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在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该公约,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持有保留(这一保留取消了劳动者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三个月后生效并实施。
中国政府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经9年过去了,仍然没有批准。我们真诚希望政府尽快批准并实施此公约。
中国政府在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对公约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持有保留(这些保留取消了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对酷刑秘密调查的权力,取消了国际仲裁和提交国际法院的权力),此公约于1988年11月3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从此中国公民就享有这些生效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中国政府有义务履行这些公约。对于那些已经签署、尚未批准的公约,我们呼吁政府尽快批准并实施。这些公约是社会文明的宝贵财富,是无数仁人志士不断奋斗的结果。因此,我们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这些协定。然而,这些基本人权仅仅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的状况,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承认工作权,保证了人人有机会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来谋生的权利,第七条保证了劳动者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但是成千上万的人,仅仅因为提出或发表自己独立的观点,就被剥夺了正常工作的权利,其雇主也遭受当局的压力和骚扰。许多大学生因为教育产业化付出了高额的学费,却难以找到工作,政府应该对他们的就业负责。我们呼吁重视工人工作安全条件,特别是煤矿等危险行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保证工人和其他人自由建立工会和其他组织以保护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也保证了工人享有自由罢工的权利。虽然中国政府在公约中承认罢工权,但在现实法律中并没有体现出保护,大量工人罢工领袖被政治审判,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并且中国存在着大量血汗工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人没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十二条保证了母亲与胎儿健康的权利。我们希望这些权利被进一步延伸,使怀孕的母亲不能被强制堕胎,保证孕妇的健康权和胎儿的生命权,这些权利在现实中被严重践踏。第十二条还保证了所有人的健康权,对于重大的、严重影响社会的疾病,政府有责任关心照顾这些患者。对于严重传染疾病与重大灾害,人们有获知真相的知情权。我们希望这会成为一个共识,就是人人有获得方便的、低价的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保证了人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初等教育政府有免费和扶助的义务。中等与高等教育应该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政府应当致力于学生教育费用的降低,而不是相反。但是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无数的青年因为自己的观点,甚至因为他们父母的观点而被教育机构排斥于学校之外。此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还尊重父母的如下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合格学校,并保证其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公立机构对私塾学校严重的干涉与限制问题,从而剥夺了父母与孩子的上述权利。
另外我们还呼吁政府和社会进一步关注生态环境的污染与恶化,不可再生资源的滥用,以及其它资源的过度开发等问题。我们认为人人有获得住房的权利,我们还关注非法拆迁,失地农民的困境,农村与城市贫民的生活保障,人们收入分配的公平,官匪勾结问题,以及关系民众重大切身利益政策的真实听证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言中表达了人类免于恐惧的自由。但在现实中,人们一旦表达自己的独立观点,就往往会陷入失业、恐吓、甚至或遭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危险之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保证了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但是成千上万的人们,被公权机构非法地软禁、监控、绑架,从而丧失了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保证人人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大量的农民工暂住在工棚,无法获得廉价的住房,无法迁徙整个家庭,造成严重的留守儿童问题。此公约保障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离开任何一个国家。很多人被无端禁止出入境,或者在保护国家机密的借口下强加各种非法条件。一些人通过国外的新闻媒介来报道严重地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案件,并要求公平处理,却遭受当局的调查。
在政治迫害案件中,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所保障的公开审判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受刑者遭受尊严的侮辱和身心的迫害,其政法机关的目的在于摧毁政治犯的意志。
