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束星北简介束星北(1907年10月1日-1983年10月30日),江苏扬州人,著名理论物理学家。李政道、吴健雄、程开甲的老师,两弹一星元勋王淦昌的好友。束星北后半生因政治运动冲击,被打为“束星北反革命集团头目”,无法进行正常的科学研究十余年。二、束星北宪法言论摘录:言论一:“鸣”和“放”的问题其实在三年前就已经解决了,《宪法》言论二:这说明即使像“逮捕”这样一件大事也被视同儿戏!人身、住宅和信件的搜查,更不用谈了。言论三:〈有人〉把这一切责任推到当时“头脑发热”〈上〉。。。谁敢相信下次不再来一次“发热”呢言论四:当人身自由还没有保障的时候,谁能相信〈会〉有言论自由呢?言论五:就〈是〉要“宪法”得到保障,违反宪法的必须处分。言论六:宪法,如同刘少奇同志。。。说的,“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奋斗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言论七:人民宪法保证了“人民的命运掌握在人民自己手里”,从此以后,我们的命运就不再被“某一个”执政者掌握了,想“坏”也“坏”不了〈到〉哪儿去。言论八:“法制”对〈一〉些官僚主义者可能有些碍手碍脚,但是。。。请他注意,对他自己的人身也有保障。言论九:违反宪法的都必予惩处,蹂躏宪法就是蹂躏我国100多年来英勇奋斗的人民!言论十:没有确实罪行。。。就捉起来坐班房是违法的言论十一:任何人,不管他官有多大,资格有多老,凡是违背人民宪法的必须予以揭发,必须予以惩处。言论十二:我们的人民宪法,。。。我们应当怎样爱护它?。。。我要爱护她远超过我的眼睛,远超过我的生命!言论十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宪法故,两者皆可抛。言论十四:〈只有〉当人民宪法得到普遍尊重和爱护之后,人身的自由,言论的自由才会有保障,“三害”。。。也就不能横行了……三、《用生命维护宪法的尊严》讲话原文用生命维护宪法的尊严 ——1957年5月在山东省委宣传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同志们:我感觉到我们可能面临着一个新的时代,一个文化经济蒸蒸日上的光明灿烂的黄金时代,我们必须做好准备工作,不能使它流产。这次会议可以说是准备前的工作之一。我今天先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能贯彻的障碍和原因揭发检查一下。“鸣”和“放”的问题其实在三年前就已经解决了,《宪法》,就是一九五四年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根本大法,第八十七条上明白的〈地〉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即使在革命的动荡时期,毛泽东也早就提出“知无不言,言者无罪”的方针。但是为什么直到现在,还是“不能鸣,不敢鸣”,“不能放,不敢放”呢?还要一再强调这种方针呢?什么原因?什么障碍?我认为主要的关键在于我国一向没有“法治”的习惯,因而,当有些人不尊重宪法甚至公然破坏宪法的时候群众也并不以为奇怪,不及时制止;也因为这样,这些违背宪法的人能得到官僚主义者的包庇和谅解,这样问题就不能解决了。例如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是在“肃反”中,这一条宪法不幸被粗暴的〈地〉破坏了,而破坏的并没有听说有何处理,人民群众似乎熟视无睹,还替这种违法的事加以形形色色的解释。〈从而使〉更严重违背宪法的事发生了。宪法上明明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肃反”中就有打人骂人的现象发生。青岛的中学老师在1954年的“肃反”时,不管男的女的老的少的,只要是老师,就全部“集中学习”,不准出入,母子不能见面,夫妻不能见面,一两岁的孩子也几个月不能见母亲的面,只因为母亲是中学教员!对于这些侵犯人身自由的事,除了“打人”之外,其他似乎并未引起群众的愤慨,领导也未重视,这就说明我们对宪法丝毫没有认识。