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壹3: 4-6」“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在約翰福音第三章的這段經文中,使徒約翰在向信徒說了“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後,他就在此告訴信徒什麼是罪,因為“潔淨自己”的第一步,就要知道什麼是罪,免得我們落在罪中得罪神。那什麼是罪呢?約翰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也就是說,罪就是違背神的律法,而神的律法就是神的標準,就是神在聖經中啟示的道德律。而神把律法賜給屬祂的兒女,就是要我們遵守。這裡的“犯罪”不是指偶然犯罪的行為,而是指習慣性地犯罪,持續不斷地犯罪,活在罪中。同樣“違背律法”是指習慣地作出不法的事。一個真信徒,仍會在無意中偶然犯罪。但若輕易去犯罪而不以為是錯,那就不是真信徒所該有的光景。接着約翰對信徒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 ; 在祂並沒有罪”。主耶穌第一次到世上來,就是要借着祂在十字架上的死把人的罪除去。所以當施洗約翰一看到主耶穌時就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那為什麼主耶穌能除去人的罪呢?因為“在祂並沒有罪,主是全然聖潔的,所以才能替人贖罪。有罪的不能贖罪,因為他和罪人一樣。既然“在祂並沒有罪”,因此“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因為與主保持生命的連結和交通,就不會習慣於犯罪。如果我們仍然不斷的去犯罪,而且喜歡犯罪,常常犯罪,這就證明我們“未曾看見祂”,就是未曾從聖經中看見對主的啟示,特別是對主自己的啟示。“也未曾認識祂”,就是不認識主耶穌是怎樣的一位主,不認識耶穌基督的本性是那麼的聖潔,對主耶穌基督的救贖,沒有正確的認知,這樣的人並沒有重生得救。為此,願我們今天都要住在主耶穌基督裡面,這樣我們就會“不犯罪”,甚至厭惡罪,因為在主的裡面我們都是聖潔的,就不會讓罪惡污染我們,我們就能從“不犯罪”來證明,我們是屬神的兒女!阿們! |