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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经济学批判系列之二二:平等的权利并不是资产阶级法权
   

22.平等的权利并不是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批判之三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不仅批判拉萨尔提出的“平等的权利”,而且还将这种“平等的权利”认定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也有人翻译成资产阶级的权利)。马克思讲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各方面都还带著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後,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份,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於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的意思,在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是他认为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消灭了商品、货币和市场经济以后,还带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就是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说白了,就是实行按劳分配,表面上是平等的权利,实质上也是不平等的权利,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因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得到的事实上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绕来绕去,提出存在着消费差别的情况下,如果获得相同的收入,权利就不能平等。

但是,我认为这里存在着有一个对“平等权利”理解的问题。在消费品不可能无限供给的条件下,社会大众对消费品需求的满足,除了少数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以劳动作为尺度。在消费品不能保证无条件供应的情况下,按照劳动贡献分配收入就是“平等的权利”,相反,用马克思平均主义的标准,就不是“平等的权利”。因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家作为劳动者,与雇佣工人同时通过劳动获取收入,通行的就是“平等的权利”。何况,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就是一种乌托邦,根本不存在,从来不存在按劳分配的可能性,有的只是“按权力分配”的现实性,但这个社会其实仍然是被资本主义取代的封建社会,谈论平等的权利就是一种奢想。记得,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1958年),极左文人张春桥曾经写个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文章,在全国很有影响,意思就是欣赏“供给制”,反对按劳分配,后来到了文革,毛泽东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更加厉害,要消灭商品货币,废除8级工资制,连个体经济也是必须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结果,带来整个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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