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港區人大代表請教
港人申訴﹝內地﹞機制大聯盟的宗旨,是希望和港區人大代表携手争取一個透明的,可跟進的申訴機制。但四個月來,沒有得到港區人大代表對建議的任何回應,拒絕約見,拒絕座談,“大聯盟“成員感到十分困惑,也感到被辱,是不是找錯了對像,搞岔了方向?有許許多多的疑團想請人大代表解開、解答。有什麽不該問的,有什麽問錯的,誠\請各位代表坦率地予以批評指正。
問題:
一:二零零三年三月,九屆人大通過港澳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間接選舉產生,具體的程序是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建議名單,該名單人仕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名單。對此,我們想知道:
建議名單又是如何產生的?是由港府推薦的?是由中聯辮推薦的?是由港澳辦推薦的?
建議名單上的人仕都需要什麽樣的資歷?為黨、為國、為民都必須作過多大的貢獻?
\\ 建議名單上的人仕是否公開咨詢港人的意見?這些人仕祘是委員長的代表還是選民的代表?
二:選舉委員會產生後,有選舉權的這一屆“選民“有1231人,我們想知道;
這個選委會的選民是否對他的當選代表有監督權,罷免權?
選委會的選民是否定期收到代表的工作報告?這些報告是公開的,還是保密的?
如果普通的香港市民對某人大代表的工作不滿,怎樣提出罷免?是通過選委會,還是有專門的罷免程序?
三:對於特區首長和立法會雙普選,從中央到香港各黨派都有共識,“基夲法“更有明確規定——只是時間問題,對此,我們想知道:
人大選舉辦法到哪年哪月才實行一人一票直選?有時間表嗎?為什麽沒有?
我們七百萬港人要指定的1231個人代表,這是憲法規定的嗎?為什麽我們要放棄自已的選舉權,要別人來代表自已?
現在三十六個人大代表非我港人直選,那你們為誰負責?為1231位選委負責?還是為全體港人負責?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嗎?
四:偉大領袖毛主席教導說:“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人大代表的職責之一就是密切聯係人民,監督政府工作,對此,我們想知道:
人大代表和人民保恃密切的聯係,是靠代表個人的自覺,還是有制度的規定?選民們又能不能用這個規定來監督人大代表是否密切聯係人民,為人民服務?
“ 大聯盟“給全體港區人大代表發了三封公開信,也給范太常委發了多次電郵,希望就申訴機制問題和代表們溝通,但四個月了,代表們集體失聲,音訊全無。“大聯盟”想問;
人大代表和人民聯係是有選擇性的嗎?選擇的標准是什麽?是不是劃為敵我矛盾的就不敢接觸?這敵我矛盾是誰定的?“大聯盟“已經定性為敵我矛盾了嗎?“大聯盟”目前暫時還只有“言”,沒有“行“,那麼,“大聯盟”哪些言論己“因言獲罪“劃為敵我矛盾?“大聯盟“要怎樣改正“錯誤”才能被“批准“接納?
代表們集體失聲,“大聯盟“不以為這是十分十分的“巧合”,我們想知道人大代表擔當自已角色的時候,是獨立的,還是有組織性,紀律性的?組織的領導人是哪位?可以讓我們表示敬重嗎?
三十六位港區人大代表集體失聲表明:“大聯盟“成員不是他們的選民,所以他們可以不回答,不回應。他們對“人民”應盡的義務是指有份選他們的1231位“選民“,其他人民則不包括在內,我們的理解對嗎?如若不對,為什麽又拒“大聯盟”於千里之外?
五: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代表可以對內地的國家機關和有關機構進行視察––––––可以用“建議形式“反映香港居民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申訴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接到後,應按照法律規定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處理。對此,“大聯盟”想知道:
人大代表的重要職責是監督一府兩院,但又規定用“建議形式“甚至“郵差形式”。請問監督與建議,前者有權,後者無權,現在人大代表有的究竟是監督權還是建議權,郵差權?
當人大代表依法受理港人申訴時,人大代表有沒有告訴申訴人:申訴的程序,申訴人的權利及人大代表的權限?如果沒有,豈不是黑箱操作,剝奪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六:“大聯盟“成員中有一些屬於典型重點的冤案,有的拖延十多年,損失上億。根據憲法第104條和第41條,一九九三年八屆人大常委作出“關於加强對法律實施情况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其第十條規定,人大對重點典型案件,調查、處理的程序。對此,港區人大代表是否有權對港人申訴中的重點典型案件進行監督跟進?你們有依法力爭嗎?
最後一問,聲明對事不對人:
港區人大代表目前尚未一人一票直選,但“基夲法“第二十一條又規定了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若某人大代表不履行自已的權利和義務,普通香港市民是否可以對該代表提起不作為行政訴訟?若不可以,是哪條法律規定? 敬盼賜教
港人申訴﹝內地﹞機制大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