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在中国的名称和困境 作者:谢盛友 2017年11月28日台湾人权人士李明哲在中国大陆被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5年监禁。李明哲曾举办网络政治讲座,并为中国系狱异议人士的家属提供帮助。本次判决显示,中国严厉打击人权人士的行动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大陆境内。 美联社有关报道称,李明哲案的宣判表明,北京几十年来对人权的打压现在已经越过了中国大陆的边界,向对岸传达了一个冰冷的信号,让台湾社会倍感寒意。
李明哲和另一名大陆同事彭宇华被判定“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分别被处以5年和7年徒刑。两人都对罪行“供认不讳”, 并当庭表示不会上诉。美联社报道认为,这可以被解读为被告与法庭达成了某种妥协交易,以换取一定程度上的从轻处罚。 笔者三十年以来一直书写呼吁在中文话语里取消“非政府组织”这个概念,“非政府组织”并不是非法组织。
在中国是一党独大,党就是政府。而且,共产党“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文化。”在这样的长期教育下,“广大人民”跟着执政者画等号:共产党等于政府;政府等于合法;非政府等于非法。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缩写NGO)的定义来自美国,是指一个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的组织,通常独立于政府。
在英国,对民间组织一般不用“非政府组织”这样的概念,类似“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这样的组织,一般称为“ 互益组织”。
在德国,任何民间组织都是互益性(gemeinnuetzig)组织,分为登记社团和非登记社团。登记社团在法院注册后,同样在税务局备案,经税务局审核后,登记社团再分为“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认可的社团,享受免税(社团本身不用缴税、捐款者获得免税证明)待遇。
大家最熟悉的TÜV(技术监督协会),是德国民间根据技术监督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权威互益性机构。经常在德国超市购物的朋友们,肯定会发现很多商品的外包装上都印有“商品测试基金会”(Stiftung
Warentest,简称StiWa)的鉴定标志,德国商品测试基金会也是民间的权威互益性机构,该基金会每月出版专刊,通过对商品客观的统一鉴定,定期公布测试结果,给予消费者全面的市场信息。
民间社团发达程度,是衡量公民社会是否成熟和民主法治是否健全的主要标志之一。
中国互益性社团的形成和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这样的互益性社团倒是帮助中国社会稳定,对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笔者今天仍然建议在中文话语里取消“非政府组织”这个概念,使用“互益性社团”这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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