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较真” 吃饭咬着硬物,把大槽牙硌裂。当时疼得我晕头转向,后来也不能用这个牙咬东西了。忙上家庭牙科医生那儿看,他说必须得拔掉,但他不能做这个小手术,得去专科大夫那儿,说着写了介绍信。你说这点小手术有什么难的?还非得去专科医生那儿吗?在中国大陆,私下里拔牙的还不有的是?可这位家庭牙科医生正色道:“这是规定,必须遵守。” 好吧,去专科医生那儿。我说要尽快,牙很疼,那边立即约了第二天早上就去拔牙。到那儿先是护士询问些情况。她问我有没有带来破损牙齿的X光照片?我说在家庭医生那儿照过了,没有牙齿畸形问题。护士说不行,她必须得有患者损坏牙齿的X光照片为凭。接过又照了一张损坏牙齿的X光照片。她还询问有没有药物过敏。我过去在中国国内服用磺胺类药严重过敏。可是我不知道磺胺类药用英文怎么说?反正美国也很少用磺胺类药。我打马虎眼说“没有服用药物过敏的情况”。你看,我多能“变通”。 可接下来又出现新问题;我吃的降压药不知道用英文怎么说?我告诉护士我有高血压,现在长期服药的。你说这拔牙和服用降压药有什么关系?可医生和护士都说必须得在报告单上填上药名。我打电话给老伴儿,她过去学医的。她也不知道药名,但知道用的药是β受体阻滞剂类。可我跟医生说,他非得要英文的药名。他们这个诊所还和我购药的药房打电话,询问药名,但无果。最后,我只好让老伴儿从公司回家去查看我服用的药名。他们也真够较真的。 在美国每次看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希望北美的“老中”看病前要把自己过敏的药物的名字记住,长期服药的药名记住,以免临时抓瞎。为什么“老美”如此“较真”?当然,这跟人群中的过敏现象越来越严重有关,特别是药物过敏。再,就是人家在医疗上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章制度。大夫不“较真”,到时候真的因患者服用药物出问题,急着来挣钱的律师可不管三七二十一,上来就是要求巨额赔偿金。一个大夫如果因医疗事故被人家告了,而且被判确实有责任,这个大夫的心理压力极大。我的朋友在美国行医;一次有个病人剧烈头疼,结果主治大夫认为此患者长期吸毒,这次是血管性头痛。这个诊断耽误了病情,其实这个患者是脑出血,后来造成瘫痪。悲剧性的是,患者的律师打上了法庭后,有主要责任的医生因无法承受心理压力自杀身亡! 不要以为主要责任者死了,官司就没有了。患者的律师必须得到大笔赔偿金才肯善罢甘休的。医疗保险公司不得已,让这个诊所其他没有责任的大夫们分担责任。这不是冤枉人吗?是啊,但医疗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要结束这个赔偿案子就必须得有责任承担者。最后,那些大夫都含冤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医疗保险公司也会在下面做大量的工作,并让这些大夫们不能白白分担“责任”。 后面说的这个故事听起来有点“不讲理”。但我想大夫们“较真”还是有苦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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