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29日18:09:09 弟兄姊妹好,主内平安。 还是在0七年的时候,我有机会在其他论坛参与了这个主题的讨论,有过三次发言。看了弟兄姊妹在这里的讨论,我把那三次发言找出贴上,供弟兄姊妹参考。 那次讨论发言以后,我对这个问题又做了调查和进一步的思考,有一些思考的结果,若有必要的话,可以继续和弟兄姊妹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讨论。 关于十一奉献的讨论发言 2007-06-08 18:47:16 第一, 十一缴纳是摩西律法的一部分,是以色列人的责任,是支持以色列国家的基本财政政策。 第二, 以色列人承担十一缴纳是因为他们从神那里获得了土地,他们的缴纳是土地上的产品,缴纳给神,以此来表示对神的所有权承认。 第三, 神用收缴的十一缴纳付给利未支派,因为他们全职为神做工,没有分得土地。利未人的职能可比当今的全职教会工作人员。 第四, 除了付给利未人的十一外,还有两个十一:一个是为以色列人的集会;另一个是救济穷人,三年一征,为他们提供饮食等必需品。 第五, 新约中没有直接有关十一缴纳的论述,所以旧约相关的精神依然适用。最基本的就是两点:首先,基督徒虽然没有直接分得土地,但是应该明确懂得取得收入的一切条件都是神预备的;然后,教会的全职工作人员是为神做工,他们需要经济条件。 第六, 三个十一缴纳,我认为利未人的那一份仍需保留;集会用的基本可以取消;济贫的那份基本上为政府职能取代。因此,可以说,只有一个十一缴纳从旧约时期转到新约时期,今天仍有指导意义。 第七, 根据第五点, 基督徒应该和必须缴纳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应该交多少是一个很复杂的神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把实际情况和对圣经的深刻理解结合起来,才能有正确的认识和符合神意的实践。 第八, 对比旧约,以色列十一个支派各缴纳十分之一给利未支派,然后利未拿出十分之一给祭司做献祭用。也就是,利未人得到总产的大约百分之十。或者说,每十个以色列人承担一个全职为神工作之人的需要。 第九, 由此类推,如果现在缴纳十分之一,就等同每十人支持一个牧师或其他全职教会人员。换句话说,如果教会有一百个人,只有一个牧师,每人大体上交百分之一即可。 第十, 其它开支怎么办?自由奉献。以色列人建圣殿全靠自由奉献。其他开支从本质上说都不是必需的,有条件当然越做得多越好,但不能成为教会成员的责任。而第九点的缴纳则是教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 保罗谈到的奉献及其原则是第十点谈到的内容,而不是第九点的缴纳。不少人把二者混为一谈。只要神的事业需要有人全职工作,正常的经济支持就需要来自基督徒。每个基督徒就应该也必须承担这一责任。 第十二, 一个成熟的基督徒应该高兴地分担这一经济需要;不成熟的也应以神的事业为重,勉力而为。遵从神的命令,不应该以自己高兴不高兴,受益不受益为前提。从这一点也可看出,保罗谈的是奉献,而不是缴纳。 第十三, 坚持为神的事业缴纳自己应负担的那份,更大的意义是成圣,是逐渐地和物质世界脱离,坚持不懈地向灵命成熟迈进,才能最后成为成熟的基督徒,符合神的要求。 第十四, 教会如何教导和管理缴纳是一个迫切的课题和严峻的挑战。正如不少网友善意的批评那样,大多数教会和牧师的实践实难令人满意,甚至滑到邪路上去。 第十五, 这种状态需要基督徒和关心的朋友共同努力,深切理解神的意旨,计划,期望,目的,在基督徒实践中找出一条正确途径,让缴纳这一经过神批准并设计的工具发挥应有的功能。 第十六, 税收是国家权利的象征和主要财政来源,由来已久。以色列国家有了国王以后,也向其国民增加了税收,作为国家政权运行的经济支柱。 第十七, 税收同样以国民为征纳对象,以他们的收入为征纳基础。所以,税负的轻重和他们履行十一缴纳的能力成反比。除非假设纳税人的承担税负能力没有限制,否则,国家的征税一对一地减低了属民十一缴纳的能力。 第十八, 起初,以色列的国家是神权国家,有了国王后,管理国家的职能分离出来,但是国王必须依然遵循神的命令行事,否则必遭惩罚。如果执行神的命令,则得到神的保守和祝福。 第十九, 因此从基督徒的立场看,政府职能若能按神意行事,则成为神的执行机构,基督徒的纳税给政府可视同间接执行神的旨意。若政府所为违反神的旨意,基督徒向其缴税等同支持其行为。 第二十, 一旦基督徒按第九点确定了缴纳比例后,其交纳基础应是全部收入,减去生产性开支,即税前总收入。其理由是,任何其它用途都应该低于给神的部分。 第二十一, 如果是按税后的收入为基础,实质上是把国家摆在神之前。这种安排是清醒明白的基督徒不能接受的。以税后收入为基础,会导致神的份额减少,影响神的事业。同时把国家机构至于神的掌管之外甚至之上。 第二十二, 对基督徒的缴纳免税政策,正是体现了国家机构的良知和对神的正确认识。