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老頭的商鋪誰搶走了——典型案例之二
一九九三年二月,汪森榮先生向深圳“國都發展集團“簽約購買深圳巿布吉鎮國都花園大厦商場三樓十四號舖位,一次性付清房款,合同規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舖。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舖期限己到,“國都集團“一直拒不履行合同,汪先生和“國都”交涉了二年仍無結果,
一九九六年,“國都”在亳不知會汪先生的情况下,竟斷然將汪先生的十四號舖覇佔改變為“利夫威娛樂城“。
一九九七年,汪先生向深圳龍崗區法院提起訴訟,十月十四日,龍崗法院龍法布民字第153號判决,判定汪先生勝訴,“國都集團”要交還商鋪,恢復原狀”。
“國都集團”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深中房終字第116號判决判定“國都”勝訴。
由於汪先生不服,不斷上訪反映,三年後,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深圳中院作出第3—1號裁定,撤銷了﹝1998﹞深中法房終字第116號民事裁定書,並發回龍崗法院重審。
二零零零年龍崗法院龍布房初字第490號終審判决,“國都集團”敗訴。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龍崗法院執行庭立案執行。
之後,“國都”並無申請再審。
二零零一年八月九日,龍崗法院執行庭執行,雙方到場,砌一道磚牆為界,但第二天磚牆就被“國都”拆掉!
二零零一年,汪先生依執行界定,裝玻璃墙一幅,但國土局仍拒不執行法院執行令,不給汪先生發還房產證,更未能索還違約金。
之後的二年裹,“國都”不斷停電、停水,汪先生要回了舖位也是白要,但多次向深圳中院,龍崗法院的領導投訴,中院鄧院長又親自批示,都對“國都“無奈,龍崗執行庭法官說:“投訴國都的人很多,但他們後台勢力太大,沒有辨法。”
二零零三年八月,“國都集團“更加囂張,視法院判决為垃圾,竟將汪先生的商鋪全部拆光,强盜又一次霸佔了汪先生的物業!
從零三年到零七年的五年中,汪先生己記不清自已找了多少次各級法院、政府、人大、中聯辨––––––。
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汪先生跪倒在胡主席下住的酒店外,希望胡主席聽到他的悲訴。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龍崗法院終於又下達了﹝2008﹞深龍法執字第6528號文,判令在三十日內“國都集團“和“國土局”執行490號判决。
三十天過去了,“國都“和“國土“都不把法律和法院放在眼裹,堅拒執行。
九月二十五日,龍崗法院又下了新裁定﹝2008﹞深龍法審監民再字第13號裁定,裁定十二月八日再次開庭再審。
十二月八日“大聯盟“主席和秘書出席聽審。
庭上,法官問被告:“原告有沒有任何違約的事實?”
被告答:“沒有“。
法官:“被告不執行判决有什麽理由?”
被告:“因該商鋪己經轉手,由國都集團轉給了君豪集團”。
法官:“國都和君豪是不是同一個法人?”
被告:“是”
﹝筆者恍然大悟:原來是强盜的右手轉到了强盜的左手,還在這個强盜手上。﹞
法官當庭表示:“原告百分之百沒有違約,但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請求國土局撤銷房產證﹝非法﹞,所以程序上要再審,但再審不會改變原告勝訴的判决”。
汪先生花錢置業,業沒置成,為打十五年破官司,連深圳的住宅也賣掉,自已也由不到六十歲打到七十多嵗,原先精壯的身體也折騰成了皮包骨。
老汪頭四十年前,隻身來港,做地盤、賣苦力,存一點點錢置業好不艱難,無非是要防老,他說,這口氣嚥不下,死不瞑目呀!
“ 大聯盟“典型案例之一是鄭淑玲的160萬美元誰搶走了。
那麼,老汪頭的商鋪誰搶走了?深圳法院還要開多少次庭,下多少判决,真的能執行嗎?經過十五年的反復,老汪頭不會樂觀,看官們,你們會樂觀嗎?
曾特首,范徐麗泰常委,你們說這是“經濟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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