据说青岛九中一个物理教员被关进牢房好几个月,稀里糊涂地被关,稀里糊涂地被放,问什么罪?公安局不知道,检察院不知道,法院不知道,到现在还不知道是谁关的,为什么关。你推我赖,没人负责。这说明即使像“逮捕”这样一件大事也被视同儿戏!人身、住宅和信件的搜查,更不用谈了。在肃反时,任何人(尤其是党外人士)都可能被划为“斗争对象”,甚至株连牵累到几十人,宪法即便不懂,连“一人犯罪一人当”的一句老话也忘记了么?结果往往又全部推翻。固然我还没听过“错就错到底”的,不过就那一次苦头就够瞧的了,有吓疯的,有吓死的。〈有人〉把这一切责任推到当时“头脑发热”〈上〉,固然当时确有“头脑发热”的“狂热”现象(这也不全面)。但是上级领导不予处分,谁敢相信下次不再来一次“发热”呢……当人身自由还没有保障的时候,谁能相信〈会〉有言论自由呢?因之要人们敢于揭发矛盾,揭发三害,第一个必须的条件,就〈是〉要“宪法”得到保障,违反宪法的必须处分。宪法,如同刘少奇同志一九五四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说的,“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奋斗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为什么我们有些同志还不重视宪法呢?我想可能是下面的原因:几千年来,我们一直习惯于“人治”,如“歌颂清官”,“痛恨贪官”。这当然是对的,但直接反映了“人治”的风气;我们的命运操纵在掌权者的手里——掌权者如果好,我们就好;掌权者如果坏,我们就坏——而不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所以党在摧毁三大敌人之后,第一件大事就是制定“宪法”。人民宪法保证了“人民的命运掌握在人民自己手里”,从此以后,我们的命运就不再被“某一个”执政者掌握了,想“坏”也“坏”不了〈到〉哪儿去。人民可以依照宪法罢免任何不称职的官员。但是几千年的“人治”风气一时扭不转(俄国沙皇时代和中国宣统时代法治的风气也未养成),还是习惯于歌颂“人”而不习惯于歌颂“宪法”。“鸣”和“放”一定要等毛主席提出来后才引人注意,而忽视一九五四年党与毛主席以及全国人民制定的,称为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总结的,巩固人民革命成果的宪法,这样就很危险。谈到人,即使毛主席也不能保证没有偶然的错误,如肃反时毛主席偶然说了一句“反革命分子可能只有百分之几”一句估计猜度的话,但是后来竟成为肃反的指标,据说安徽省有一个铜矿,铜矿里有一个领导就按百分之五的定额把四百人抓起来了。为什么百分之五?大概是毛主席没说百分之六或是百分之十几,就按平均数百分之五,我们看靠“人治”是多么危险(据舒同同志报告说山东清查出八千多现行和历史的反革命分子,他没有说多少是现行,多少是历史,历史的中间有多少是“已经交代过”,有多少是鸡毛蒜皮的。不过山东有五千万人,即使如此也只有七千分之一),毛主席的偶然估计错误,可能根本是误会了他的意思,竟弄出非搞百分之几〈的〉定额不可。假使我们可遵守宪法的精神,即使估计错误,也不会发生打人骂人(有组织的骂人显然〈也〉是违法的),乱抓(即停职反省群众学习也是抓之一种变形,〈是〉侵犯人身自由〈的〉),〈也〉就不致造成人人神经过敏,人人恐慌的心理了。甚至有时下级干部的领会错误呢。〈?〉我们不能保证每个干部全〈都〉清楚〈地〉体会中央的意志而不致弄错。有人问,假使某一个野心执政者自己本身破坏宪法怎么办?〈由此可以看到〉这就是“养成风气”的重要性。当一切人民……已习惯于爱护宪法,保护宪法的时候,任何人想公然破坏宪法就很难了。马克思可以公然在资本主义的上升时期的英国写资本论,出版资本论,当然资本家和其他统治者都很恨他,但是由于英国的宪法(我们今天不谈它的反动性质)的“言论自由”一条,当时已得到人民习惯的默认。执政者不管如何反动也不能公然禁止他的〈书〉出版,即使在资本主义末期,美国政府公然破坏宪法的时候,封闭《工人报》仍然遭到全国人民的巨〈剧〉烈抵抗。再如他们杀害罗〈卢〉森堡,迫害鲍威尔也引起了舆论的大哗和责难,这就是法制精神的特点。