国安部门以各种形式粗暴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这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保证的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的公民权。比如,窃听电话、监控邮件、跟踪私人活动,非法搜查住宅,利用威逼利诱建立告密者的网络等。国安部门频频地干涉雇主的决定、鼓励官方及其附属组织的歧视、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操纵新闻媒体进行污蔑和侮辱,这些行为不受法律的制约,使法制流于空谈,并使公民失去保护自己的所有机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保证宗教信仰自由。这一条却被系统地、全面地侵犯,随意起诉教徒,干涉宗教聚会,用政治官僚化侵蚀宗教团体,引入收卖门票等商业化手段腐蚀宗教庙产,限制宗教信仰培训,制造宗教印刷品案件等。文革中政府掀起的“破四旧”运动,毁坏价值无量的宗教寺产、文物,迫害大量宗教人员,至今却没有足够的补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保证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本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无数中国公民仅仅因为持有和官方不同的观点而被禁止从事他们的专业工作,并受到当权者及其机构的各种歧视和骚扰,甚至被刑事指控。因为缺乏私人媒体,他们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主要手段,只有少数人能在互联网上发出少许声音,就是这少许的声音也因为网络审查、屏蔽、删除等而变得更加微弱。对所有通讯媒体和出版文化机构的集中控制(包括许可证制度、事后审查制度)压抑着公众言论表达自由。对于社会的、政治的、艺术的或科学的见解,只要偏离狭隘的官方意识形态,就难以出版或者被查禁、处罚。对腐败等丑恶的社会现象,人们往往无法进行充分地、公开地评判。
按照现存体制,所有国家机构和组织实际上只接受来自执政党当局的政治指令,也就是权大于法,并且不断地把权变成法。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必须低头于这些红头文件。这些决定通常由口头或保密文件发出,公众基本上无法获悉也无权利去审核。发布命令的人,只对他们自己所代表的统治阶层负责。然而这些指令却对制定法律,对政府、对工会、对各种组织和其他的政党、对工厂企事业单位、对学校等机构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他们而言,这些指令高于法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保证了和平集会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保证了自由结社的权利。但是当某些组织或个体公民在行使他们的上述权利时,只要与执政者的政治指令发生冲突,他们便无法求助于任何其它机构,特别是宗教聚会活动和非政府组织活动。面对严重的社会危机,作为政府失效的补救品,宗教和非政府组织也丧失了自己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保证了每一个儿童的平等权,不因出生和其他因素而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儿童出生后应该加以登记,每一个儿童都有权取得一个国籍。但中国的许多超生儿童,仅仅因为自己的出生,就无法获得户籍,成为黑户口,因此受到上学、社会保障的种种歧视,甚至受到社会资助的歧视。我们呼吁保护女性胎儿乃至一切胎儿的生命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保证了公民具有普遍的、自由的、平等的、无记名投票的关于公共事务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于普遍存在选举操控、以及候选人控制,使中国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流于形式,无法代表民意。并且选举权存在严重的城乡歧视和不平等,城市户口一票可以抵农业户口数票。最近中国执政党建议逐步实现平等投票权和扩大基层民主,对此我们表示谨慎的欢迎,因为我们呼吁尽快实现平等投票权和全国的民主。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第十六条禁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酷刑。酷刑是指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令人遗憾的是反酷刑公约实施十九年来,酷刑在中国大地上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对政治犯与良心犯而言,威吓家人、长期不准睡眠、唆使刑事犯殴打、把正常人送入精神病院进行精神药物注射等精神与肉体酷刑特别严重。此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保证酷刑受害者有申诉与获得赔偿的权利,我们呼吁政府补偿受害者,并根据本公约从第四条到第十条对酷刑实施者采取法律制裁。
政治当权者理应首先负有维护公民权利的责任。然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责任,这个责任就是监督和遵守对公民与政府均有效的崇圣的法律原则。基于对公民责任的共识,和自愿公民参与的信念,以及广泛表达此责任的需要。
因此,我们诞生了《2007大中华(大陆、港澳及台湾)宪章》。
《07宪章》 是由不同观念、不同信仰和不同职业的人们所组成的自由、非正式和公开的团体。以个人的或集体的努力在中国和全世界争取公民权和人权尊严,这个信念使我们团结起来。
《07宪章》的理想已经激励了志同道合者的友谊和团结,并将继续激励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07宪章》将帮助所有的中国公民,使他们能够作为自由人而生活和工作。我们真诚希望以此唤起人们的公民责任感与公民道德感。
我们相信,我们的话语代表了渴望完整公民权利与尊严的爱国者的民意。
我们认为,冷漠与自私将使我们失去更多,直至使我们失去所有。
目前,中国已经处在一个历史的转折点。
转折点的一边是美好的民主,而另一边却是凶残的专制。
今天(2007年11月9日),我宣布《2007大中华(大陆、港澳及台湾)宪章》诞生。历史将以此宪章的诞生而转折。
团结起来,为自由而战!
团结起来,为民主而战!
团结起来,为我们的新宪章而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