缴纳部分给予免税对待,等于是从总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优先满足神的事业的需要。而这部分需要高于政府的需要;至少和政府的需要平衡。不管是高于和平衡,都必须免税。不予免税,就是把神的需要降到低于政府需要的地位。在我前面的第五点就基于这个理解。 第二十三, 了解了上述各点,大致就理解了税收和对神缴纳的关系,同时也有了如何对待和实践二者的基础。基督徒和关心的朋友当共同努力,理顺协调二者的关系,按神的意旨指导自己的态度和行为。 第二十四, 关于摩西律法是否在新约时期适用,有两种流行并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以时代论为代表,主张凡不是在新约中明确重申的旧约条款,新约时期就自动作废。另一种观点以圣约神学为代表,认为凡不是在新约中明文废除的,都继续有效。深入一步,可看出二者的分歧所在:对那些新约中未提及的律法条文的对待截然不同。前者是不提的无效,后者是不提的就有效。 第二十五, 我个人倾向于同意圣约神学的观点。因为圣经是一个整体。新约是在旧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除非是有改变和新增的内容,新约没必要重复旧约。神的意旨具有永恒和不变性,新约是神的属性的继续展现,割断二者的关系是不可想象的。 二十六, 在教会历史中,律法至上主义和律法虚无主义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若要坚持某些律法,甚至十戒,就有被指为律法主义的危险;若不坚持律法,又有可能被贴上律法虚无拥踅的标签。往往令人无从适足。不少人为保险起见,就把这些领域划为禁区,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也是为什么严谨认真探讨基督徒缴纳的成果很少。而在实际教会管理中又不能回避。结果就是似是而非的说教和盲人瞎马的实践。 第二十七, 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理顺恩典和律法的关系。错误根源在于把二者对立。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旧约时期只有律法没有恩典,新约时期则只有恩典,没有或不必律法。正确的关系是恩典在律法之上,二者同时存在,都是为实现神的意旨计划目标的措施。 第二十八, 律法的本质是什么?是神的属性。神通过建立律法,向人揭示了他的标准,为人的最终成圣归向他树立了目标。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神建立了以色列人不能做到的整套律法。因为神是圣洁的,不可能降低他的本质属性。只有人提高自己到神满意的程度才是唯一答案。由此,反映神的本质属性的律法就有了永恒性。 第二十九, 从另一点看,神的救恩包含在神的应许之中。靠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以色列的子孙和我们这样的外邦人才能得救。神的应许和救恩从本质上是无条件的,是神的单方面赐予, 是神的无可比拟的的爱的体现。正因为如此,有人把神的拯救看成是第二次创世纪。这些都不是人能决定的。 第三十, 人的得救不能靠自己遵行律法,必须依靠耶稣的救赎。得救的基督徒摆脱了死亡的枷锁,从罪恶的死荫枷锁中得到了自由。但是他们没有也不可能被从遵从神的命令的责任和要求中取消。他们必须更主动地并以感恩的心态执行神的命令。若有违犯,依然会受到神的训诫。 第三十一, 全职牧师或其他教会事工,我认为是符合神意的安排,社会发展到今天,职业专攻已是潮流大势。以美国为例,需要考执业证书的专业何止成千上万。全职事工不是随波逐流,而是神的需要必不可少。如果他们能像早期教会例如保罗那样,自给自足,当然很好;但是正常情况下,当由教会成员支持。本专题容后细议。 第三十二, 归结到缴纳,因为它是律法的一部分,自然应在上述框架下实施,为神的事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问题是本领域长期在教义和实践上的混乱和纷争,成为重灾区之一,致使我们的所作所为离神的要求相差甚远。
