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存在几个明显错误。错误之一,简单、狭隘的社会分工、社会生产观点,自以为是把工人归为独一无二的劳动者,把其它生产角色,特别是企业主或投资者排除在劳动者之外。错误之二,狭隘的劳动价值观点。只承认工人的劳动及价值创造,不承认其它生产角色(包括企业主或投资者)的劳动和他们对生产价值的奉献,把利润看作是所谓剩余价值(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工人的工资或薪酬)带来的,看成是单纯由工人劳动带来的。错误之三,丑化雇佣关系,捏造剥削的必然性。马克思声称,“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现象形态。 利润取得了剩余价值的形式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马克思在“利润来自资本家强占的工人剩余价值”这一错误观点的基础上断言,只要存在雇佣关系,就存在剥削,以此否定雇佣关系的合理性,进而否定自主拥有制(即私有制)的合理性,也实质上否定了社会分工的合理性。利润,真的只是劳动力因素(特别是工人)带来的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把赢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的工人或员工互换,它们的赢利与亏损就应该颠倒过来了,对吗?这当然很荒诞。我们知道,企业是一个多种因素的有机整体。企业的赢利与工人有关,与管理者有关,与投资者有关,与企业的所有劳动角色的劳动、热情、智慧、创造力有关;企业的赢利还与科技创新,科学管理,设备升级,工艺、工序、流程优化,产品创意,质量监督密切相关;与对市场的深入洞察,敏感判断,正确决策,成本控制,成功营销等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企业的收入与利润,不只决定于工人的劳动,甚至不只决定于企业全体的劳动因素,即使是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管理、文化、决策等等全部有形无形因素合成在一起,也不能完全决定企业的赢利,它还要受制于市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大环境。企业、产业、公司所属行业,经营性质,经营形式的多种多样,决定着利润途径的多种多样;就任何一种情况来说,利润,都非如马克思所言,来自剩余价值,是由所谓的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转化来的。剩余价值理论基本上是围绕生产型企业展开的,我们也不妨以生产型企业为例来进一步具体阐明剩余价值理论的错误。付出即应有所得。在企业生产中,不同角色的劳动者付出了不同形式的劳动,奉献了各自的价值。企业收益除去固定成本之后得到的新增价值是所有劳动者创造的,理应由所有劳动者分享,而不是由其中某一角色独享,这是天经地义的。自然地,工人和其它员工获得工资或薪酬,投资者则得到余下的部分,即生产总收益-生产总投入(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的差值,也就是利润。利润完全可以看成是企业主或投资者给自己的薪酬。(注:固定成本可简单理解为厂房、机器、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投入;可变成本即劳动力成本,相当于工人工资或员工薪酬)企业主多于投入之外的所得就是利润。马克思却认为,获得利润就是剥削,就是邪恶的。本来,新增价值=总收益-固定成本=劳动力成本(薪酬或工资)+利润,即新增价值由企业主和员工(或工人)分享,假如马克思是对的,企业主获得利润是不合理的,企业主的利润应为零,那么相当于新增价值=总收益-固定成本=劳动力成本(薪酬或工资),即新增价值全部由工人独享。这种情况就是说,企业主投资、经营、管理企业,组织生产,承担风险,应该投资与所得互相抵销,应该穷忙活一场而没有净收益。还有比这更荒谬可笑的吗。雇佣关系首先是基于社会分工和自愿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天然的剥削关系。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价值(企业收益-固定成本)由雇佣双方分享(员工的薪酬与企业主的利润),当双方对所得都非常满意时,雇佣关系是双赢的合作关系,并无剥削可言。只有当雇佣双方的价值分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雇主所得过高,雇员所得过低时,谈剥削、压榨才有意义。剥削不是雇佣关系的必然产物,剥削问题是雇佣双方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断言雇佣关系一定导致剥削是别有用心的欺骗、蛊惑、煽动。恩格斯说,“马克思发现了剩余价值”,“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其实,剩余价值本不存在,马克思不是发现它,而是编造了这一概念;马克思还虚构了他自己,和任何人都无法计算,无法衡量,无从证伪的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支撑剩余价值概念,以污名化利润,挑拨了雇佣关系,激化社会矛盾。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披着社会科学外衣的阶段斗争理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