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人权的概念 中共政府早在1991年10月就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并在2008年12月再次强调将“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不过这些年里我一直都没有仔细想过这种提法,仅一般地认为,在世界上,特别是资本主义发达国不断指责中共专制统治违反人权时,中共提出自己的一套人权理念为自身统治辩解;但实际上问题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起码人权的明确概念就一直没有在大多数国家中达到的统一。 就我个人理解,中共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根据是,“中国人民有过长期遭受外来侵略和殖民统治的遭遇,国家主权沦丧,社会动荡不宁,人民生灵涂炭,饥寒交迫,毫无尊严可言。中国人民深切地认识到,国家不独立、人民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中国人民为此进行了100多年的斗争,终于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主宰了自己的命运。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如何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一直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 中国近代以来遭到西方列强侵略是历史事实。但中共成为中国大陆的统治者后,为维护自身统治并没有尊重民众的利益。但如何理解中共标榜自己“经过40多年的努力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实现了人民的生存权”呢?其实,专制统治者要维护其统治,也是要尽可能搞好国民经济的,北朝鲜金正恩政权也是如此,否则自身江山不稳。他们最注重的是自身的特权,老百姓只能无权。如此看来这个所谓“生存权”就是“养猪”。你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中共的所谓民众“生存权”,那就是只有在中共的统治下,老百姓才能有“生存权”。 中共特别强调了世界的贫富不均,而中国大陆即便经济发展了40年,其人均收入也只能排在世界第70多位。是不是“社会经济不发展,人民没有起码的衣、食、住、行条件,愚昧无知,挣扎在死亡线上,还谈得上什么人格尊严和人权”?在我看来这确实是个问题,但不能因此就对专制统治者肆无忌惮地使用特权视而不见;甚至可以这样说:贫穷国家之所以民众贫困,跟专制统治关系极大。我这里避免说“铲除专制,建立民主制度,人权问题就能解决”。我可以认为民主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相对适合社会发展的制度,但不见得所有人都这样想。民主制度的建立是水到渠成的事儿。如果中国大陆的民众没有向往民主自由的思想和争取人权的意识,那还谈什么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维护人权?以下是我在网上浏览看到否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帖子;我以为是,并摘录如下: 中国政府关于人权的基本理论是:相对于西方所谓的自由与平等的人权相比,人的生存是更为重要的;同时,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牺牲人的自由与平等来换得人的生存与发展。 生存权是不是最基本的人权?可以这样说:我们首先要活着,才可能有自由与平等等人权的实现,因而首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表面上来看,这样的推理是对的,然而却是大错而特错。其实,地球上的所有生命都有活着的权利,不独人是这样的,因此生存权是人与其他生物所共有的权利。而人权则是人之为人的独有权利。尽管人与动物具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其根本不同之处: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从社会层面来看,人权的最为基本方面就是人的自由与平等。因此,我们将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对于政治学基本理论的严重无知,是将人等同于动物的一种理论认知。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可能认为,人的生存与自由、平等是相冲突的。当然,在某些具体的情况下,具体的个人只有放弃作为人所特有的价值,才能换得其个人的生存。然而,这样的生存只能是“猪一样的生存”。对于社会全体公民来说,只有人权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我们的生存权才能真正地以人的方式体现出来,才能有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否则,我们只能屈辱地像动物一样地活着。 鲁迅先生说过,中国人生活的时代有两种,一种是“想做奴隶而不得”,另一种是“暂时做稳了奴隶”。后一种时代被中国的史家称之为“盛世”,大家纷纷起来歌功颂德,对统治者感激涕零。其实,生存权之类的“人权”是连美国南北战争前的南方奴隶主都可以解决的。如果一个国家总是强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那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观念,仅指“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政府的干预”,亦即,侵犯人权的主体只可能是政府,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把生存权列入基本人权,将遇到两个问题:第一,极权主义政府、独裁者、寡头统治者会玩弄辞藻,把他们统治下人民胼手胝足、含辛茹苦得到的勉强维持基本生存状态的生活水准,说成是极权统治下的“人权改善”。第二,生存权不像其他基本人权,只要政府不干涉就足够(中国大陆40年来的经济发展就是这种情况)。 ……………………………………………………………… 维基百科中对人权的概括,最通俗的讲就是“把人当人”。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当然,人类对人权的认识也是逐渐深化的。其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居鲁士文书和1789年8月26日通过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公元前6世纪的居鲁士文书,当中居鲁士大帝宣布释放所有巴比伦之囚中被掳的犹太人,使其可以重归家园,此革命性之举动是为人类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有关个人权利的思想,很快便传播到美索不达米亚邻近的印度、希腊和罗马。《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后,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当然,世界上对人权的理念和解释仍存在着很多争议;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如下: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 自由权: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权,生命权也将失去意义。 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 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 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受教权: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谈谈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 “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发展权强烈的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甚至透出相当的共产主义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 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对于民族自决权是一种重要人权国际社会普遍没有异议,但对于民族自决权的限度,民族自决权与最低人权标准的之间的矛盾等,国际社会的斗争相当激烈。民族自决权被普遍用于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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