍的姐姐也有可以相互印證的證言。 在“證據14”和“證據15”中,石家莊公安局指揮中心和高營派出所的處警記錄顯示,當時有人報警稱發生強拆,且有人“砸玻璃”,“從房裡拉鋼筋”。但可惜的是,沒有警官出庭作證:當時出警的結果如何?有沒有將強拆人員抓捕? 那麼,在有報警稱發生強拆,且有證人證明當時有痞子在毆打賈敬龍,甚至自己也被毆打的情況下,直接否認了此案涉及“強拆”,是否妥當?而且,即便最新的兩篇報道,也沒有涉及到拆房過程中是否涉及“暴力強拆”的問題。 所以,中國刑法專家勞東燕副教授就此認為:“有合理的證據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對於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存在一定的過錯”。 我國的死刑政策是: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所以,要論證賈敬龍死刑的正當性,不僅要論證適用死刑沒有錯,還要證明賈敬龍不屬於“可殺可不殺”範圍,只能判死刑,不判死刑就不對。 此案是否涉及“暴力強拆”,進而認定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對於死刑的量刑至關重要。我們希望,這個疑點不能帶到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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