关于十一缴纳应不应该继续的讨论 关于十一缴纳应不应该继续的讨论,我认为要看旧约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原因是否符合神的旨意。一个是有没有权力征纳。 我们知道第一个十一征纳是给利未人的。为什么应该给利未人?原因有二:第一,利未人为神做工;第二,利未人没有土地。 继续问下去,为什么利未人为神做工而没有土地?原因还是有二:第一,利未人代表以色列人的长子,是属于神的。本来各支派都要出长子到圣殿为神服务的,但是有利未人代替了。第二,因为利未人被分别为圣了,他们就不再进行土地上的劳动,而专门从事圣殿工作,因此,也就没有了土地占有权。 那么为什么其他十一支派应该缴纳十一征纳呢?原因也是有二:第一,他们的土地是神给的;第二,利未人代表了他们的长子到圣殿工作,他们应该在经济上供养他们。 这应该是为什么旧约时期第一个十一缴纳存在的原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知,这个十一缴纳是必不可少的责任。 对照现在的教会实践,基督徒比照以色列民,应该可以得出应不应该继续缴纳的结论。首先,以色列人得到神的土地,我们得到神的各种条件使我们能够生存获得收入,这样从神供给的收入的条件上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其次,利未人和专职牧师,都是神呼招出来分别为圣的,也就是专职为神工作的。这二者之间应该也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一个教会的存在,有专职牧师的为神做工,必须保证神的工人有必要的经济条件。这个经济条件应该也必须在正常情况下由教会成员负责。 至于教会的其他开支以及通过这个缴纳促进基督徒成圣,都是比基础更进一步的工作,多多益善,但不能取代基础工作。 至于第二和第三个十一是和第一个十一性质不同的。第二个十一是不上缴给利未人的,而是在每年的集会时在神面前大家共同消费的。因为以色列人是在耶路撒冷的圣殿集会,他们必须把这部分分离出来代到集会上。 第三个十一是济贫性质的,所以留在地方。这个十一以色列至今保留,形成了一个地方的以色列团体专门帮助新来者的专用基金。新来者得到帮助一直到能经济自立,然后自己也参加奉献。 因此,我认为,从需要和责任者两个角度讲,基督徒的缴纳都是必需的责任。既然责任明确,玛拉基的教导当然应该在教会宣扬。因为该缴的不缴,就是把神家的粮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即使是按现代税收理论,也定性为偷。 我觉得到目前为止,缴纳的性质已定,就剩下数量和比例的确定了。既然旧约的十一缴纳是根据十二个支派抽出的一个支派作为比例,现在教会的必须征纳部分也就有了一个参照系数。但到底是多少,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每一个教会自己确定。这是属于一个原则确定下制定细则的问题 对十一缴纳必须正确理解和实践 2007-06-17 12:46:36 我个人觉得,讨论这个问题,要分清楚几个问题的范围,然后一个一个的理解透彻,再把他们综合在一起,提出符合圣经教导精义的教会实践建议。
这些问题应该包括圣经提出十一缴纳的要求和目的是什么,与此相适应的实践是什么?历史上的条件和做法如何?今天的条件和做法怎样? 如果抓住要领和关键,所有问题都是围绕第一个十一。因为只有第一个十一才是交到圣殿的仓库,也就是玛拉基提到的神的家里。其它都是在地方集散或圣殿前消费。 在目前,第一个十一都非常困难,遑论第二第三个。全面考虑,第二第三既无必要又无可能。从可能角度考虑,我们纳税负担已经有多重?联邦所得税平均20%总会有的吧?社安税固定的7.5%。不少地方还要征收州级,县级,和城市级所得税。这样加起来,光是交给政府就不少于30%。其它如财产税,销售税等至少十数种以上。这些都只有一个收入来源。我们的承受力能有多高?不考虑这些现状根本就不现实。 从必要性角度看,我们现在的教会聚会早已不是到中央圣殿,也没有要求非在教堂里聚餐不可。救济穷人,旧约时的利未人本质上就不是被认为没有经济来源的穷人,而是为神做工神付给他们工价的神的工人。如今,把专职牧师看成是穷人照顾似乎也不妥。至于照顾穷人,美国的社区本来就穷人不多,就是有,政府现有的政策对他们的照顾程度使他们生活得比靠打工收入的中产阶级还要好。至于跨地区的照顾穷人,如果连牧师工资都发不了,顾得上吗?总得有主次之分吧。 不幸的消息,美国最大教会美南浸信会的缴纳比例从前几年的3%降到了新低1.8%。前不久,荷兰教会的征纳由国家的税收体系分离后,虽然仍保持原来的比例,却造成了教会成员大量流失,使实际的教会收入大幅下降。其它教会的实际情况又能好多少呢。 如果说在别的问题上,教会的读经和现实世界脱节的现象还拖得过去的话,在这个缴纳问题上实质上已经无处逃避,必须按圣经的精义根据现实给出答案。因此,教会关于缴纳的教导和实践绝非等闲,再也不能依然采取东一榔头西一杠子的非正式做法随便对付了事了。
| | Amen /无内容 - YeSuShiZhu 01/31/13 (118) |
可惜了。 - j9 01/30/13 (339) |
她是姐妹 /无内容 - ardmore 01/30/13 (270) |
感谢主。 - YeSuShiZhu 01/30/13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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