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卞校长案的处理,人心难平 马悲鸣 和文革致死172.8万人的刑事案件一样,1966年8月5日北京师大女附中学生打死校长卞仲耘的人命案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这是人心难平的关键。 此案已经基本确认,没有宋彬彬的刑事责任。虽然在殴打的过程中曾两次出面制止,但在人被打得失去知觉後却有数小时被置之不理。最後虽然抢救了,但已于事无补。 在文革前即开始的左倾思潮影响下,常识性的“人命关天”被倒置了过来。革命的大方向正确才“关天”,——关系天下兴亡嘛。人命的死伤却是无关紧要的。坏人死了,当然活该,死有余辜。即便好人死了,也是“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嘛。 此案领头打人的是原师大女附中初中生,高中没考上女附中而去了女三中的一名将军的女儿回到原初中,找到原同级(可能有同班)的王友琴所在高一3班的同学群殴,并有其他班级的人助殴所致。高一3班有10名左右凶嫌的名字基本能确认。该将军的女儿还群殴打死了女三中的校长沙坪。一人打死俩校长。此案最初捉拿的嫌疑人就是这位女三中的高一生和非说卞校长和自己丈夫有奸情,唆使学生混闹的袁素娥。但关押了一阵後又都放了。打死俩校长的那位将军之女先是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军籍。释放後又恢复了党籍和军籍。後来听说移居海外,但不能确定。 另外,主凶被释放,恢复党籍军籍的时间需要确定。如果发生在孔丹致信陈云要求放红八月的干部子弟一马之後(1984年2月27日),那有可能是陈云的批示起了作用。 此案和所有文革遗留人命案都不难处理,那就是把是否刑事犯罪放在是否政治正确之上。一条人命一条人命地核实。中国最高的有期徒刑是20年,再多就是无期,然後是死刑。也就是说,无期相当于40年徒刑,死刑相当于80年徒刑。按一命抵一命的公平准则,此案应判一个死刑。如果不是一人下手之责,群凶可分摊80年刑期。以八五卞案为例,袁素娥如果还在,已经超过80岁,无服刑能力了。故80年徒刑由女三中的主凶和女附中高一3班的副凶分担。主凶分担10年,其他10名副凶分担余下的70年,每人平均7年徒刑。主凶一人打死俩校长。女三中校长沙坪的命案也照此办理。如果凶嫌有8名的话,人均10年;那位背了两条人命的将军之女应背20年刑期。现在这些凶嫌都已是坐六望七之人;故应改没有实际意义的“再不道歉就没机会了”为“再不服刑就没机会了”或“再不坐牢就没机会了”。凶嫌虽不都是干部子女,但确有高干的女儿。因为你爸官大,你就可以活活打死比你爸官小的老干部而不负刑事责任。沙坪和卞仲耘都是抗战时期入党的老干部,虽没你爸官大,但不一定比你妈官小。因为两人都是能独当一面的一校之长。 另外,所有凶嫌个人财产的一半拿出来赔偿死者家属。因为运动是国家发动的,国家有责任另行赔偿。 卞仲耘老师的爱人王晶垚先生曾去法院起诉,但判决却说已经过了20年追诉期而驳回。中国的法律有问题。这是人命案,而且和一般的谋财害命与情杀案不同,是活活把老干部打死的人权迫害案,不应有追诉期限。并且在20年之内国家司法在172.8万条人命案中接受了几起追诉?国家发动运动打死人命,却制定法律给追凶设置障碍。而且20年追诉期限是江泽民任内制定的。根据先法管後事的立法原则,只能管立法之後的案件。卞仲耘和沙坪的命案都发生在立法之前。该20年追诉期限管不了这之前发生的命案。 人死工资断。让死难者家属承担全部人命和经济後果是不公平的。仅仅空口道歉没有什么意义。以此案为先例,下次再来政治运动,还可以把人往死里打而不必负刑事责任。 再重申一遍,此案没有宋彬彬的责任。 陈云对孔丹、董志雄信的批示 中央政治局会议文件[1984]2号 耀邦、(剑英暂不送)、小平、紫阳、先念同志:我建议将此信和陈楚三的材料均印发政治局、书记处,并加发整党指导委员会和中组部。孔丹同志的意见是对的,有关部门应当研究。这些红卫兵不属于“三种人”,其中好的还应是第三梯队的选拔对象。清理“三种人”是一场政治斗争,要防止有人将水搅浑。像陈楚三(中共一大代表陈潭秋之子)这样的人要特别警惕,绝不能让他们混进第三梯队,但也要给出路。 陈云 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