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轮换频繁:美国政总统四年一换,法国内阁几月一换,而资本主义的基础没有动摇,反动政策也很少改变,其原因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的法律观念已深入人心。上层建筑产生于〈经济〉基础也服务于〈经济〉基础,要建立巩固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所以说我们人民宪法,巩固了人民革命的成果。斯大林在他的执政期间没有重视过法制,他自己不尊重“法治”(这和他经历过的斗争有关系),也没有养成人民〈的〉“法治”精神,以致犯了错误,也没人敢提出批评或公然反抗。因之使他犯了更大的错误,造成了使人痛心的斯大林悲剧……“法制”对〈一〉些官僚主义者可能有些碍手碍脚,但是当风气建立之后,他就没办法了,而且,请他注意,对他自己的人身也有保障。当风气建立之后,人人可以发挥积极性而无所畏惧,人人敢于坚持正义,做到真正〈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所以人民宪法的实施,巩固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奠定了人民政权千万年的基础。中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地主对农民不守法律,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不守法律……这样长期的统治,使人民忘记法律,蔑视法律,养成了不尊重法律的风气习惯。这种习惯到了人民自己的宪法制定之后,也未能及时改变。显然党在这方面的宣传还不够,学习得也不够深入,长期养成的习惯一时不能扭转,同时也有“事事依法,缚手缚脚”的封建思想,因之当遇到具体问题时,就会常常违反宪法,而上级领导也熟视无睹……〈法是所有人的法,〉即使对反革命分子也必须依法办事,也不能违反宪法。所以我认为在学习毛主席报告的同时,要大力宣传“人民宪法”的重要性。“人民宪法”是人民的基本大法,任何人都应当尊重,应当保护。违反宪法的都必予惩处,蹂躏宪法就是蹂躏我国100多年来英勇奋斗的人民!我建议省委及省政府赶快对监狱先来一次检查,受冤的速予平反,没有确实罪行尚在“调查过程”中的先予释放(罪行有无还没,就捉起来坐班房是违法的)。对于仅有历史问题的也应按照中央政策从速处理。当然在这时要注意矫枉过正,即有斗错的,也一定有漏网的,不要只注意“纠错”而忽视了“肃反”……在检查中,任何人,不管他官有多大,资格有多老,凡是违背人民宪法的必须予以揭发,必须予以惩处。这样才能使人民觉得宪法是不容易破坏的,人身自由是有保障的,以逐渐形成守法的优良品德和习惯。我们的人民宪法,我认为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最进步的宪法,我们应当怎样爱护它,才对得起为宪法奋斗的先烈,才对得起党与毛主席的奋斗和领导呢?才对得起全国人民呢?用“像爱护眼睛一样的爱护她”的句子还不够,用“像爱护生命一样的爱护她”也不够达意。我要爱护她远超过我的眼睛,远超过我的生命!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宪法故,两者皆可抛。〈只有〉当人民宪法得到普遍尊重和爱护之后,人身的自由,言论的自由才会有保障,“三害”迫于舆论,迫于宪法,也就不能横行了……注:此文是束星北1957年5月在山东省委宣传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用生命维护宪法的尊严》,束星北档案资料第三卷第35-38页。引自《束星北档案:一个天才物理学家的命运》第148~152页作者 刘海军 责任编辑 袁敏作家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博主注:束星北:《用生命维护宪法的尊严》讲话内容来自:束星北:《用生命维护宪法的尊严》——1957年5月在山东省委宣传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张卫平的专栏 - 博客中国)四、束星北简历1907年10月1日,束星北出生在江苏省扬州头桥镇安帖村。