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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加入荒谬条例 中共构建“文字狱”
   

日前,中共人大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在原有草案中临时增加一条荒谬条例,即所谓“英烈保护条款”。有学者批评此修订案荒唐透顶;也有学者认为中共维护其认定的所谓的英烈形象,不许外界批评和议论,目的是封住老百姓的口;还有分析认为,这是用“民法”的形式构建“文字狱”。

荒谬条例引发舆论炮轰

据悉,该总则的原草案被临时增加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恶法一出,立即遭到外界炮轰。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发帖批评,这样的条文要不得!英烈标准不确定,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则批评有关修订荒唐透顶。他认为,对英雄、烈士的法律界定非常困难,而且这些人物本来就是公众人物,对他们的批评和指责是言论自由保护的核心,怎能禁止人们发出不同的声音?

海外自由亚洲特约评论员高新的文章表示,中共人大硬是在民法总则被通过之前临时加进保护“英雄烈士”条款,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对社会上随时通过各种形式发表出来的对毛泽东之类“英雄”和“烈士”进行批评或者批判的言论“依法”封杀。

文章认为,这条恶法一旦执行,谁要是在批评或者批毛之后还坚持自己观点,其“民事责任”随时可能会转变为“刑事责任”。被告如果以言论自由为理由“拒不认错”,那就要承担所谓的刑事责任,其阴险之处,就是用“民法”的形式构建“文字狱”。

去年,大陆曾发生山东建筑大学教授邓相超及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主任王长江因批毛遭到左派攻击事件,曾引发舆论的关注和声援。

中共制造出来的所谓“英雄、烈士”

中共篡权60年来制造了“刘胡兰、雷锋、王杰、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等所谓的“英雄、烈士”,近年这些“英烈”的真实性遭到质疑。

如雷锋搀扶大娘、“精心”保养汽车、关心小学生、给公社积肥等照片,都是搞出来的“剧照”;红遍全国的《雷锋日记》写作班子集体补写;雷锋的捐款数额远远大于他的收入;雷锋穿着补丁摞补丁的袜子,却戴着瑞士手表等等。大陆媒体报导,因为雷锋是个先进人物,是一个“明星”,目前已经知道当年共有8名部队的摄影师跟拍。

而小小年纪就“英勇就义”的刘胡兰,实际上是个不折不扣的杀人犯。她10岁就参加了中共儿童团,为“八路军”站岗、放哨、送情报;14岁成为中共预备党员,并担任“抗联”妇女干事,还在山西云周西村领导当地的土改运动。1946年,她将云周西村村长石佩怀杀死。

大陆小学课本里引用了半个世纪的“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事迹,则被人质疑是凭空想像。2006年4月,署名为沙丹的文章介绍,导演郭维讲述《董存瑞》的创作过程,强调“没有谁亲眼看见他托起炸药包的情景,这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当时董存瑞没有带架子,桥柱上也不能放炸药”。

此外,经过中共几十年的宣传,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故事令很多人信以为真。不过,近几年来,人们发现官方大力宣传的黄继光“故事”存在诸多疑点。

研究朝鲜战争的学者穆正新发表系列文章《成人不宜的“黄继光堵枪眼”》,在收集大量的文献事实和军事知识基础上,其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是:黄继光的故事,是在编造的时机、编造的地点,向着编造的地堡堵了一个编造的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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