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16時30分許,廣西賓陽縣兩名青年男子身着仿二戰期間日本軍裝在黎塘鎮街道、車站等公共場所“作秀”,引起群眾圍觀,造成惡劣影響。 事件發生後當地警方迅速介入調查,並對兩人進行傳喚時,引來現場數百名群眾聚集。這些群眾都是從各個渠道了解到事件起因自發而來,對兩男子的行為極為憤慨,在現場嚴厲譴責當事人,之後當事兩名男子被警方帶回公安機關調查。 經調查,兩人如實陳述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事實,對所作所為非常後悔,表示銘記教訓,痛改前非。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兩名男子因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天。 然而這樣的處罰真的可以麼?不妨來看看不久前德國對兩名中國遊客的處罰。 不久前,兩名中國中年遊客在德國國會大廈前,因擺拍納粹敬禮被警方逮捕,被責令繳納500歐元保釋金後才暫被釋放。德國執法部門依據的則是1994年5月德國通過並生效的《反納粹和反刑事犯罪法》,使用納粹標誌、口號和敬禮姿勢,使用具有納粹象徵意義的標記符號、標語和徽章,宣傳納粹思想、美化納粹戰犯、懸掛納粹旗幟、呼喚納粹口號等都屬於違法行為。而公開場合宣傳、不承認或淡化納粹屠殺猶太人者則可能被以“煽動罪”起訴,最高可判刑5年。 我們不去解析那兩個擺拍侵華日軍的廣西人的心理,事實上類似的事情並不是第一次發生,只是之前並沒有引起那麼大的動靜,所以只是作為道德譴責了之。所以僅僅以擾亂公共秩序處罰,本身也顯示出政府對於這段歷史維護的立法出現空白,需要向德國學習,專門就這段歷史的嚴肅性立法,讓人們保持對這段歷史,保持對入侵中國的日本軍隊,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保持一種絕不容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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