1924年,束星北考入杭州之江大学。1925年,束星北转学到山东齐鲁大学物理系。1926年,束星北考进了美国堪萨斯州貝克大學(英语:Baker University)物理系。后前往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学习。1928年10月,进入英国爱丁堡大学学习物理和数学,一年后获硕士学位。1930年2月,束星北来到剑桥大学。1931年9月,束星北回国与葛楚华结婚。1932年9月,任浙江大学物理系副教授。1935年8月,任上海国立暨南大学数学系主任。1936年8月,回浙江大学任物理系副教授。1937年,晋升为教授。1937年7月7日,抗战爆发,随浙江大学西迁,历时两年半,于1940年2月到达贵州遵义市、湄潭。1944年4月,束星北受聘于重庆国民政府军令部二厅技术室,参与雷达的研制工作。1945年抗战胜利后,离开重庆军令部,返回在湄潭的浙江大学,并随学校回迁杭州。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束星北前往山东大学物理系。1954年,束星北转入海洋学系气象组从事海洋气象研究。1956年,在肃反运动中,束星北被打为束星北反革命集团的头目。1957年5月,在山东省委宣传工作会议上,束星北作为山东大学的代表做了《用生命维护宪法的尊严》的发言,在随后的反右运动中,束星北被划为极右派分子。1958年6月,束星北被定为历史反革命分子。1966年5月,文革开始后,被安排打扫卫生等体力劳动。1974年9月11日,束星北被摘掉“极右派”和“反革命分子”帽子。1979年12月,束星北得到彻底平反,恢复名誉。1983年10月30日凌晨3时,束星北因病去世,终年77岁。五、束星北事迹+ 让王竹溪下不了台。五十年代初的一次学术报告会上,报告大约进行了将近50分钟时,坐在前排的会议主持问:用不用休息一会儿?意兴盎然的王先生说不用。他正准备继续讲下去的时候,一个身穿蓝色长袍高大魁梧的先生走向讲台,他也不做任何解释或开场白,在人们疑惑的目光里,他将双手撑在讲台上说:我有必要打断一下,因为我认为王先生的报告错误百出,他没有搞懂热力学的本质。他捏起粉笔一边在王先生几乎写满黑板的公式和概念上打着叉,一边解释错在那里。没人说得清这是怎么回事,大厅上空沉寂了好一阵子……这个大汉就是束星北。+ 仗义执言“知识分子改造”(思想改造运动1951年秋~1952年秋)初期,著名数学家苏步青被揭发出“经济问题”,不堪其辱欲以死抗争,束星北挺身而出为之抗议,结果苏步青得救了,束星北却成为运动重点对象。+ 必须向我道歉!1956年,束星北一度平反,但束星北不就此罢手,他坚持要求山东大学党委当众向他道歉,并获得成功。+ 用生命来维护宪法的尊严1957年在山东省委宣传工作会议上,他的题为“用生命来维护宪法的尊严”的发言语惊四座,不久他就带上极右分子的帽子,此后束星北一直被命运磨难着。六、人物评价束星北实在是个中华民族的‘濒危’品种,束星北身上最饱满的地方,恰恰是中国当代知识分子身上最贫瘠的地方。 ——刘海军,《束星北档案》作者你父亲说的,是我们想说没有说的,你父亲做的,是我们根本就做不到的。他没有任何问题,他只是跟我们不一样! ——王淦昌(束星北同事,两弹一星元勋)对束美新(束星北之女)谈束星北 (《大学者束星北》作者:方朔)中国不乏解决“断层”问题的人才和教师,只是他们没有得到使用,比如我的老师束星北先生。 ——李政道答周恩来,此时束星北正在青岛打扫厕所。像束星北这样集才华、天赋、激情于一身的教育家、科学家,在中国科学界是罕见的,他的物理学修养和对其内涵理解的深度,在国内也是少有的。 ——束星北学生程开甲(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束星北教授的这个讲话,从宪法和法治的高度反思中国式极权主义政治迫害政治运动中存在的问题,不但在当时——1957年——是空谷足音,而且在今天看来也没有过时。诉诸宪法进行辩护的意义在于:这是站在公民立场上的权利辩护,而不是站在“内部人”“自己人”立场上的伸冤或诉衷肠。这里的差别是本质性的。 ——陶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